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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記:為加強直管公房的租賃管理,保障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武漢市房地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過戶、分戶、更名事宜規定如下:1 .轉讓:“轉讓”是指非住宅承租人和單位(以下簡稱承租人)因機構調整、企業合並等原因,要求由系統內其他企事業單位承租使用的行為;公民住宅承租人因死亡、遷出或者司法仲裁機關裁決不再承租,由具有合法承租權利的其他家庭成員承租使用的行為。(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租人可以申請轉讓。(1)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因組織調整、企業合並需要繼續承租的;(2)因承租人死亡或者遷出,與承租人共同生活三年以上且已成年的近親屬需要繼續租住的。(2)承租人申請轉讓的必要條件。(1)申請轉讓的非住宅承租人,須持有上級機關出具的因機構調整等原因申請轉讓的證明材料,以及原承租人與新承租人屬於同壹系統的證明材料。企業合並還需持市體改委的批準文件及其他需要過戶的文件。(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請轉讓時,新承租人必須是與原承租人具有相同戶籍且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三年以上的成年近親屬,且在其他地方無住房。新承租人的順序是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近親屬。同壹順序有多個成員依法享有同壹租賃權的,應當在家庭成員中確定書面協議,明確轉讓後的新承租人,方可申請轉讓。(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轉讓。(1)沒有合法的租賃合同;(2)承租人未對損壞的房屋進行維修和賠償的;(3)拖欠租金或租賃糾紛;(4)原承租人健在,仍居住在房屋內。二、分戶“分戶”是指非住宅承租人因機構變動,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核算單位,單獨尋求原承租房屋的;在民用房屋中享有同等法定租賃權的家庭成員,要求另行承租住宅房屋的行為。(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租人可以申請戶籍登記。(1)非住宅房屋承租人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批準單位分成兩個或兩個獨立核算單位的;(2)享有民用房屋租賃權的成年人要求另行租用住宅房屋。(二)承租人申請戶籍的必備條件。(1)非住宅房屋承租人申請分戶時,須持有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將該單元劃分為兩個以上獨立核算單元的相關文件,且出租人現場調查確認需要分戶的房屋結構可以自然分離,具備兩個以上承租人安全合理分離的條件。(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請分戶時,必須經出租人現場勘查確認,房屋分割不會造成日常生活困難,不會相互幹擾,分戶後不會造成新的住房困難。(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準入戶。(1)沒有合法的租賃合同;(二)拆遷管理部門宣布拆遷的;(三)承租人未對損壞的房屋進行維修和賠償的;(4)拖欠租金或租賃糾紛;(5)戶型為單元廳、室;(6)入戶後人均使用面積低於八平方米;(7)舊式房屋擁擠在同壹個地方。第三,改名。“更名”是指非住宅承租人因事業單位合並重組、業務變更,需要變更單位名稱並繼續租賃的行為;因承租人姓名變更而不變更承租人姓名的行為。(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租人可以申請房屋更名。(1)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因機構拆除、經營轉型等原因變更廠(店)名的;(二)因名稱變更導致民用住宅承租人名稱變更的;(二)承租人(單位)申請更名的必備條件。(1)非住宅房屋承租人申請更名的,須具備上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相關文件和證明,承租人組織結構不變。(2)民用住宅承租人更名的,承租人須持有更名後市公安局出具的戶名和居民身份證件。四、辦理轉戶、分戶、更名的工作手續。(壹)凡申請過戶、分戶、更名的,由承租人向轄區房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直管公房過戶、分戶、更名申請審批表》,非住宅壹式三份,民用住宅壹式二份。經房管所審核後,報各區房地產公司管理部門(包括市直屬房地產公司、東西湖區房產局、漢南房產處)審核,再報行政領導審批。審批通過後,將《審批表》交房管所辦理(非住宅辦理結果抄送市房產局備案)。(2)公民住宅承租人申請人戶分離的,原承租人死亡或者遷出的,必須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後,方可申請人戶分離。(三)副局級以上領導幹部住房承租人申請轉讓、分戶、更名的,由承租人向所轄房管所提出申請,填寫《直管公房轉讓、分戶、更名申請表》壹式三份,由房管所、區房產公司(含市直房產公司、東西湖區房產局、漢南房產處)回所審批。(四)市級黨政群機關辦公用房承租人的過戶、分戶、更名,比照前款辦理,簽署市級機關辦公用房調整領導小組意見後方可辦理。(五)直管公房過戶、分戶、更名《審批表》按表中規定的要求執行。符合條件的申請應在收到批準表格之日起壹個月內完成。《審批表》第壹聯(存根)由區公司經濟管理部留存,第二聯(交易)交房管所作為辦理交易的依據,第三聯(抄送)用於非住宅、市級副局級幹部住房過戶、分戶、更名時填寫,並報市局備案或審批。5.充電。按規定辦理過戶、分戶、更名的,非住宅用房按武城房[1992]253號文件精神用於民用。每戶手續費10元。六、凡不按規定審核或采取隱瞞手段提供偽證和辦理過戶、分戶或更名的,新簽訂的《租約》無效,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房管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除追回非法收入外,根據情節給予必要的處分;上級機關發現錯轉、分戶、更名等情況,有權予以糾正,限期督辦,並追究承辦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