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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信息化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推進信息化建設,規範信息化管理,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快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信息產業發展、信息安全及其相關管理。第三條信息化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資源共享、面向市場、立足創新、深化應用、註重效益、安全可靠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信息化的領導,將信息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信息化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培養和引進信息化人才,普及信息化知識和技能。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監督和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信息化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信息化建設。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信息安全等與信息化相關的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信息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信息化規劃和項目建設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信息化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經批準的信息化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發展規劃中的公共信息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納入本級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公共信息基礎設施的新建、擴建或者改建應當符合信息化發展規劃的要求,避免重復建設。第十條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應當根據信息化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十壹條財政投資為主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在立項前應當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審查意見。未經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查,不得立項和安排資金。第十二條申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壹級、二級企業資質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申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三級和四級企業資質或者信息系統工程監理丙級單位資質,經省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國家信息產業部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監督管理。

禁止無資質或者無資格的單位承接信息化建設項目,禁止偽造、轉讓、出租或者買賣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第十三條信息化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遵守招投標、合同管理、監理和竣工驗收等制度,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四條信息化項目建設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測試,並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財政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在驗收時應當聽取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五條財政投資為主的信息化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或者組織專家定期進行績效評價。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評價信息化工作的重要依據。第三章信息產業發展和信息技術推廣應用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信息產業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和管理,支持信息產業重點項目,建立信息產業風險投資機制,鼓勵自主創新,促進信息產業發展。第十七條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信息產業政策、信息產業發展規劃和信息產業發展導向目錄,引導信息產業發展。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享受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按有關規定執行。其他開發生產軟件產品的企業,經州(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經稅務機關依法核準後,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第十八條電子信息產品的生產和軟件開發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參與信息技術和信息產品國家標準的制定。第十九條加強電子政務工作,建立和完善統壹的電子政務平臺,促進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提高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