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協會名稱為中國醫藥生物技術協會,英文名為China Medical Biotechnology Association,簡稱CMBA。
第二條中國醫藥生物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依法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組織;由從事和熱心於醫藥生物技術研究、教育、開發、生產和應用的科技工作者和企業家組成;是中國醫學生物技術工作者的行業性群眾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醫學生物技術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我國發展醫學生物技術及其產業的重要社會力量。在提供政策咨詢、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維護會員(包括會員、團體會員、榮譽會員)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我國社會公德,堅持民主組織原則,團結全國從事醫藥生物技術研究、教育、開發、生產和應用的科技工作者和企業家,為會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決策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我們將貫徹國家醫藥生物技術工作的方針,圍繞國家醫藥生物技術工作的重點,致力於促進醫藥生物技術的繁榮發展,加快科研成果向生產的轉化,推動醫藥生物技術的進步,促進生物技術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主管機關衛生部和組織登記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接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科技部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協會的會址在北京市海澱區早君廟B座7號。郵政編碼:100081。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壹、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根據醫藥生物技術行業統計的授權,掌握國內外醫藥生物技術的發展動態,收集和發布行業信息。
第二,辦好協會的刊物和網站;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咨詢服務。
三、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醫學生物技術研討會,不斷提高學術會議的水平和質量;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方面的培訓,幫助成員單位提高專業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提升管理水平。
四是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的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參與研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參與制定和修訂行業標準、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準入條件,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
五、促進會員單位之間的技術合作,促進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促進我國醫藥生物技術成果的轉化、產業化和應用。
6.積極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擴大國際技術合作,引進資金、技術和產品。幫助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搭建行業公共服務平臺,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聯系相關國際組織,指導和規範會員企業的對外交流活動。
7.醫學生物技術著作匯編。
八、積極引進和推廣最新醫藥生物技術及相關產品;組織科研院所與企業合作攻關;參與醫藥生物技術產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的鑒定和推廣。
九、組織會員和會員單位開展各種有益於行業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活動。
十、加強行業自律,完善自律管理制度,規範會員行為。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壹、委托政府根據市場需求和醫藥生物產業發展情況承辦或舉辦展銷會和展覽會,為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十二、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任務。承擔行業和會員委托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協會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八條凡承認並遵守協會章程,符合協會會員條件的,均可申請成為協會會員。
壹.個人成員:
從事醫藥生物技術的科技工作者和企業家,熱心本協會工作、積極支持本協會發展的領導和管理幹部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或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小組成員:
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相關社會團體,凡願意參加協會活動,從事並熱心於醫藥生物技術的研究、開發、生產、教育和應用的,均可申請成為協會會員。
3.榮譽成員:
熱心資助協會工作,為我國醫學生物技術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國外(海外)著名醫學生物技術專家或企業家;贊助本協會工作,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的醫學生物技術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非醫學生物技術專家和知名人士,經本協會理事會推薦,常務理事會批準,可授予個人榮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會員資格審批程序
個人會員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協會兩名會員介紹,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按協會會員程序辦理相關手續,統壹編號頒發證書。團體會員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按協會會員程序辦理相關手續,並頒發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條成員的權利
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對本協會工作的建議權和批評權;
3.優先考慮本協會主辦的專業出版物;
第四,優先考慮本協會發布的各類信息資料;
五、有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6.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學術、培訓、咨詢等活動;
七、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第11條成員的義務
1.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維護本行業利益;
二是積極支持和參與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和任務;
3.按要求及時向協會提供各種信息、資料和報表;
第四,按時繳納會費;
5.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不及物動詞維護會員和會員單位之間的團結合作。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壹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經勸誡後拒不改正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2.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三。聽取、審查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4.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動詞 (verb的縮寫)審查協會的財務收支;
6.決定終止;
7.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15條(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始得召開,其決議,應有出席會員半數以上之投票,始得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會議的,必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理事會是全國成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它在全國成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理事會的工作,並對成員大會負責。
第18條理事會的職責:
壹是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2.選舉和罷免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和執行董事;
3.聘請名譽主席和若幹顧問;
第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6.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任命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領導職能機構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X.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采用交流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對理事會負責,任期五年。執行董事由理事會從董事中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人數的三分之壹。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采用交流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由理事會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是在本集團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力;
3.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是專職的;
第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5.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上述規定的最高年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主席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必要時,可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由理事長委托壹名副理事長擔任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協會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處和實體的工作;
3.提名常務副秘書長和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負責人,並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以供決定;
4.決定各辦事處、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根據醫藥生物技術及其產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設立若幹專業委員會。經常務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三十壹條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公室、會員部、財務部、期刊編輯部、事業發展部和對外聯絡部。配備或聘用相關專職人員。
第三十二條原則上,集團成員單位的成員代表、委派董事或者執行董事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下,單位法定代表人可以任命本單位其他負責人,但應當書面授權。上述人員在任期內如有調動或辭職等變動,應及時通知協會會員部門,並提交新的會員代表、委任理事或執行理事,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原委任的會員代表、理事或執行理事自動卸任。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1.團體會員和會員的會費;
二、有關企事業單位、國內外個人或單位、團體的捐贈;
三、國家專項研究項目或委托項目;
四、在批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種服務;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會的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六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七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負責本協會的經濟核算。會計人員調動或辭職時,必須辦理財務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協會在變更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資產為公共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四十壹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研究通過後,提交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查批準。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部門審議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時,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五條終止本協會的議案,應當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然後到協會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方可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後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生效。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