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職人員的交通費用
1.公司各部門經理可乘坐火車軟座、輪船二等艙、飛機普通艙,其他人員可乘坐火車硬座、輪船三等艙、長途汽車報銷。
2.嚴控業務人員外逃。需要乘坐飛機的,應事先得到總經理的批準。
3.在火車上停留六個小時以上或者晚上八點到第二天早上七點連續乘車十二個小時以上的,可以購買臥鋪票。符合本規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根據實際列車票價按以下比例發給個人補貼;直快乘票價的60%;特快和新空調特快列車按其硬座票價的30%分配給個人,座位票價中不包含額外的空調費。
2.業務人員住宿費、當地交通費、補貼及雜費按實際天數計算,超出部分自理。商務人員往返期間,按實際天數每天補貼15元。住宿費、當地交通費、補貼、雜費等包幹標準:
1.自帶交通工具者,從其包幹費中扣除,交通費每人每天20元。
2.在本市出差需要外出就餐的,每日補貼10元(含交通費),其他城市當日往返補貼15元。
3.公司負責公司派遣的技術服務人員的食宿,補貼每人每天40元。
4.公司員工陪同部門經理外出,按部門經理標準報銷。
5.因工作需要差旅費超過包幹標準的,必須經總經理事先批準方可報銷。
6.旅途中,不允許在非工作地點停留。
7.財務嚴格按照業務人員申請的業務目的地和合理的行車路線進行審核和報銷。中間如有變動,需提前請示領導批準,否則費用自行承擔。
三。票據報銷:公職人員報銷票據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票據報銷的規定,否則不予報銷,各類票據丟失不予報銷。
四。報銷時間:官員回來後壹周內,到財務部門報銷。故意拖延及時報銷的,視情節給予50元以上的處罰。
五、本規定自1年8月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最新的出差費用報銷標準第二部分
壹.壹般原則
1.為規範員工出差的差旅費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的出差,是指持續壹天以上,當天不能返回的出差。
3.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出差人員。
二、報銷標準
1,出差工資
按照正常考勤工資,出差日期不計入考勤日期,無節假日出差加班工資加倍。
2.出差住宿費
(1)住宿費以住宿發票為依據,按照實際自理住宿天數,按照25元/天報銷。如果超標,超出部分自理。客戶單位提供住宿的,沒有住宿補貼。
3.運輸費用:
(1)乘坐火車,硬臥(含硬臥)按以下標準報銷。
(2)打車不能報銷,茶館的各種保險費和等候費也不能保證。特殊情況下,需經總經理批準方可報銷。
(3)三等以下的地方客車、長途客車、輪船等合理交通費用,註明行程和行程目的,可據實報銷。
(4)乘坐飛機,需要提前申請,得到總經理的允許後才能報銷。
4.生活津貼
客戶單位提供生活的,沒有生活補助。委托單位不提供生活的,補貼15元/天。
5.電話補貼:領隊每天補貼10元,普通施工人員每天補貼5元。當月有話費補貼的,提供話費發票。
6.旅遊津貼:領隊40元/天,普通隊員25元/天。
7.陪客人出差的,在吃住交通方面享受過公費的,不再享受住宿補貼。
如果領導已經負責住宿,隨領導出差的員工將不再享受住宿補貼。
8、行政、采購、辦公室人員出差:
差旅費按領導標準報銷。
9.總經理出差:交通、住宿、生活、娛樂費用報銷,出差補貼100元/天。
三。差旅費報銷程序
1.所有報銷應在退貨之日起10天內完成。超過報銷期限的,處以10%的舉報金額罰款。超過2個月公司不報銷,不再報銷。
2.如果出差人員沒有結清最後壹筆預付款,財務部將不會處理這筆預付款。
3.施工及售後完成後,必須征得客戶單位同意,並由客戶簽署工程服務單,與客戶交接清楚,離開前歸還所有借用工具。
4.出差人員返回公司後,應持出票日期第壹天到辦公室報到登記,如實向辦公室報告本次出差的工作內容和現場情況,取消出差。辦公室記錄員與顧客核實情況屬實後,進行書面登記並在《工程服務單》上簽字。
5.嚴禁未報到先休假,未報到先報賬,員工回公司後不立即報到按曠工處理。
6.員工返回公司後,憑在辦公室登記並由客戶簽字的驗收單報銷差額費。
7.整體報銷流程:施工單位簽收→辦公室登記簽收註銷,倉庫驗收入庫→財務室報銷。
四。旅行賬單的要求
1.報銷原始憑證以正式發票為準。特殊情況下只能用收據代替的,應在收據上加蓋業務單位公章、聯系電話和出票人,以備核查。
2.當有往返票以外的交通票時,應列出並填寫詳細的行程,並對每張交通票進行說明。
3.如果是零星購買,需要索取正規發票。如遇特殊情況,只能用收據代替。收據上應加蓋供應商公章、聯系電話和出票人,以備核查。采購需要壹人采購壹人驗收,同時簽單,註明用途。出差結束後,應將工具和未使用的物品帶回公司倉庫驗收。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要求
1.工程服務負責人出差時,要求保持電話暢通。出差前,他要自己交電話費,保證電話無故障。出現電話停機、關機等不暢情況,取消當日電話補貼,每次罰款10元。
2.報銷應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嚴禁弄虛作假。如被發現,將取消報銷資格,並處以虛報報銷金額兩倍的罰款,直至辭退。
3.現場施工、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現場服務人員在工作時間必須穿公司的工作服、工作鞋。
4.當天往返短途出差視同出勤,鄭州及其縣市外短途出差可享受每日生活補助15元。
5、員工出差臨近地面時,應提前做好行程安排,在工作完成的情況下,應每日往返,不得無故留宿
發現其津貼全部取消。
6.出差行程應符合快捷、經濟的原則,合理安排路線,不得繞道。違反規定的,超標部分自行承擔,並扣除計算的多走天數費用,多走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7.出差期間,如果發生招待費用,必須事先獲得總經理的許可。報銷必須單獨填寫,並要求填寫費用原因、客人及其聯系電話、餐費金額。
8.在出差途中,中途請假回家的員工,其請假的差旅費由公司承擔,請假期間不會有差旅費。其他費用按正常出差報銷;對於私自中途回家的員工,此次出差的往返路費全部由員工自行承擔。
9.所有票據由經辦員工報銷,其他人不得代報。
10.出差期間,如需向委托單位借用工具、物品,必須填寫,註明用途和結算方式。離開的時候,只有交接幹凈才能離開。
11.出差期間,不準離開施工單位辦私事、訪私客。如有特殊需要,必須經總經理同意請假,請假時間不計入差旅費計算日。擅自辦私事,按曠工處理。
12、施工及售後服務業務出差人員,除客戶提供的正常住宿安排外,不準接受客戶公司的宴請和喝酒,不準接受客戶公司的紅包、小費等禮品。違反者將被處以5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