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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官方原文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實現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降低能源消耗,減少環境汙染,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實行乘用車數量控制和配額管理制度。

小客車年度增長數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交通、生態環境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合理確定。,根據小客車需求情況、道路交通狀況、停車泊位供給情況和環境承載能力,報市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本市小客車年度控制目標。

第三條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家庭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應當通過搖號、排名積分、輪候等方式取得。單位、家庭和個人普通小客車采用搖號配置,單位和個人新能源小客車采用輪候配置,家庭新能源小客車采用積分排序配置。市直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再新增公務用車指標。營運客車指標單獨配置,具體配置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小客車數量調控的統籌協調,組織實施小客車數量調控政策措施。

公安、發展改革、科技、經信、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商務、稅務、市場監管、人才工作等政府相關部門和區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申請小客車指標的單位、家庭和個人的資格審查、信訪管理工作。監察機關負責對各行政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負責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的統籌規劃和管理,開展指標申請的征集、審核結果的公布、指標分配的組織和公示工作。

各區政府交通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在本轄區政府對外辦公大廳設立小客車指標對外辦公窗口,為申請人、家庭和個人提供指標申請、信息修改、公證等相關材料核查、指標確認通知書打印、政策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五條指標配額按年度確定。新能源小客車指標配置在每年的5月26日,普通小客車指標配置在每年的6月26日和2月26日。投標配額不得跨年度分配。

第二章配置指標的申請和審核

第六條單位、家庭或個人申請分配指標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並獲取申請代碼。家庭和個人只能申請壹個指標,單位申請的指標數量按照本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確定;

(二)申請資格被批準後,參與指標分配;(三)通過指標分配,可以取得指標分配確認通知書。第七條下列單位申請分配指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本市註冊的企業,具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業務。

營業執照,最近壹年在本市繳納倉儲增值稅5萬元及以上;(二)在本市註冊的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具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登記證明;(3)本市新註冊企業具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營業執照,且註冊年度在本市繳納倉儲增值稅5萬元及以上。第八條下列單位申請分配指標數量按以下規則確定: (壹)企業上壹年度繳納入庫增值稅5萬元(含)以上的當年可申請1個指標,每增加50萬元可增加1個指標,但當年申請普通小客車指標總數不超過8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總數不超過

(二)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每年可申請1個普通小客車指標和1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

(3)新註冊企業當年在本市繳納倉儲增值稅5萬元(含)以上的,可申請1指標,每增加50萬元,可申請1指標。普通小客車申請指標總數不超過8個,新能源小客車申請指標總數不超過5個。

第九條家庭申請分配指標登記的,家庭申請人包括主家庭申請人和其他家庭申請人,總人數不少於2人。家庭主申請人代表家庭參與指標分配,並作為未來指標持有人。家庭主申請人和其他家庭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家庭主申請人應當符合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個人資格條件;

(二)其他家庭申請人限於主申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但應當符合本細則第十條“戶籍在本市的個人”的條件;

(三)所有申請家庭及其配偶均無本市戶籍小客車;

(4)家庭申請人離婚的,離婚時原配偶名下有壹輛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離婚時為申請配置指標登記時的十年,1,2020年6月前離婚的除外;

(五)在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分配指標的過程中,家庭申請人及其配偶不能同時以其他形式申請分配指標;家庭獲得指標後,所有家庭申請人十年內不得以任何形式申請分配指標;

(六)所有家庭申請人聲明所提供的申請信息和材料真實有效,並承諾遵守前述規定。

第十條戶籍在本市,無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持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個人,可以申請指標。戶籍在本市的個人包括:

(壹)本市戶籍人員;

(二)駐京軍人和武警;

(3)持有有效身份證件並在京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4)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居民;

(5)持有有效本市居住證,近5年(含)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第十壹條申請指標的單位、家庭或個人,可以直接在指定

在網站上填寫申請表並申請,也可以到區政府設立的對外辦公窗口申請。

單位、家庭、個人的申請信息填寫後發生變化的,應當在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申請期限內在指定網站或者區政府設立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變更。

第十二條指標管理機構負責收集申請信息,並會同審核部門通過數據交換對申請信息進行核對。

市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個人(含家庭申請人)的身份信息和家庭申請人的親屬關系;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在京港澳臺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的身份信息和居留信息;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個人(含家庭申請人及其配偶)的車輛信息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的行駛證信息;民政部門負責審核個人(含家庭申請人)的婚姻狀況和配偶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非本地戶籍人員的社會保險繳納信息;稅務部門負責審核企業和非本地戶籍人員的納稅信息;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審核本單位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信息;人才工作部門負責審核非本市戶籍人員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信息。

各相關審核部門負責與小客車指標控制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審核、復核、指標對接等數據;做好本部門小客車指標相關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第十三條單位、家庭和個人可在6月65438+10月1至3月8日和8月1至6月8日提交分配指標申請。

65438+10月1至3月8日,指數管理機構於3月9日匯總送相關部門審核,相關部門應於4月8日前反饋審核結果。申請人、家庭和個人可在指定網站或各區政府設立的對外辦公窗口查詢審核結果。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在4月23日前(15天內)提出復核申請,相應審核單位應在5月24日前反饋復核結果。

6月9日10至8月8日10期間提交的申請,指標管理機構匯總後送相關部門審核,相關部門應在8月8日110前反饋審核結果,申請人、家庭和個人可在指定網站或各區政府設立的對外辦公窗口查詢審核結果。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在6月23日115前提出復核申請,相應審核單位應在2月24日65438前反饋復核結果。

第十四條申請復核但未通過復核的申請人、家庭或個人不得再次申請復核。如果他們需要繼續申請指標,應該重新申請。申請人、家庭或個人對審核部門作出的審核結果有異議,但未在上述規定時間內申請復核的,視為放棄復核。如需繼續申請投標的,應當重新申請。

第三章配置指標的獲取和使用

第十五條個人搖號按累計參加次數計算步數。到2020年6月底5438+2月31,累計步數不變(若6次內未中獎,步數為1;每參加6次抽獎,步數增加1,以此類推。申請人持有效駕駛證(C5)的殘疾人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額外1步)。從2021,1,在之前步數的基礎上,每參與兩次抽獎,就增加1步數,以此類推。

第十六條家庭搖號根據每個家庭申請人的積分計算家庭總積分。

家庭申請人積分由基礎積分和階梯(等待)積分組成。其中主家庭申請人基礎分2分,其他家庭申請人基礎分每人1分。家庭申請人參加過普通指標搖號的,每1步按累計步數加1分;對於正在輪候新能源指標的,按照起始輪候時間和以家庭為單位提交申請的時間,每滿壹年加1分,不滿壹年的加1分,以往參加搖號獲得的步數與加分合並計算;過去未參與搖號或等待的,不加分。家庭申請每滿壹年,所有家庭申請人的積分分別增加1分。

家庭申請人包括家庭主申請人配偶的,家庭總分按以下公式計算:總分= [(主申請人得分+配偶得分)×2+其他成員得分之和]×家庭世代數。家庭申請人不包括主家庭申請人配偶的,家庭總分按以下公式計算:總分=(主申請人積分之和+其他成員積分)×家庭世代數。家庭世代數是指家庭申請人有幾代,最多3代。

第十七條家庭和個人同攤。家庭總分和個人步數是家庭或個人的申請碼出現在抽獎池中的次數。應用代碼出現的次數越多,勝率越高,但只有壹次。

第十八條除分配給單位的指標和小客車營運指標外,新能源小客車年度分配指標80%優先分配給家庭,20%分配給個人。申請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的家庭按照家庭總分從高到低的順序進行分配,總分相同的家庭按照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中家庭申請人最早登記時間的順序進行分配。個人申請新能源配置指標,按照申請時間順序依次輪候。家庭新能源指標分配有結余的,分配給申請輪候的個人。

第十九條指標管理機構組織指標分配,由公證機構依法當場公證,並將分配結果在指定網站上公布。如因原因導致現場配置時間或地點發生變化,指數管理機構將提前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條家庭抽簽或積分排序入圍後,由市公安人口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對申請家庭的資格進行再次聯合核實。通過審核的,下發指標確認通知。部分家庭申請人親屬關系無法通過數據交換核實的,指標管理機構通過指定網站和手機短信通知家庭主申請人在6個月內辦理並提交親屬關系公證書。公開證明可通過指定網站上傳,也可提交至區政府設立的對外辦公窗口。指標管理機構核實公證書後,出具指標確認通知書。逾期未提交公示證明的,視為放棄。

第二十壹條單位、家庭和個人可在指定網站或電話查詢配置結果,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可自行下載打印或在區政府設立的對外辦公窗口領取,作為指標證明文件。未被公司選中的有效編碼將保留至當年65438+2月31日,保留期內自動轉入下壹次指標分配,保留期滿後必須重新申請。

未選擇的有效家庭和個人代碼將自動轉移到下壹個指標配置中。申請信息未發生變化的,申請資格每年復審壹次。家庭申請人構成發生變化,屬於人口自然增減且主要家庭申請人未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信息,發生其他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個人申請人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變更申請和重新申請將在下壹次指標配置時進行審查。審核通過後,家庭積分重新計算,個人搖號步驟數和新能源等待時間不受影響。單位、家庭和個人自願取消分配指標申請,其有效編碼從指標配置數據中刪除。

第二十二條單位和個人(含家庭申請人)應當自取得指標確認通知書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車輛登記手續。逾期未完成的,視為放棄。指標所有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二手車銷售發票核驗、車輛捐贈、公證等相關手續時,應當出示真實有效的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稅務部門出具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免稅證明,公證處辦理車輛捐贈公證時,應當查驗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經查驗後在相應票證背面加蓋“已實現指標”印章。

單位或者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在本市申請小客車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查驗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二手車銷售發票、車輛捐贈證明以及其他應當查驗的材料和內容。

第四章更新指標管理

第二十三條單位、家庭或者個人出售或者報廢其名下的小客車後,需要購買新的小客車的,可以申請更新指標,並以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函作為更新指標的證明文件。但個人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超過兩輛的,只能選擇其中壹輛獲得更新指標。

個人名下有兩輛以上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可以將登記變更或者過戶到本人名下未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受讓方不需要指標證明文件,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屬於本細則第十條“戶籍在本市的個人”;(二)與機動車登記所有人的親屬關系持續滿壹年。第二十四條單位、家庭或個人需要申請更新2021、1小客車指標的,可在車輛過戶、註銷後,根據需要隨時提交更新指標申請,不再設置12個月的申請時限。65438+2020年2月31日之前,未在12月內申請並取得更新指標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報廢小客車銷售、轉移、註銷登記信息,對申請人的申請信息進行核對,審核合格後在指定網站上發布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公告。

第二十五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細則》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車輛達到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後未辦理註銷登記的,由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官方網站上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無效,

對於註銷登記的小客車,不再受理更新指標申請。單位或個人(含家庭申請人)在申請更新小客車指標時,應按照《北京市機動車停放條例》的規定,預交車輛全部道路停車費,欠費者按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個人已經死亡或者單位已經註銷的,其他任何人不得申請更新指標。

第二十七條單位、家庭或者個人應當自取得更新指標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車輛登記手續。逾期未完成的,視為放棄。

第二十八條單位或者個人(含家庭申請人)在申請小客車配置指標或者更新指標時,擁有其他應當報廢但未辦理註銷登記的機動車的,應當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單位或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名下的小客車被盜搶,公安機關立案12個月後仍未找回,並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登記被盜搶狀態的,可在此後12個月內申請小客車指標。逾期未申請的,視為放棄。

單位或個人(含家庭申請人)在申請指標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並承諾:被盜小客車被追回且已取得指標未使用的,可選擇放棄小客車指標或追回車輛;在使用指標購買車輛後,

使用指示器購買或回收的車輛中只能容納壹名乘客。

汽車。報廢小客車出售或報廢後不產生更新指標。

單位或個人(含家庭申請人)持備案證明到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打印小客車被盜搶狀態信息憑證,持信息憑證等相關材料到各區政府設立的對外辦公窗口申請並簽署承諾書。

各區政府設立的駐外辦窗口將前款所述相關信息錄入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獲得小客車指標。

第五章監督和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負責申請信息審核和檢驗指標認證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則的分工和工作實際,制定各自的審核標準、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並認真履行職責。對未按本細則要求履行檢查職責和辦理相關手續的工作人員,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和舉報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和使用指標的行為,以及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指標管理機構、審計部門和監測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切實履行監督職責。

第三十二條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保證所提供的申請信息真實、準確,並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申請小客車指標,嚴重違反向行政機關承諾的,指標管理機構取消申請人申請資格,公布的指標無效,三年內不受理單位或家庭申請人有過錯的申請人或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由市經信局負責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凡偽造、變造小客車標誌燈確認通知書等涉嫌偽造證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僅限於所有指標的使用。經公安、司法機關調查確認存在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出借、出借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行為的,指標管理機構將宣布指標無效;已經使用指標完成車輛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註銷車輛登記,指標無效。同時,三年內不受理申請人的指標申請。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乘用車包括小型和微型乘用車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調控的車型;

(二)新能源小客車是指純電力驅動的小客車;

(三)營運客車,是指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登記的具有“出租客運”、“出租客運”、“教練”性質的客車;

(四)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具有載客汽車駕駛資格的駕駛證。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登記所有人為個人的,因繼承導致財產轉移的已登記小客車不適用本細則。有關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轉移登記。

夫妻雙方辦理車輛變更登記、離婚分析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時,婚姻關系已滿壹年且受讓方名下無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受讓方不需要指標證明。

因法院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導致小客車所有權轉移,申請本市小客車轉移登記或者外省(區、市)轉入本市的,現機動車所有人需提交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因繼承涉及乘用車轉移登記的,適用本條第壹款。因婚姻關系辦理乘用車轉移登記的,適用本條第二款。

已取得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的個人死亡或單位註銷的,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無效。家庭主申請人死亡的,可以由家庭其他家庭申請人持有。

因本市號牌小客車被市法院司法拍賣而發生權屬轉移的,競買人必須符合小客車配置指標申請條件。拍賣成功後,買受人持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指標管理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原車主無法獲得更新後的指標。

第三十六條本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自2021 1 1起施行。實施細則(2017修訂)(京交發[2065 438+07]332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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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紫

編輯?/楊仔

校對?/楊仔

審計主管/孟先生

本文來自車家作者汽車之家,不代表汽車之家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