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稅務、市場監督管理、政務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綠色建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築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編制綠色建築發展規劃,依法安排綠色建築資金,支持綠色建築發展。第六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築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推廣、宣傳和教育,促進綠色建築技術的進步和創新。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相關知識納入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內容,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
對在綠色建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協調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加強對綠色建築使用的材料和設備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組織編制綠色建築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規劃的內容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綠色建築標準,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城市和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新建民用建築(農村自建住宅除外),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和建設。第十條新建民用建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綠色建築等級要求,明確項目選擇綠色建築技術及投資、節能減排效益評價等內容。
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核準文件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第十壹條城鄉規劃部門應當在土地出讓的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築的要求。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綠色建築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環保等信息。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明示綠色建築等級和主要技術指標等信息,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等信息以及設施設備的保修期限和保護要求。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設計,並提供綠色建築專篇。工程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件、設施設備應當符合綠色建築標準的要求。
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應當配備建築用能用水分項計量和數據采集傳輸裝置,並對民用建築進行能效測評和標識。
鼓勵新建居住建築和非政府投資項目對民用建築進行節能評估和標識。第十四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綠色建築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頒發審查證書。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綠色建築專項施工方案,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非傳統用水設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節水器具等建築材料、建築構件和設施。
施工單位應當采取降低施工能耗和用水量、減少廢棄物排放、減少噪聲汙染、防止揚塵等節能減排和環保措施。粉塵治理費用包含在工程造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