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外項目建設地點在海外,業主、承包商、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都是國內企業。項目的實施與受援國的政治、經濟、外交和社會密切相關。在當今的市場經濟中,援外項目也引入了工程招投標制度。同時,由於援外項目屬於政府投資,有壹定的政策。援外工程既反映市場又帶有壹定的政治色彩,這使得援外工程的建設監理不同於國內工程和國際工程承包項目。摘要:在簡要介紹援外工程建設監理現狀的基礎上,分析了當前援外工程建設監理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壹、援外工程建設監理的現狀
1988為適應援外體制改革的需要,援外項目實行建設監理制,對承包企業實施項目的全過程進行工程質量、進度、投資的全面控制。實踐證明,該監理制度提高了援外工程質量管理水平,取得了良好效果。目前,政府已經出臺了壹些文件,加強對外援助項目的監督管理。例如,1997年12月15日頒布的《援外工程建設監理實施辦法》中規定。外經貿部[1999]188對援外工程監理的資格、職責、權限、獎懲等作了具體規定。這些文件在實施過程中起到了良好的管理作用,但在實踐中也暴露出壹些問題。
二、援外工程建設監理中存在的問題
1.監理人員的境外食宿交通費用包含在施工包合同價格中,難以保證監理人員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本文轉自項目經理聯盟現行對外援助管理制度。施工承包商的合同總價包括監理人員的食宿和交通費用,監理人員與項目團隊壹起住在國外。雖然監理人員的食宿等費用由業主單獨支付,但已包含在施工合同總價中。施工單位拿到錢後,會無形中認為監理的費用在他們碗裏是“小菜壹碟”。而且監理人員與項目組生活在壹起,既方便了監理人員與施工單位的管理和密切關系,也給監理人員公正執法設置了障礙。
2.監理費用低,難以保證援外工程建設監理的高質量。
根據[2000]號文件169外經貿發展對外援助項目建設監理收費有兩種方式。壹種是人員費收取方式,適用於投資5000萬元以下,派駐現場的建設監理工程師少於3人或投資5000萬元以上,派駐現場的建設監理工程師少於3人的情況;二是費率收費法,適用於投資5000萬元以下,派駐現場的建設監理工程師少於3人或投資5000萬元以上,派駐現場的建設監理工程師不少於3人的情況。同時規定,按人員費收取的項目,除臨時增加人員和在國外實際工作期限超過計劃工期兩個月以上外,不受其他任何因素影響。費率法收取的工程監理費由建設監理單位壹次性使用,自負盈虧,不受額外人員、實際工期超過計劃工期等其他因素的影響。
根據本文件的規定,可以計算壹個工程監理單位的經濟收入。工程總價10萬元的項目,工期10個月,派出高級工程師2名,監理費用約20萬元。監理單位除了支付監理工程師的必要費用,如國外工資600美元/月、艱苦地區補貼、國際差旅費、人身保險費、國內差旅費外,只能獲得5000元/人·月的技術服務補貼。此外,派遣人員還需在國內參加基本三險,約1,000元/人·月,國內監理公司還需配備必要的後勤服務人員,這意味著如果項目進展順利,國內監理公司可獲得的利潤最高為8萬元。如果工程因多種因素延誤不到兩個月,監理單位補不到錢,監理單位還需要支付監理工程師的國外工資和800美元/人·月的補貼,只剩下6萬元的利潤。通過上面的計算可以看出,監理單位除了人員費幾乎沒有利潤,大部分援外項目都在條件艱苦的國外。同時,援外項目在國家外交中具有相當的重要性,派出的監理工程師要求資質較高,等等,導致監理單位很難聘請到高水平的監理工程師,挑選出真正勝任的人員來執行援外項目的光榮使命。
3.監理人員沒有檢測工具,無法控制檢測成本,無法保證項目質量控制任務的完成。
目前很多援外項目的施工監理沒有配備任何檢測工具,項目中需要檢測時,施工單位要支付費用。此外,大部分援外項目都在落後國家,質量檢測本身就比較困難,往往會出現不檢測不檢測的情況,嚴重影響了項目的質量控制。
4.監管者的信息是無效的,影響了監管的效率。
援外項目的有限監督者是千裏之外的,可以說真正的全能監督者鳳毛麟角。監管人員在國外遇到問題,必須向國內相關單位請示後才能做出決定,信息交流成為重要議題。目前,壹些監理人員沒有國際電話、筆記本電腦、互聯網等基本通訊工具,更不用說配備建設工程監理信息系統來收集、處理、存儲、傳輸、分析和應用監理信息。
5.監理責任沒有投保,監理人員的行為得不到有效制約。
目前,從事援外工程的監理單位尚未實行監理責任保險。監理獨自在海外,代表項目業主管理項目質量、進度和投資。壹旦監理單位出了問題,只能“受罰”。事實證明,很多監理在工程中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反而幫助承包商作弊蒙混過關。
6.監理工作的作用有限,影響了項目管理的實際效果。
目前援外項目的施工監理工程師只起到“質檢員”的作用,對控制工程進度和成本的作用不大。原因是監理公司不了解項目的決策和設計。如果監理單位早點介入,項目施工階段的問題可能會大大減少。
三。對策和建議
1.借鑒國際工程承包項目的做法,業主直接支付監理人員的境外住宿、交通等費用。
監理人員在國外的食宿和交通費用將從施工承包商的合同總價中扣除,並直接支付給監理單位。同時要求監理人員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得占用施工單位的任何車輛、通訊工具和生活設施,為監理工程師公正、獨立執法掃清障礙。
2.考慮到援外項目的特點,適當提高援外項目的監理費。
援外項目設計費在國內收費基礎上增加15%-20%,相同工程咨詢類別的監理費也按此比例增加(15%-20%),對外籍人員較多的項目,監理單位管理費應適當增加。
3.增加檢測總成本,給監理單位更多的財政權力。
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應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和工具,不能只靠工程師的眼力和經驗來檢測。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經業主同意,應允許監理工程師配備某些檢測工具或報銷實際檢測費用。
4.提高軟硬件水平,下大力氣解決監理單位的信息化管理問題。
為監理人員配備國際電話、筆記本電腦、互聯網等基本通訊工具,大力推進工程監理信息系統建設,及時收集和處理監理信息。如果監理工程師能加強這項工作,項目管理將達到壹個新的高度。
5.積極推行監理責任保險,強化監理責任意識。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面臨著質量缺陷和工期延誤等諸多風險。除了處罰承包商,業主壹般還要追究監理人員的責任,從限期整改到罰款不等。監理工程師失職導致重大質量事故,甚至可能被吊銷資質證書。按照國際慣例,監理公司應要求業主代為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既能有效保護業主和監理公司的利益,又能滿足監理公司承接國際承包工程和與國際管理接軌的需要。
6.監理工作向兩端延伸,監理公司要積極向項目管理公司轉型。
外援項目是政府項目。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應大力推進援外項目全過程、全方位的項目管理,鼓勵有資質的監理企業向項目管理公司轉型。倡導項目監理介入決策階段,實施項目全過程監理,努力提高項目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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