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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解讀

短信業務是用戶廣泛使用的業務,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利益。近年來,中國短信服務市場發展迅速。2014年,全國移動短信業務量超過7630億條。與此同時,部分服務商仍存在經營不規範,垃圾短信現象突出,引起社會廣泛關註。

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規定,未經收件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固定電話或者移動電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該決定為控制垃圾短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但仍存在用戶拒絕接收短信的方式、短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管理措施和法律責任等具體問題,垃圾短信的治理也面臨法律依據不足等困難。制定條例,細化短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明確商業短信的管理制度和處罰措施,是有效治理垃圾短信的現實需要,也是維護用戶合法權益、規範短信服務行為、促進短信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的要求。2013年初,工信部啟動了《規定》的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我們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壹是研究了商業短信和公共短信的管理制度。二是赴江西、福建等地開展立法調研,聽取地方通信管理局和相關電信企業的意見。三是與有關部門進行了立法協調,綜合有關方面意見形成了《條例(征求意見稿)》。四是兩次征求地方通信管理局、基礎電信企業、互聯網企業、轉售企業的意見,組織部分企業進行座談討論。五是書面征求了公安部、工商總局、網信辦、地震局、氣象局、國務院應急辦的意見,並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六是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對《條例》的制定給予了積極肯定,沒有原則性分歧。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我們研究形成了《條例(草案)》。

2015年5月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2009年5月1日,苗偉部長發布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1號令,頒布了《條例》。

2065438+2005年5月,工信部明確,未經用戶同意不得發送商業性短信息,《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通過並公布,明確要求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用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並對短信服務規範、商業短信管理、用戶投訴舉報等做出相應規定。工信部要求短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公布有效便捷的聯系方式,受理與短信息服務相關的投訴,委托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務舉報。此外,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將短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布。本規定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條例》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1)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境內提供和使用短信息服務。同時,為適應互聯網快速發展的需要,《條例》附則規定:“利用互聯網向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通信終端用戶提供文字、數據、聲音、圖像等具有短信息特征的信息傳遞服務,參照本規定執行。”

(2)短消息服務規範。《規定》要求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以下短信息服務規範:經營短信息服務的,應當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短信業務需要向用戶收費的,應當確保收費符合相關法律和電信標準;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短信息的收發時間、用戶的訂閱和退訂等信息;不得發布、傳播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短信息。同時,《規定》對發送公益短信息作出了相應規定。

(3)商業短信管理。為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條例加強了對商業短信息的管理措施。條例規定,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用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在請求用戶同意接收商業短信時,應當說明擬發送的商業短信的類型、頻率和時長;用於發送業務管理和服務信息的端口不得用於發送商業短信;發送商業短信應提供便捷有效的拒絕方式;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預警監控機制。

(四)用戶投訴和舉報制度。《規定》確立了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網絡不良和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務舉報的制度。同時,明確了用戶對商業短信息入侵和違法信息的投訴舉報處理程序、短信息服務提供者對違法信息的處理程序。

(5)監督檢查制度。《規定》明確了電信管理機構對短信息服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權力和義務,以及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的配合義務。同時,建立了短信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和對其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的制度。

此外,規定還對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電信管理機構和舉報受理中心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