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與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
負責組織協調政務和對外聯絡工作;制定機關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會議組織和政務督查、文件和檔案、保密、安全等工作;負責信訪、綜治和穩定工作;負責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和CPPCC代表的建議;負責財務、固定資產(采購)管理和信息化建設;負責政務窗口的管理,並參與政務公開工作;承擔工作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2)綜合研究室。
組織制定城鄉建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城鄉建設和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和政策研究;負責城鄉建設專業統計報表的收集和匯總,以及城市建設經濟整體運行情況的綜合分析;負責城鄉建設動態和重要信息的收集、綜合和報送;組織起草綜合性文稿。
(3)法律部。
組織起草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草案;負責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的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組織法律法規的學習、培訓、宣傳和普及;負責組織政務公開工作。
(四)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
組織城鄉建設項目儲備庫的建設和管理;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項目近期建設實施規劃;參與城鄉建設項目年度實施決策;組織編制和審查城鄉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協調城鄉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勘察設計工作;負責城鄉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征地拆遷的前期調查並提出安置需求建議;負責聯系規劃及其他相關部門。
(5)規劃資金辦公室。
參與城鄉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並監督實施,統籌規劃城市道路、公路、市容環境衛生等城鄉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負責統籌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資金的使用;參與年度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安排掌握盤;協調相關投資者城鄉建設項目的規劃、投融資;負責城鄉建設項目的投資控制;負責城鄉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包括概算、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的審查和審批;協調城鄉建設項目變更審批;協調城鄉建設項目的結算和決算;協調城鄉建設項目績效評價;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協調;負責城市配套設施建設費征收的監督管理。
(6)道路橋梁建設部。
組織實施城市道路、橋涵、隧道(包括照明、管線走廊、交通標誌和指揮控制系統等附屬設施)工程建設(包括新建、大中修和改擴建)。參與項目初步設計審查;負責項目協調和進度控制;協調相應項目的審批;協調征地、拆遷和工程招標;負責相關項目工程變更的審批;協調項目進度款的支付;參與工程結算和決算;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和移交;負責相應項目的績效評估;負責軌道交通建設的監督管理。
(七)公共設施建設部門。
組織實施市容環境衛生、公共停車場等市政公用設施和大中型公共建設項目(包括新建、大中修和改建)。參與項目初步設計審查;負責項目協調和進度控制;協調相應項目的審批;協調征地、拆遷和工程招標;負責相關項目工程變更的審批;協調項目進度款的支付;參與工程結算和決算;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和移交;負責相應項目的績效評估;負責燃氣行業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電力、鐵路、部隊、通信建設的綜合協調。
(8)公路建設辦公室。
組織實施公路項目建設。參與項目初步設計審查;負責項目協調和進度控制;協調相應項目的審批;協調征地、拆遷和工程招標;負責相關項目工程變更的審批;協調項目進度款的支付;參與工程結算和決算;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和移交;負責相應項目的績效評估。
(9)城市環境建設部。
組織實施城市環境建設項目(包括立面裝飾、亮化工程、地下“三線”等。).參與項目初步設計審查;負責項目協調和進度控制;協調相應項目的審批;協調征地、拆遷和工程招標;負責相關項目工程變更的審批;協調項目進度款的支付;參與工程結算和決算;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和移交;負責相應項目的績效評估。
(十)村鎮建設(掛農村中心鎮建設辦公室牌子)。
擬訂村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建議並組織實施;協調農村中心鎮和村莊建設項目的規劃和安排並監督實施;負責農村中心鎮和村莊規劃建設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和城鎮化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組織村莊和集鎮建設的試點和推廣;參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
(十壹)房地產開發建設部門。
擬訂房地產開發建設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的管理;監督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公共設施建設;組織協調跨部門房地產項目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參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管理。
(12)建築業管理辦公室。
制定施工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建築業企業的資質審批;負責工程監理、工程質量檢測、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建築市場中介服務企業資質和註冊執業資格的審核和監督管理;制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有形建築市場的建設、監督和管理;負責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負責對外來施工企業及相關企業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公路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合同簽訂和履約的監督管理;負責施工項目成本管理;協助處理建築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13)工程質量安全部。
擬訂房屋建築、公路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施工許可證的管理;負責新型墻體材料和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建築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項目現場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監督和應急管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現場施工機械設備安全使用的監督管理;參與工程建設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施工階段節能的監督管理和節能項目的驗收管理;負責工程竣工驗收記錄;指導建設項目評估工作;參與“三防”工作。
(14)建築節能與技術設計部。
制定建築業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建設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負責建築業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產品的推廣;制定勘察設計行業管理規定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工業與民用建築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和審批;負責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對外來建築工程設計企業的監督管理;負責勘察設計市場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負責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審批;組織制定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的地方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資金的統籌管理;負責民用建築能耗統計、審計和能耗監測平臺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15)財政經濟合作辦公室。
負責部門預決算的審核匯總及其相關績效評價;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協調;組織中央直屬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年度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審計、清產核資和收費年檢等經濟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建設項目勞動保險基金的管理;負責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六)組織部門(含人事部門、黨委辦公室)。
負責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外事、計劃生育、黨建、統戰和工人、青年婦女等工作。機關及直屬單位;組織行業內職稱改革和專業技術資格評審。
(十七)宣傳教育部門。
制定本制度的宣傳、教育和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築業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崗位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的管理;負責建築業的執業註冊管理;負責組織新聞報道和網上宣傳;組織本系統的評估、優化和模型評估;負責市建築工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離退休幹部辦公室。
負責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