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換GB7258-1997。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要求
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的安全規範
2004年7月發布-12,2004年7月實施-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
GB 7258-2004
命令
前言……第壹部分:引言……第二部分:引言
引用……引用……引用……引用
1範圍......................1
2規範性參考文件.........................1
3術語和定義
4.整車......................................................................5
5臺發動機
6轉向系統
7制動系統
8.照明、信號裝置和其他電氣設備...................................................................................................................................................................
9驅動系統...................17
10傳動系統...........................18
11正文........................19
12安全保護裝置20
13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援車和警車的附加要求
14機動車環境保護要求23
附錄A(標準附錄)車速表指示誤差的測試方法
附錄B(規範性附錄)方向盤側滑的檢查方法
附錄C(規範性附錄)制動性能測試方法
附錄D(標準附錄)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的檢查方法
附錄E(規範性附錄)氣密性試驗方法
附錄F(規範性附錄)駕駛員耳朵附近噪聲的測試方法
附錄G(信息附錄)四種機動車輛的技術要求清單
參考31
GB 7258-2004
序
本標準的附錄是推薦性的,其余是強制性的。
本標準替代GB7258 -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本標準與GB7258 -1997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1,增加了“3個術語和定義”,明確了中軸掛車、客車列車、電動車的概念;將“三輪農用運輸車”更名為“三輪汽車”,“四輪農用運輸車”更名為“低速貨車”,明確“農用運輸車”本質上是汽車的壹種;將“運輸拖拉機”名稱改為“拖拉機運輸機組”,明確了拖拉機只能在牽引掛車時從事道路運輸作業。
2.在“4.1車輛標識”中,刪除了GB7258 -1997第3.1.1條中“應當在車輛外表面可見部位安裝能夠識別車輛類型的標識”的要求;(2)細化了各類機動車產品標誌上應當標註的項目,明確了項目名稱應當使用中文,允許使用符合要求的柔性標誌(4.1.2);⑶明確汽車、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半掛車必須有車輛識別代碼,並規定車輛識別代碼壹經刻制,不得塗改、變更(4.1.3);⑷取消GB7258-1997第3.1.3條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應便於打印的要求;5]增加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對車輛標誌的要求(4.1.5)。
3.在“4.4軸重和質量參數”中增加了對汽車、汽車列車和掛車軸重和質量參數的要求。
4.在“4.5核載”中,對機動車(或乘客)數量的核定要求進行了調整和細化。
5.在“4.8圖文標誌”中,增加了“機動車警示文字應當用中文標註”的要求。
6.在“7.2行車制動”中增加了部分重型車輛和掛車應安裝防抱死制動裝置的要求,在“7.12。制動報警裝置》,規定采用液壓制動的車輛應安裝液壓傳動裝置故障報警裝置,裝有防抱死制動裝置的車輛應具有防抱死制動裝置故障報警功能。
7.在“7.13制動性能道路試驗”中,增加了用滿發平均減速度MFDD測試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制動性能的規定;在“7.14試驗制動性能試驗”中,增加了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客車、貨車的後輪軸制動力和三輪汽車制動力的要求,並對用平板試驗臺測試客車的行車制動提出了特殊要求。
8.在“8.4.6遠光燈發光強度”中,適當提高了部分機動車的遠光燈發光強度要求;在“8.4.7光束照射位置要求”中,調整了前照燈近光和遠光燈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的要求。
9.在“8.5其他電氣設備和儀表”中,增加了部分汽車應配備行駛記錄裝置的要求。
10.在“9行駛列車”中,增加了乘用車輪胎胎面磨耗標誌要求(9.1.8)、部分機動車車輪動平衡要求(9.4)、懸掛特性要求(9.8),允許乘用車備胎規格與其他輪胎不同(9.1.8)。
11,增加了“10.5限速車輛的特殊要求”。
12.在“11.6門窗”中,進壹步明確了各類安全玻璃(11.6.3)的適用範圍,允許僅在沿道路中央車道設置的公共* *車道內運營使用的公共* * *車按要求在車身上使用。
13、“12安全保護裝置”規定乘用車所有座椅(第三排及以上折疊座椅除外)應配備汽車安全帶(12.1)、“12.8專用氣體燃料裝置安全保護”和汽車(三輪汽車除外)的要求。
14.《14機動車環境保護要求》中增加了對機動車車外噪聲控制的要求。
15.附錄中規定應當采用適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檢驗方法和設備,並規定後輪軸負荷比大於2.0的貨車和半掛牽引車應當進行帶負荷(或滿載)檢驗制動性能。
GB 7258-2004
實施本標準的過渡性要求:
1,4.8.3機動車的警示字樣應當用中文標註。對於進口機動車;7.2.11要求部分機動車應安裝防抱死制動裝置;7.12.2要求液壓制動的汽車應安裝液壓能量傳遞裝置故障報警裝置;8.2.5車長超過6 m的掛車和機動車輛應安裝側反射器和側標誌燈。對於構成牽引車運輸單元的單軸掛車和車長超過6m且不超過10m的機動車;8.2.7部分機動車輛應具備反光車身識別要求;8.5.5的要求是針對長度大於9m的長途客車和旅遊客車;9.1.8乘用車輪胎應具備輪胎磨耗標誌的要求;10.5限速車輛的特殊要求;11.2要求可翻轉駕駛室在靠近翻轉操縱機構的易見部位應有提示文字;12.12汽車(三輪汽車除外)應安裝三角警示牌;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第7個月,新註冊車輛應執行上述要求。2.7.12.4防抱死制動裝置失效時的報警要求;12.1.1乘用車所有座椅(第三排及以上折疊座椅除外)均應配備汽車安全帶。對於不超過5座的乘用車;12.1.1當長途客車和旅遊客車相同或相對座位之間的座位間距大於壹定限度,且座位前方無防護物時,應安裝安全帶。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13月,新生產車輛應執行上述要求。3.4.1.2產品標簽上標明的所有項目名稱應有中文名稱的要求。對於進口機動車,新進口車輛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19月實施。4.12.1.1乘用車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以上折疊座椅除外)均應滿足配備汽車安全帶的要求。5座以上乘用車,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19月起新生產車輛執行。5.7.1.2汽車應具備緊急制動功能的要求。對於低速貨車,新生產車輛將在本標準頒布之日起第25個月實施。6.4.1.2和4.1.3關於車輛應標(刻)有車輛識別代碼的要求,對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分別規定。在實施日期前,應標註出廠編號(4.1.2)和整車型號及出廠編號(4.1.3)。7.8.5.5的要求對於其他應當安裝行車記錄儀的車輛,具體實施日期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本標準的附錄A、B、C、D、E和F是規範性的,附錄G是信息性的。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和交通部提出。本標準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所。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機械工業農用運輸車發展研究中心、天津摩托車技術中心、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車管所、中國檢驗有限公司、洛陽拖拉機研究所、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北京市公共交通總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應朝陽、周天佑、耿磊、、王玉林、秦玉林、何勇、吳偉、魏、王凡、尚祥生、劉鑫、、、、詹。本標準所取代的以前版本為:- GB7258 -87,GB7258 -1997。點擊此處進入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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