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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發揮城市道路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中供車輛、行人使用並具備壹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的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第四條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區、縣(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五條城市道路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建設、養護和管理並重的原則。第六條鼓勵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城市道路的權利和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在城市道路建設、養護和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政設施、城市規劃、公安交通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城市道路發展規劃。

市和區、縣(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城市道路建設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九條依附於城市道路的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消防等設施的建設規劃,應當與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第十條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按照城市道路發展規劃投資建設城市道路。第十壹條城市道路建設應當符合城市道路技術規範。第十二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投資建設城市道路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符合城市道路發展規劃,並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城市居住區和開發區的道路建設應當分別納入居住區和開發區的開發建設計劃配套建設。第十三條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七日內,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相關管線和桿線單位。相關管線、桿線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管線、桿線鋪設計劃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並在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統籌安排下實施。第十四條承擔城市道路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並根據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城市道路設計和施工任務。第十五條城市道路建設,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第十六條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施工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建設單位收到竣工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市政工程質量監督和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項目驗收的相關部門應當按時進行驗收。

道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前七個工作日,將驗收時間、地點及相關信息書面通知相關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規劃驗收證明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文件、資料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七條城市道路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保修期為壹年。橋涵的保修期應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發生工程質量問題,由相關責任單位負責保修。第十八條城市道路建設和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對相關管線、桿線等設施采取技術保護措施。確需遷移的,應提前辦理審批手續。第三章養護維修第十九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道路設施的數量以及國家和省確定的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定額標準,每年安排相應的資金用於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的等級、數量和養護維修定額,逐年核定養護維修資金,統壹安排養護維修資金。第二十條承擔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技術規範,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確保養護維修工程質量。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護維修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城市道路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