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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廈門市建設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項目從可行性研究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設費用,包括按規定計入工程造價的建築安裝費用、設備購置費、其他建設費用、預備費和建設期貸款利息。它體現在不同階段的投資估算、概算、預算和決算中。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運用科學方法,遵循價值規律,在維護國家利益的前提下,保護投資、建設、設計、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

根據工作需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以下簡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

計劃、財政、價格等政府職能部門應當依法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進行管理。第二章計價依據的制定和管理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使用的各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實行統壹管理。

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算定額、預算定額(綜合預算定額)、單位計價表、費用定額(標準)、勞動定額、工期定額、材料設備預算價格、直接工程造價價格指數、材料價格指數、費用指數。第六條適用於本市工程計價的估算指標(概算)、綜合預算定額單位計價表、造價標準、建築材料預算價格和直接費價格指數,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建設工程的實際需要及時編制和修訂,並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第七條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每月及時公布建築材料的市場價格信息,以及季度和半年度的材料價格、人工費用、機械費用指數和成本指數,對工程計價實行動態管理。第八條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做好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預算定額項目的補充、計算、發布工作。

工程建設中的定額補充項目,應當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確定並審查後方可采用。

工程造價計算機軟件必須經過鑒定和批準才能使用。第三章造價的編制和審核第九條投資估算應根據建設規模、標準和主要設備選型,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估算指標、概算定額、綜合預算定額、單位計價表和費用定額(標準)進行編制,由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綜合考慮編制期至竣工期的價格、利率、風險等動態因素進行編制。第十條設計概算應在優化建設方案和調整充實投資估算的基礎上進行編制。財政投融資項目、報國家計委審批的項目、使用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的設計預算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項目的設計預算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技術方案應當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第十壹條設計預算應當根據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在優化設計的基礎上,按照綜合預算定額單位計價表、費用定額(標準)及有關規定,並考慮市場材料差價、價格指數、必要風險系數等動態因素進行編制。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計劃限額進行設計,控制造價。

施工圖預算應當根據設計圖紙和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編制,作為建設單位撥付進度款和施工單位備料、用工的依據。第十二條招標承包的工程,招標組織者應當根據設計圖紙和有關規定編制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按照統壹的項目、計量單位和計算規則編制標底和保留價。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工程實物量清單及相關規定,結合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各種費用,進行獨立報價。

市級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標底價格超過投資計劃時,建設單位應當報原審批部門審批。第十三條招標項目應當以中標價格為基礎,明確費用調整的範圍和方法,確定項目的合同價格。

合同價格應在施工圖預算的基礎上,結合風險系數和需要調整的費用範圍確定。

外資占50%以上的外商獨資和外資合資建設項目的造價,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在合同中協商約定。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合同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根據合同造價、工程設計變更、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國家政策調整等實際情況,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編制工程決算,提供完整的相關決算供建設單位審查。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工程決算之日起60日內。大中型建設項目和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必須在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完成竣工決算;其他建設項目應當在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完成竣工決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