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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河南商會章程

上海河南商會(上海河南企業協會)章程

(2010 1.30經第壹屆第八次股東大會通過)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團體名稱為上海河南商會(上海河南企業協會),英文翻譯為上海河南企業協會,英文縮寫為HEAS。第三條本會宗旨: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加強會員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加強與其他省市和國際組織的經貿合作,維護本會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上海市的經濟建設和發展。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為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我們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的業務指導,並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主管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任務、操作和活動的原則

第五條本協會的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1)任務

(1)組織會員之間的交流,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了解,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

(二)向政府和有關組織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助落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

(三)提供經濟、法律、產業政策、融資、商機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4)與政府和有關組織開展合作與交流,幫助解決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困難,支持和促進企業發展;

(五)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授權或委托的事項;

(6)組織會員參加有益的社會活動。

(二)經營範圍

搭建平臺,交流信息,咨詢服務,提供商機,維護權益,促進合作,支持發展。

(3)活動原則

(1)協會按照批準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出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

(二)協會開展活動應當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損害國家、商會和會員的利益;

(3)協會將遵循“自己開自己的會”的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民主公開、制度約束、自律約束。

第三章成員

第六條凡在河南省上海市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及法人、非法人組織、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的組織,承認並支持本會章程,願意接受本會制度的約束, 並向本會秘書處申請入會並繳納會費(以本會會費收取辦法為準),經工商會秘書處檢查並報會長審批,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

第七條協會設立特邀會員。對商會發展起到積極作用的各行各業、科研院所、民間組織、經濟組織的河南籍知名人士,如願意為商會工作,均有資格被聘為協會特邀會員。特邀成員由協會秘書處提名,報協會主席理事會任命。

第八條會員遵循自願入會和自由退會的原則。會員退出俱樂部,應向俱樂部提交書面聲明並通知俱樂部,交回會員卡。當商會秘書處收到書面退出聲明時,該成員將退出。會員未按規定時間足額繳納年度會費的,自會費到期日起滿壹年,視為自動退出。被視為自動退會者,其會籍及職務自應繳納年度會費之日起自動終止。協會秘書處可在協會會刊和網站上發布通知和公告,取消其會員資格,並撤銷或免去其職務。

第九條委員會議應遵循“獨立召開”的原則,凡會議有規定程序解決的問題,必須按規定程序在會議中解決。本協會秘書處負責接收會員反映的問題。及時將各類問題上報相關部門(會議)解決,並將解決問題的意見告知回答者。

第十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協會會長將決定給予其停止會員資格的權利,並建議其退出或被除名:

(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刑事犯罪行為;

(二)有損商會利益或河南形象的;

(三)違反章程和制度規定的;

(四)擾亂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的;

(五)違反商會組織程序,擅自發布對協會或其會員進行惡意攻擊或侮辱的文字或材料。

第四章權利和義務

第11條成員

(1)權利

(1)優先考慮協會組織的活動;

(2)有權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法律咨詢和服務;

(三)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4)有權向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

(5)有權獲得本協會出版的刊物和經濟、技術及相關項目的信息資料;

(6)有退出商會的自由。

(2)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和規章制度,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2)每年按規定標準按時繳納會費;

(三)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維護本會的團結;

(四)關心本會工作,承擔本會委托的任務;

(5)積極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為協會發展會員。

第十二條董事

(1)權利

(1)參與理事會;

(二)參與選舉本會辦公室和附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三)參與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4)在協會創建的網站上免費發布企業和產品的簡要信息;

(5)享有會員享有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執行局的決定;

(二)履行會員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執行董事

(1)權利

(1)參加常務理事會;

(2)免費享受我會項目信息;

(3)參加協會組織的高級培訓和交流活動;

(4)享有董事享有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執行常務理事會的決定;

(2)履行董事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副總裁

(1)權利

(1)參加總裁會議;

(二)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3)企業納入本協會關註範圍;

(4)享有執行董事享有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執行主席會議的決定;

(2)協助會長工作,自覺與商會保持高度壹致;

(三)履行執行董事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執行副總裁

(1)權利

(1)出席行長審議會;

(2)接受行長委托,在行長指定下行使行長職權;

(3)參加協會的經貿、投資等洽談會議,可以率團或隨團在國內外考察;

(4)有權參加省市領導的接待交流活動;

(5)參與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參與決定相關分支機構的領導人員;

(7)享有副總裁享有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執行總裁審議會議的決定;

(二)定期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3)履行副總裁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主席

(1)權利

(1)全面負責本會工作,對本會工作有最終決策權;

(2)召集和主持協會的各種會議和活動;

(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負責協會的財務收支管理;

(五)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會長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六)提名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工作機構負責人候選人;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7)享有常務副總裁享有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協會的工作計劃;

(2)組織協會開展各種活動;

(3)協調協會內外關系;

(4)有義務幫助會員解決問題和困難;

(5)執行副總裁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組織結構

第十七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的職責: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董事;

(四)制定會費標準和收取辦法;

(五)決定終止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18條社員大會應有半數以上社員出席方為之,其決議須經出席社員半數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特殊情況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後召開,以及其他方式召開。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本協會的執行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本會負責。

第20條理事會的職責:

(a)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報告其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和會長。

(四)決定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決定授予名譽會長稱號;

(五)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下屬事業單位的設立或者撤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七)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和理事組成。會議壹般每年召開壹次,由主席決定提前召開還是推遲召開以及其他召開方式。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者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其他董事必須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特殊情況下(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董事補選可提交下次股東大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履行理事會第(1)、(2)、(4)、(5)、(6)、(7)項職責。壹般情況下,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由會長會議決定提前或推遲召開會議及其他方式召開會議。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其他執行董事應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特殊情況下(董事會閉會期間),執行董事補選可提交下屆董事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協會設會長會和會長理事會。

(1)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協會各分會負責人組成。會長會議是協會在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就突發事件、重大事件、重要活動以及對會員的處分決定召開的會長辦公會議。壹般每季度召開壹次,由行長召集並主持。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席行使常務委員會的職責,行使常務委員會職責形成的決議,應當報下壹次常務委員會確認。同時,我們可以處理和決定下列事項:

(1)決定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並制定會議議程;

(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候選人推薦名單;

(三)制定本協會的規章制度;

(四)決定本協會章程修正案草案;代理理事會解釋協會的章程;

(五)決定協會會員停止其在協會的權利,建議其退出協會或被除名;

(六)本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2)會長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總裁會議是理事會的最高決策機構,壹般每月召開壹次,必要時可延期或臨時召開。總統委員會的職能和權力:

(1)決定召開總裁會議、總裁臨時會議及會議議程;

(二)決定臨時變更股東大會和理事會會議議程;

(三)決定對董事及以上人員的處分建議;

(四)決定對外合作;

(五)提名和授予名譽會長,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

(6)決定商會突發事件的處理。

(三)出席會長會議和會長會議的人數超過應出席會議人數的1/2,表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人數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4)上述會議應作成會議記錄,如作出決議應作成會議記錄。

(5)本協會的會議應由與會者本人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代表代為出席,授權應當在委托書中載明。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國* * *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3)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協會設名譽會長、顧問、名譽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任期五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執行理事、主任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協會將授予名譽會長,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根據需要,會長理事會將決定調整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人數的增減。

(壹)名譽主席從特邀名人、知名人士中產生

指對商會有較大貢獻的各界人士,如參與商會創建工作,並在社會和商會中擔任過重要職務。

(二)顧問是來自對河南建設的關心和支持,對此熱情支持。

會工作德高望重、有壹定社會影響力並擔任過重要領導職務的名人。

(三)為協會做出突出貢獻並擁有協會名譽會長。

創始總裁還是擔任本

協會會長壹職由連續任職兩屆以上的人產生。該職位是商會作為重大貢獻者的最高榮譽獎,是終身榮譽。

(4)名譽會長可出席協會的各種會議,並享有與與會者相同的權利;顧問和名譽會長可以列席我們協會的會員大會和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變更會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變更會員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九條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應積極配合會長做好工作,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負責。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為專職,由會長提名,經會長理事會表決通過,在下次理事會會議上確認。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負責協會秘書處的工作,對會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秘書處和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協調分支機構、實體和代表處的工作;

(三)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各種會議決議;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壹條協會設副秘書長若幹人,由會長根據協會需要聘任。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配合秘書長處理協會的日常事務。對協會和會長負責。在任職期間,他是協會的執行理事,享有執行理事的職權。他可以參加董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總裁會議。如果他被解雇或不再續約,他的權力也將相應地被取消。

第六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贊助或者捐贈;

(3)政府資助;

(四)舉辦經濟實體或者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取得的勞務收入;

(五)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主要用於:

(a)協會的辦公費用和必要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

(二)組織相關活動的費用;

(三)編輯出版物和信息資料的費用;

(四)購置協會的固定資產;

(五)與協會工作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日常開支和報銷,須經會長簽字同意後方可辦理,並執行財務制度。

第三十五條協會應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審查和監督,並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審計。

第三十六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出納人員變動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協會變更任期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壹條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章程,必須在會員大會召開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被撤銷的,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應當提出終止議案。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章程於2010年10月30日第壹屆第八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