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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煤炭市場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我市煤炭市場管理,維護煤炭經營秩序,規範市場交易,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執行本辦法。第三條煤炭經營企業的設立應當遵循節約土地、避免重復建設、減少環境汙染和方便用戶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根據區域和煤炭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銷售網點。第四條市煤炭市場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煤炭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經營資格審查等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煤炭集中公開交易市場的設立、變更和註銷登記,並依法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市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煤炭市場的監督管理。第五條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經營面積,其中批發企業註冊資本654.38+0萬元,儲煤場地654.38+0萬平方米,零售企業註冊資本30萬元,儲煤場地500平方米;

(二)具有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電子汽車衡或者機電組合秤,其中批發企業30噸以上,零售企業20噸以上;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或委托法定質檢部門定期出具煤炭質量檢測證明的質檢設備。加工混煤的企業必須具備加工設備,並具備在壹定區域內穩定供煤的條件;

(四)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和從業人員,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專職財務人員和具有煤炭專業知識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向市煤炭市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並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後,方可從事煤炭經營。第七條申請煤炭經營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和證件:

(壹)煤炭經營資格申請書;

(二)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股份制企業董事長簽署的批準文件;

(三)企業負責人的任命書或董事會的任命書;

(4)專業認證;

(五)註冊資本驗資證明;

(六)經營場所和儲煤場地的使用證明和儲煤場地平面圖;

(七)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合格證或委托質量檢驗協議;

(八)其他相關文件和證件。第八條煤炭生產企業經銷本煤礦生產以外的煤炭,外省市煤炭經營企業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經銷公司等)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煤炭經營資格。)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經營。第九條煤炭經營資格實行年度審查制度。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在經營資格審查主管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年度審查報告、資產負債表和年度銷售報告。經營資格審查機關應當對煤炭經營企業的經營資格條件進行年度審查。年審合格的煤炭經營企業,由市煤炭市場管理部門在批準文件上加蓋合格印章;年審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煤炭經營資格。第十條煤炭經營企業遺失煤炭經營資格批準文件並登報聲明後,方可申請補發。

煤炭經營資格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經營的企業,應當申請延續煤炭經營資格。第十壹條煤炭經營批準文件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售或擅自復制。第十二條煤炭經營企業憑《遼寧省煤炭經營資格證書》辦理使用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遼寧省沈陽市煤炭銷售發票手續。第十三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變更審查、年審應按照省財政廳、省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繳納資格審查、年審、變更審查費用。第十四條煤炭經營企業、運輸企業和煤炭用戶應當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的有關規定供應、運輸和裝卸煤炭。

運輸企業應當將不同質量的煤炭分裝堆放。第十五條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向煤炭用戶銷售的煤炭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不符合合同約定,質價不符,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應當依法賠償。第十六條市、區、縣(市)個體運輸戶開展煤炭運輸,必須嚴格按照雙方合同約定進行,但禁止以運力作為交換條件,參與煤炭經營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第十七條禁止下列經營行為:

(壹)無煤炭經營資格批準文件經營煤炭的;

(二)無營業執照經營煤炭業務的;

(三)采用摻雜摻假、以劣質煤冒充優質煤等欺詐手段進行煤炭經營的;

(四)采用賄賂等非法手段進行煤炭經營的;

(5)含硫量大於0.8%,灰分大於20%的煤;

(六)以任何方式壟斷經營,欺行霸市;

(七)煤炭經營資格期滿,未辦理延續手續繼續從事煤炭經營活動的;

(八)違反國家價格法規,哄擡煤炭價格;

(九)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