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儲蓄國債是指由財政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通過承銷團成員向個人銷售,債權電子化記錄的不流通人民幣政府債券。
第三條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政策。
第四條財政部委托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登記公司)為財政部開發和維護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管理信息系統,用於管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額度的分配,接收、核對和記錄承銷團成員賣出和持有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數據;制定數據傳輸規範,發布系統參數;協助財政部完成資金結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資者儲蓄國債(電子式)托管余額審查和查詢服務。第五條儲蓄國債(電子式)面向個人發行。承銷團成員不得向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任何機構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但可持有投資者按照本辦法及其他規定提前贖回的儲蓄國債(電子式)。
第六條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及辦理相關業務,票面金額6543.8萬元。
第七條儲蓄國債(電子式)自發行之日起計息,付息方式分為壹次性還本付息和定期付息。財政部在付息日或還款日通過承銷團成員向投資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條儲蓄國債(電子式)按實際天數計息,不計復利(具體計息規則見附件1)。本辦法生效前發行的儲蓄國債(電子式)計息規則仍按原辦法執行。
第九條儲蓄國債(電子式)不可流通轉讓,可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轉讓等。
第十條儲蓄國債(電子式)實行兩級托管,國債登記公司為壹級托管機構,承銷團成員為二級托管機構。國債登記公司和承銷團成員分別對壹級和二級托管賬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負責。
第十壹條儲蓄國債(電子式)采用兩級資金結算,財政部與承銷團成員進行壹級資金結算,承銷團成員與投資者進行二級資金結算。二次資金結算通過投資者指定的人民幣結算賬戶進行。第十二條承銷團成員應通過各自營業網點櫃臺及其他經批準的渠道為投資者辦理以下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
(壹)為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二級托管賬戶(以下簡稱個人國債賬戶),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托管和個人國債賬戶相關業務。
(2)為投資者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資金結算。
(三)為投資者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付息、還本、提前贖回、非交易過戶、質押貸款等業務,為投資者簽發儲蓄國債(電子式)持有憑證(財產憑證)。
(四)宣傳儲蓄國債(電子式)政策,為投資者提供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條件、業務操作流程、國債托管余額查詢等信息咨詢。
承銷團成員應開發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處理系統(以下簡稱業務處理系統)支持上述業務的辦理。
第十三條投資者首次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時,需持有效身份證件在承銷團成員處開立個人國債賬戶,用於記錄投資者持有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的期限、數量及變動情況。壹個投資者在同壹承銷團中只能開立壹個個人國債賬戶。
投資者已在承銷團成員開立個人國債賬戶進行記賬式國債櫃臺交易的,投資者可直接使用該賬戶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無需重復開戶。
第十四條個人國債賬戶按照《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5號)實行實名制登記,不得出租、出借和轉讓。
第十五條國債登記公司和承銷團成員應當依法為投資者個人國債賬戶信息和賬戶內儲蓄國債(電子式)托管信息保密。
第十六條投資者可以在賬戶所在承銷團成員註銷其信托余額為零的個人國債賬戶。承銷團成員有權取消連續五年只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的個人國債賬戶。
第十七條投資者不得在承銷團成員之間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轉托管。
第十八條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賬戶時,應指定同壹承銷團的人民幣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作為個人國債賬戶的資金結算賬戶。投資者可以在資金結算中變更賬戶。資金結算賬戶和個人國債賬戶的賬戶持有人必須為同壹人。
第十九條在發行期內,投資者可以向個人國債賬戶所在承銷團成員認購本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單個個人國債賬戶認購的單期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量不得超過本期國債個人國債賬戶的最高購買限額。
第二十條投資者認購儲蓄國債(電子式)成功後,承銷團成員應向投資者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確認書》(標準文件格式見附件2)。
第二十壹條投資者可在發行期結束後的規定時間內贖回提前購買債券的原承銷團成員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儲蓄國債(電子式)。投資者只能按照本期國債提前贖回的條件支付利息,並按照提前贖回本金的壹定比例向承銷團成員支付手續費。承銷團成員確認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量及相關手續無誤後,應立即向投資者支付資金。
第二十二條承銷團成員應在付息日或還款日開始營業前將利息或本金全額支付至投資者資金結算賬戶。
第二十三條因個人資金結算賬戶註銷或賬戶信息不正確導致二次資金結算無法正常完成的,承銷團成員應對無法支付的資金設立專用賬戶,待投資者完成相關手續後支付。
第二十四條儲蓄國債(電子式)因法院判決扣劃給其他個人的,承銷團成員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和判決結果辦理非交易過戶;因法院判決扣劃給非個人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判決結果,在資金變現後予以劃轉。
第二十五條投資者辦理開戶、認購、提前贖回、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等業務時。壹、承銷團成員應及時準確記錄個人國債賬戶和儲蓄國債(電子式)賬戶變動情況,並保存完整的指令記錄。
投資者通過營業網點櫃臺辦理上述業務的,承銷團成員應當在辦理上述業務後向投資者提供紙質業務文件,並留存投資者書面說明備查。
第二十六條承銷團成員至少應通過營業網點櫃臺和電話向投資者提供個人國債賬戶儲蓄國債(電子式)變動和托管余額的查詢服務。承銷團成員記錄並經國債登記公司核實的個人國債賬戶中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托管余額為投資者持有的儲蓄國債(電子式)金額。國債登記公司應建立電話語音查詢系統,為投資者提供儲蓄國債(電子式)托管余額復核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投資者對儲蓄國債(電子式)托管余額有疑問的,應當首先向個人國債賬戶所在的承銷團成員詢問;逾期解決不了的,可向當地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反映;仍未解決的,可向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反映。
第二十八條法定節假日承銷團成員應當辦理提前贖回和還本付息業務。法定節假日在發行期內的,承銷團成員還應開立個人國債賬戶,認購儲蓄國債(電子式)。
第二十九條儲蓄國債自(電子式)付息日及還款日前若幹個工作日起,停止辦理本期國債提前兌付、國債非交易過戶、質押等與債權轉讓相關的業務,自付息日起恢復辦理。
第三十條承銷團成員辦理個人國債賬戶開立和儲蓄國債(電子式)托管服務不得收取費用。投資者申請開通個人國債賬戶記賬式國債櫃臺交易功能,承銷團成員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承銷團成員可收取提前贖回、非交易過戶、掛失補領個人國債賬戶憑證、出具財產證明等費用。其中,提前贖回費率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統壹規定,其他三項收費標準由承銷團成員根據相關監管要求執行。其他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的收費必須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承銷團成員不得對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資金結算的相關資金結算賬戶收取額外費用。第三十壹條儲蓄國債(電子式)采取代銷方式發行,每期發行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量不得超過當期國債發行的最高限額。發行期間,承銷團成員應當在發行額度內向投資者銷售,不得委托其他機構代銷。發行期結束後,承銷團成員未售出的發行額度由財政部收回並取消。
第三十二條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額度分為基本代銷額度和機動代銷額度,分別按照計劃分配和競價抓取的方式分配給承銷團成員。具體做法是:
(1)發行前,財政部將全部或部分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最高發行額度作為基本代銷額度,按比例分配給承銷團成員。未分配的發行額度作為承銷團成員在發行期內搶的機動代銷額度。
(2)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系統聯網,根據相關規則搶到電機代銷額度。爬行申請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反饋給承銷團成員。違規搶機動代銷額度的承銷團成員將被暫停或終止搶本期國債發行額度。
(三)發行期每日結束時,如承銷團成員當日實際銷售量大於日初未售出的基本代銷額度,未售出的發行額度全部返還財政部;如承銷團成員當日實際銷售量小於或等於當日期初未售出的基本代銷金額,當日查封的機動代銷金額全部返還財政部。
(4)在發行期內,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調減銷售進度緩慢的承銷團成員未售出的基本代銷額度,調減後的代銷額度將作為競價搶售的電機代銷額度。
第三十三條財政部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公告日至發行日前壹日,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基準利率,儲蓄國債(電子式)將取消本期發行。發行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基準利率,本期國債自調息之日起停止發行,未售出的發行額度由財政部收回並註銷。
第三十四條承銷團成員應按要求按時足額向財政部繳納發行款,財政部按雙方約定向承銷團成員支付手續費。
第三十五條投資者提前贖回的儲蓄國債(電子式)壹級資金結算方式分為定期清算和非清算兩種。定期清算是指投資者提前贖回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暫由承銷團成員持有,財政部在指定日期與承銷團成員進行資金清算,並註銷相應債權。不清算是指投資者提前贖回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由承銷團成員持有並到期。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應不遲於付息日或還款日前壹個工作日向承銷團成員支付儲蓄國債(電子式)利息或本金。
第三十七條承銷團成員應當在每日業務結束後,按照有關規定將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數據傳輸至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國債登記公司應對承銷團成員傳送的業務數據進行核查,並於次日將核查結果反饋給承銷團成員。承銷團成員應在收到反饋意見當日完成所有數據核對和賬務調整。
第三十八條承銷團成員在首次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前,應當向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下列材料備案:
(壹)本單位業務處理系統發展規劃。
(二)國債登記公司出具的業務處理系統內部測試報告和聯網測試報告。
(3)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單據及相關收費標準。
(四)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內容如有變更,承銷團成員應及時向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九條不再具有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機構應當對其委托的未到期儲蓄國債(電子式)繼續辦理除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以外的全部業務,並做好相關國債托管和資金結算工作。第四十條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對承銷團成員和國債登記公司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地方分支機構對承銷團成員地方分支機構辦理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壹條經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債登記公司可以檢查承銷團成員的二級托管賬戶,承銷團成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承銷團成員在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或者不執行與財政部簽訂的國債承銷協議,情節嚴重的,財政部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對其進行通報,並根據國債承銷協議的規定暫停或終止其執行協議。
在做出最終決定前,財政部有權要求承銷團成員暫停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業務。
第四十三條國債登記公司在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財政部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予以通報,並建議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第四十四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發行期:指承銷團成員按照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儲蓄國債(電子式)具體發行時間向投資者發售本期國債的時間。
(2)提前贖回:是指投資者在發行期結束至還款日的規定時間內向原儲蓄國債(電子式)承銷團成員贖回未到期國債的行為。
(3)質押貸款:是指投資者以其儲蓄國債(電子式)作為抵押,將資金貸給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的行為。
(4)非交易性轉讓:指個人之間因法院扣款、債務償還、贈與、繼承等非交易性原因,通過承銷團成員進行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所有權轉讓。
第四十五條國債登記公司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實施細則,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後實施。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65年2月1日起施行。
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庫〔2009〕73號)發行的儲蓄國債(電子式),仍按財庫〔2009〕73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附:1。計息規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儲蓄國債(電子)認購確認書標準文件格式計息規則。
壹.壹般原則
1.壹年是按照壹年中的實際天數來計算的。
2.由此計算的票面年利率和提前贖回執行利率的小數位數按以下規定執行:計算過程中保留65,438+04位,計算結果中保留2位(指百分比,如2.565,438+0%),保留位數以下保留4位。
3.付息日應計利息、今日還本、提前贖回應計利息和應付利息均以元為單位,計算過程中保留14位小數,計算結果保留2位小數(精確到分鐘),以下保留4位小數。
4.提前兌取執行利率及扣款天數按實際持有時間(起息日至資金結算日計算,不計頭,不計尾)和本期國債發行通知規定的分步實施執行。
5.對於提前贖回壹級資金結算,提前贖回結算金額=提前贖回面值金額+提前贖回應計利息-提前贖回應計利息。
對於提前贖回二級資金結算,提前贖回結算金額=提前贖回面值金額+提前贖回應計利息-提前贖回應計利息-提前贖回手續費。
二。儲蓄國債(電子式)固定利率定期付息的計息公式
其中f是每年支付利息的次數。
其中,根據實際持有時間,執行利率可為0或票面年利率,下同。
當前計息年度的實際天數為逐日年度從起息日開始計算的第N+1個整年的實際天數(N為逐日年度從起息日開始計算的持有年數,持有不滿壹年的N=0)。自上次付息日起的實際持有天數為上次付息日(含)至資金結算日(不含)的實際天數。如果提前兌付資金結算前從未支付過利息,則之前的付息日為上述計算的起息日。
其中,當前計息年度的實際天數為從起息日起按月計算的第N+1個整年的實際天數(N為從起息日起按月計算的持有年數,持有不滿壹年的,N=0)。
三。儲蓄國債(電子式)計息公式為固定利率壹次性還本付息。
其中:n為自起息日起壹年內從月到日計算的持有年數;如果持有期少於壹年,N=0。當前計息年度的實際天數是從起息日開始按月計算的第(N+1)個整年的實際天數。當前計息年度的實際持有天數為N+1(含)年第壹天至起息日資金結算日(不含)計算的實際天數。
其中:當前計息年度的實際天數為逐日年度從起息日開始計算的第N+1個整年的實際天數(N為逐月年度從起息日開始計算的持有年數,持有不足1年的,N=0)。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
訂閱確認的標準文檔格式
第壹,文件的正面樣式
第二,文件背面的文字
客戶通知
1.本確認書不是債權憑證,僅用於會計核對。損失不會影響國債的所有權。
二、國債實行實名制登記,不得流通轉讓,但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提前兌取或質押。
第三,妳要扣除壹定的福利,提前支付相應的手續費。
四、付息日及還款日前幾個工作日停止提前贖回業務,自付息日起恢復。
5.如果計息方式為固定利率,則執行利率為票面利率。
6.客戶可通過櫃臺打印對賬單或撥打承辦銀行客服電話查詢其國債余額變化情況。
7.客戶可從認購次日起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語音復核查詢查詢自身國債余額變動情況。
第三,印刷說明書
1.憑證規格:175×100(毫米)
2.邊距:左邊10mm,右邊10mm,上面0mm,下面3mm。
3.銀行標簽:XXXX銀行為所有銀行打印銀行標簽的地方。
4.顏色:除銀行標簽外,字體顏色為黑色,紙張顏色為白色。
5.字體:表格標題為李殊小三粗體,其余為宋體吳昊,最左邊壹列為粗體。
第四,打印說明:
1.如果利息計算方法是固定利率,此欄將打印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x%。
2.最後壹欄,銀行自行選擇打印要素,銀行簽章為必選項,選項有經辦、審核、客戶簽章。
3.需要復印打印的銀行第壹聯(客戶聯)必須按照統壹要求,每壹聯的字體顏色和紙張顏色由銀行定制。
動詞 (verb的縮寫)使用說明:
承銷團成員可繼續使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庫[2009]73號)規定格式的認購確認函,在2月31日之前為客戶辦理業務。2014 1起,所有認購確認書必須符合本辦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