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杜進和趙青於1989年4月結婚。結婚登記前壹個月,杜進給了趙青壹張4000元的存折,上面有密碼,但沒有告訴密碼。1990 2月,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趙青起訴離婚。目前,雙方正在就上述4000元存折的贈與是否生效進行爭論。法院判決贈與合同無效,4000元歸杜進所有。法院的這壹判決是正確的。()
2.趙麗和王強婚後多年不育,領養了壹個兒子(3歲),取名王彤。第二年,趙麗懷孕了,生下壹個女兒,王蘭。長大後,王彤和王蘭相愛了。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他們可以結婚。()
3.某男夫婦帶著兒子C、兒媳D、孫子e外出時發生交通事故身亡,A、C夫婦已留下房產、股票等遺產。在處理遺產時,無法確定他們的死亡時間。目前有父親母親女兒兒媳丁的哥哥想繼承。根據法律規定,推定A先死亡,其他人同時死亡。()
二、選擇題
1.a、B夫婦,均出生於1957,無子女。1992某天晚上,壹名棄嬰被甲乙雙方收養為親生女兒,並辦理了相關登記手續。65438年6月+0994年7月棄嬰的母親丙想要回女兒,但甲乙雙方拒絕,丙訴至法院。下列關於本案的說法正確的是: () () () ()
A.甲乙雙方依法符合收養人的條件。
B.甲方與棄嬰已依法形成收養關系。
C.甲乙雙方與棄嬰之間不存在收養關系,因為被收養人不符合法定條件。
D c要回女兒的請求應予支持,因為女兒還小,撫養是她的權利和義務。
2.1984錢夫婦收養張(當時2歲)為養子,並壹直共同生活。1993張的親生父母與錢夫婦達成協議解除收養關系。1年後,張夫婦相繼去世。下列關於本案的說法正確的是: () () () ()
A.張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由本人恢復。
二、張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是否恢復,由雙方協商確定。
C.張有權繼承其親生父母的遺產
D.張無權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3.下列婚姻關系中,無效的有: () () ()
A.在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前20天登記結婚。
B.同父異母兄弟姐妹之間的婚姻
C.為了獲得巨額遺產而與他人結婚的婚姻
D.壹審判決準予離婚,上訴期間壹方與另壹方結婚的婚姻。
4.下列遺囑形式中,只有有見證人在場才有效的遺囑是:()()()。
A.記錄遺囑b .自己寫遺囑
C.口頭遺囑代替信件
5.胡廷濤有個兒子叫小軍,今年30歲,未婚。胡婷桃曾經是壹個戰友的女兒小惠,也很賢惠。胡廷濤希望兒子能娶到戰友的女兒,所以在生前留下遺囑,處理了個人財產。其中壹條是“有2萬元現金,暫時由小軍母親保管。”如果小軍和小輝結婚,現金由小軍繼承。“這份遺囑是由胡廷濤() () ()立的。
a、涉及現金2萬元部分無效。
b、這部分無效,因為違反了意誌自由原則。
c、這部分無效,因為所附條件不合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
d、此部分無效,不影響遺囑其他部分的效力。
6.王與吳於1994年3月登記離婚。同年7月,兩人以夫妻名義同居,財產也放在壹起。後來因為經濟問題,雙方又發生了爭執。王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離婚。根據法律,()()()。
壹、本院應予受理王起訴的離婚案件。
B.王與吳的婚姻關系無效。
三、法院應根據事實婚姻處理王與吳的糾紛。
d、法院應將此糾紛作為非法同居處理。
7.陳愉(女)4歲時,母親隨劉佳林再婚,陳愉隨生母和繼父生活了9年,繼父與女兒形成了撫養關系。1988劉佳林和陳愉的生母登記離婚。陳愉隨後起訴劉佳林,要求解除繼父與女兒的關系。在關於陳愉與繼父劉佳林關系的諸多觀點中,()())等人的觀點是正確的。
A.在陳愉的生母離婚之前,陳愉和劉佳林既有姻親關系,也有贍養關系。
b、陳愉和劉佳林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自然終止;法院不能受理陳愉的訴訟。
c .陳愉和劉佳林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能自然終止。
d、法院應就是否允許終止陳愉與其繼父的關系作出調解或判決。
8.方與轉業軍人趙某結婚十余年,因與趙某感情不和,趙某起訴離婚。訴訟中,趙已婚部隊復員費、醫療補助費、生產補助費的歸屬發生爭議。方堅持按夫妻分割財產,趙堅持個人財產。雙方爭議的上述費用,法院應()承擔。
壹、根據趙的個人財產。
乙、均按方與趙夫妻* * *同財產處理。
c、認為結婚十年以上的,復員費按夫妻* * *同財產處理。
d、醫療補助和回鄉生產補助歸趙所有。
9.李有壹子二女,其中兒子A死於1989。當時A有壹個女兒,B還小。不久,李生病不起,於是他親自立了遺囑。其全部四套房屋及存款1,000元由其兩個女兒丙、丁繼承,李死後丙、丁對李的財產及存款進行分割。李某的兒媳吳提出,李某生前遺囑無效,她和乙均有權繼承該房產及存款。李的遺囑() () ().
壹、具有法律效力,丙方、丁方繼承分割後的遺產;b和E無權分割遺產。
B、無效,應按法定繼承分割遺產,遺產的壹份應由B、e繼承
丙、部分無效,應保留給乙繼承的份額,然後根據遺囑繼承分割遺產。
d、無效,但E無權分割遺產,應由乙方繼承。
10,某公司在國外做生意多年,回老家定居1992。在1993年,李嘉寫了壹份遺囑,在他死後將財產留給他的侄子。A和B關系惡化後,A想撤銷遺囑。a可以用() () ()等等。
壹、宣告原遺囑無效
b、出售由遺囑處分的財產
c、放棄遺囑處分的遺產
D.立新遺囑
11.離婚後,壹方生活有困難的,另壹方應給予適當幫助。司法實踐中,要滿足哪些條件才能確定是否給予幫助?
A.接受幫助的人必須在生活中有真正的困難。提供幫助的人必須負擔得起。
C.接受幫助的壹方離婚後必須未婚。d .幫忙的壹方離婚後必須未婚。
12.選項中所列的哪些財產在離婚時應該作為夫妻財產分割?
A.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勞動所得和夫妻單獨或共同購買的財產。
B.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無法查明。
c雖是婚前財產,但結婚多年,雙方長期使用、經營、管理。
D.復員軍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賺取的復員費、轉業費。
13.1992李收養了王(2歲),並與其共同生活。李在1995年因病去世,王的親生父母也在1996年去世。關於這個案例,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A.1995李因病死亡,王與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其本人恢復。
B.1995李因病死亡,王與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行恢復。
C.王有權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D.王無權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14.弟弟妹妹要具備什麽條件才能對哥哥姐姐承擔贍養義務?
A.兄妹有能力負擔。
B.兄妹由兄妹撫養。
C.兄妹失去工作能力
D.兄妹沒有其他收入來源。
三、選擇題
1.與文於1987年結婚。陳某婚前在市區有壹套房子,但結婚時沒有對房子作出特別約定,婚後他們壹直住在這套房子裏。因為房子年久失修,又太簡陋,他們在征得相關部門同意後,把房子拆了重新蓋了,大概花了4萬元,但是房產證沒有辦理變更登記。現兩人已提起離婚訴訟,對上述房屋的權屬也有爭議。根據法律規定,該房屋的產權應為: ()
A.文欣賞。陳某的享受。
C.陳某和溫某有著相同的* * D。
2.譚從國外寫信給他的侄女5000美元,同意了。然而,由於這個原因,沒有實際付款。譚芳很快與王艷結婚。後來,從他的叔叔譚那裏得到了5000美元。根據法律,錢()。
壹、婚前屬於譚芳的個人財產。
b、譚芳和王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它是婚前獲得的,但屬於譚芳和王艷。
d、由法院決定。
3.肖夫婦無兒無女,想收養鄰居家的孩子(5歲)為養女。根據法律規定,收養人肖應()。
壹、至少30歲
有能力撫養和教育張穎。
c、征得張英及其父母的同意。
丁、肖、均年過40。
4.夫妻A、B有兩個兒子壹個女兒,早年買了五套房子。1991,甲乙雙方立遺囑,將東邊的兩個房間給大兒子,西邊的兩個房間給小兒子,北邊的1房間給女兒。1992年8月,甲方與其長子發生矛盾。甲乙雙方隨即到公證處做了公證遺囑,將1東房分給女兒繼承,其余1東房仍由大兒子繼承,2西房分給小兒子。後來甲乙兩人因為瑣事和大兒子吵了起來。1994年2月,在兩個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甲、乙雙方立了錄音遺囑,由大兒子繼承的東房1也由女兒繼承,而西兩間房仍由小兒子繼承。當時甲乙相繼去世。甲乙兩子壹女持有這些遺囑為依據,要求分割財產。法院應當()。
A.根據記載的遺囑分割甲方和乙方的遺產。
B.根據書面遺囑分割甲方和乙方的財產。
C.根據經過公證的第二份遺囑分割遺產。
d、宣告遺囑無效,按合法繼承分割遺產。
5.趙凡生前租住壹套三居室,另有存款1.2萬元,摩托車1輛,彩電、音響1臺,股票、國庫券若幹。趙凡妻子早逝,兒子女兒兩地分居。1992趙凡因公致殘,單位支付撫恤金4500元。1993年6月,趙凡因車禍身故,保險公司因趙凡兒子未在保險單上填寫受益人,將7000元交給他。根據法律規定,趙凡的遺產包括()。
a、存款、摩托車、彩電、音響、股票、國庫券、養老金。
b、住房、儲蓄、摩托車、彩電、音響、股票、國庫券、養老金、保險金。
c、存款、摩托車、彩電、音響、股票、國債、保險金。
d、存款、摩托車、彩電、音響、股票、國庫券、養老金、保險金。
6.以下哪種遺囑形式在沒有證人在場的情況下有效?
A.口頭遺囑
B.記錄遺產
C.自己寫的遺囑
D.代理遺囑
四、案例分析題
(1)劉與妻子方有壹子劉甲,與妾邱有壹子。1948年,劉將歌手買為妾,但未得到劉氏家族的承認。劉與合租壹間房子,生下劉兵,並收養為義子。1954年,劉回到家鄉,與邱、方及其子女生活在壹起。"文化大革命"開始時,邱、方、劉先後被批鬥,但出身微賤的幸免於難,於是劉搬到陳處居住。陳開始與方、秋以及他們的孩子交往,並盡力照顧他們。劉平凡1979平反,退8間房。其他復制項折算成人民幣32000元,重置工資為65438元+08000元。事後,劉仍與陳同住,方芳、邱及其子女各住4間。1988年,劉病重,轉到邱,由劉甲、、劉兵、照顧。現劉已去世,上述各方對遺產分割存在爭議。
現在:【1】請分析並提出本案的法定繼承人。
[2]請分析並提出本案遺留問題的處理方式。
(2)李樹剛以捕魚為生。他有壹棟兩層小樓,***12房間。他的女兒李玲結婚多年,來往頻繁。長子李全喜用自己做生意的收入蓋了四套房子,成了家;李全喜前妻早逝,留下兒子李珊;繼妻子任平之後,又生下李林。李珊是壹名復員軍人。為了組建壹個小家庭,他還用復員費買了兩套新房。他的妻子何慧和女兒李傑。李樹剛的二兒子李全興已經去世,妻子王帶著兒子改嫁。李樹剛的壹個朋友宋健曾經幫助過李樹剛。李樹剛想給宋健壹筆錢,但他沒有接受。李樹剛寫下字據,死後把自己家的兩間房給了宋堅的兒子宋明。今年年初,李樹剛、李全喜和李珊出海捕魚,他們的船在壹場臺風中被毀,有人死亡,但他們的死亡時間無法確定。葬禮結束後,死者親屬因房產分割發生爭執。李玲認為哥哥已死,自己是李樹剛的獨生子,要求繼承李樹剛的12房屋;任平認為李玲是有夫之婦,不能回娘家。她是李樹剛的喪偶媳婦,所以房子應該由她和李琳繼承。此外,她還認為,李珊也是她的兒子,她也有權繼承李珊的房產。何輝不同意他們的觀點。她和李潔都要求分割遺產,李明星也要求繼承遺產。宋和明在得知這筆遺產後的三個月裏壹直沒有表明態度。但在發生糾紛時,也提出了分割遺產的要求。
問:(1)請指出本案被繼承人及繼承情況,並說明被繼承人死亡順序及認定原因。
(2)本案當事人李玲、任平、李琳、何慧、李潔、李明星、宋行能否分割遺產,分別說明理由。
(3)被繼承人劉輝亮於1996年5月死亡。他有三個兒子和壹個女兒,大兒子劉伯孝,二兒子劉忠祥,三兒子劉書虎和小女兒劉進安。劉伯孝因父親去世後悲痛欲絕,於同年6月病逝。他有妻子夏桂蘭,兒子劉銘傳和劉。劉忠祥與前妻育有壹子,與趙育有壹子;劉叔虎有妻為良君;死於1994年8月,與丈夫馬、女兒馬玉華同死。
劉輝亮於1993 10年6月立下書面遺囑,寫明劉書虎始終拒絕贍養自己,不能繼承遺產;鄰居張洋對自己很有感情,他可以得到1遺產房屋和1000元現金。劉進安生活困難,用3萬元現金可以得到3套遺產房;另外,多年好友趙玉山在困難時期也壹直很照顧自己。現在他家境不好,能拿到3萬的遺產。
另查明,劉輝亮生前有房產17套,現金110000元。趙玉山死於1996年初,其妻張桂華,子趙大海。當劉輝亮得知趙玉山的死訊後,他多次告訴身邊的人,趙家人對我很好,遺囑中指定的財產都給了趙玉山的妻子和孩子。
問:1。本案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是誰?哪些當事人不是繼承人?
2.本案當事人應該如何分割遺產?並請簡要說明原因。
(4)與趙於1968年結婚,育有壹子劉裕和壹女劉。1980五月因與趙發生糾紛離家出走,壹直沒有消息。1988趙向當地法院申請宣告死亡,法院於8月1988宣告死亡。趙和他的孩子繼承了的遺誌。趙於1989再婚。劉玉和在2007年7月結婚後有了壹個兒子劉明江,1987。劉玉和死於壹場車禍。1996 12趙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通知於1996 11因心臟病在本市死亡。經查,劉進安自1980離家後壹直為人打工,生活十分困難。1989創業成功,積累財產200萬。在出差期間,劉進安認識了胡柔,並於元旦舉行了婚禮(1991)。1992年4月,他們有了壹個女兒,劉冬冬。在1995中,劉進安親筆寫了壹份遺囑,表示其財產在死後由胡柔、劉冬冬、趙、等四人平分。
問:1。如何確定劉進安的死亡時間?為什麽?
2.趙等人在死後繼承其遺產是否有效?為什麽?
3.假設劉進安在1995(即被宣告死亡後)所立遺囑在內容和形式上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遺囑是否有效?為什麽?
4.劉進安1995立下的遺囑應該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