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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國防交通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國防交通建設,保障戰時和特殊情況下的國防交通暢通,根據《國防交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國防交通活動,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防交通,是指為國防建設服務的鐵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郵電等交通系統。

本辦法所稱特殊情況,是指局部戰爭、武裝沖突、自然災害以及人為因素造成的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事件。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交通工作。

鐵路、道路、水路、航空、郵電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交通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系統的國防交通工作。第五條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國防交通建設,並將國防交通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區域國防交通保障規劃由縣級以上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根據上級國防交通保障規劃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組織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編制,征求上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承擔國防交通任務的交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國防交通保障計劃,完成國防交通保障任務。第七條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制定和修訂區域國防交通保障規劃所需的信息。

國防交通保障計劃草案的制定、修改、發送、傳遞、使用、復制、提取、保存和銷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第八條國防交通建設規劃由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編制,經同級政府規劃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交通建設計劃,經同級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九條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和與貫徹國防要求有關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在項目報批前,建設單位應當征求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意見;需要申請國防交通建設資金的項目,必須經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準。第十條承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設計中單獨列明與貫徹國防要求有關的內容。建設單位應當在組織設計鑒定(初審)前,將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報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相關資產、資料的移交,應當有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參加。第十壹條未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國防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國防交通控制用地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不得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第十二條國防交通保障隊伍,分為專業保障隊伍和交通保障隊伍。

專業保安隊由交通管理部門在本系統運輸企業生產單位的基礎上組建。

交通沿線的治安隊,由當地政府和有關軍事機關在交通沿線和交通設施周圍的民兵基礎上組建。第十三條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防交通保障計劃的要求,結合生產、搶險救災等任務,對專業保障隊伍進行培訓和演練。

交通沿線治安隊的專業訓練,由有關軍事機關結合民兵工作安排;國防交通專業課程,由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提供教材、設備和業務指導。第十四條國防交通保障隊伍的車輛、船舶等機動設備應當按照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規定配備統壹的國防交通標誌;戰時和特殊情況下免費優先通過收費站(卡)。第十五條戰時武警部隊、民兵組織等單位需要使用動員運力的,應當向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經省政府批準。

特殊情況下,軍隊或者其他單位需要使用征用的運力的,應當向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經省政府批準。第十六條需要調動或者征用的車輛、設備在外觀、結構和性能上有重大改變的,必須經市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準,並向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備案。第十七條對被動員和被征用的運輸經營者的撫恤和優待,以及運輸工具和設備的補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特殊情況下的軍事行動和應急運輸保障,由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組織協調。交通管理部門和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國防交通保障計劃和要求,優先安排軍事運輸。軍事人員、裝備和其他軍用物資的運輸應當迅速、準確、安全和保密。第十九條在特殊情況下,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可以報請省政府決定,公安機關和海事監督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局部地區的道路、水路實施交通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