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號: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5號
頒布日期:2005年4月30日
實施日期:2005年7月-1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鼓勵和規範誌願服務活動,促進誌願服務健康發展,弘揚社會主義道德,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及其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經過登記,自願無償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和其他資源,開展社會服務和公益活動的人員。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登記註冊、專門從事誌願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以及從事誌願服務活動的機關、非營利機構、社會團體等團體誌願者。第四條誌願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合法、誠信、節儉和非營利的原則。第五條誌願服務的範圍包括扶老攜幼、扶貧濟困、教書育人、環境保護、社區服務以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第六條深圳市誌願者聯合會(以下簡稱市誌願者聯合會)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的誌願服務活動,各區誌願者聯合會(以下簡稱區誌願者聯合會)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誌願服務活動。誌願服務活動應當接受共青團* *等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納入社會和諧發展範疇,為誌願服務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支持。公安、城管、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對誌願服務給予支持。第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和其他組織應當鼓勵誌願服務活動,宣傳誌願精神,維護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第二章誌願工作第九條誌願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誌願服務;(二)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三)符合誌願服務活動要求的身體條件;(四)具備相應的服務能力。團體誌願者的條件由市誌願工作者聯合會章程規定。第十條誌願服務組織建立誌願者登記制度。從事誌願服務的人員應當向誌願服務組織申請登記,從事誌願服務的組織應當向市或者區誌願者聯合會申請登記。誌願服務組織可以根據誌願服務活動的需要招募臨時誌願者,並在市或者區誌願者聯合會備案。第十壹條誌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自願加入或者退出誌願服務組織;(二)參加誌願服務組織開展的服務活動;(三)獲得誌願服務的必要條件和必要保障;(四)請求誌願服務組織幫助解決誌願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困難;(五)對誌願服務組織的建議、批評和監督;(6)有困難時優先考慮誌願服務。第十二條誌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誌願服務組織章程;(二)不得向服務對象收取報酬或者借錢、物,並謀取其他利益;(三)服務期間不接受客戶的捐贈;(四)保守客戶隱私;(五)不得以誌願者或者誌願服務組織的名義組織或者參與違反誌願服務原則的活動。第十三條誌願者應當在誌願服務組織的安排下開展誌願服務,完成服務工作。未經誌願服務組織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誌願服務組織的名義開展活動。第十四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保護誌願者在服務期間的合法權益。誌願服務組織可以根據誌願服務的需要,為參加誌願服務活動的誌願者辦理相應的人身保險。第十五條誌願者在誌願服務期間應當佩戴統壹的誌願服務標誌。誌願服務證書和標誌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誌願工作者聯合會統壹規定。第三章誌願服務組織第十六條誌願服務組織章程應當包括誌願者和團體誌願者的登記、誌願者的權利和義務、誌願服務組織的產生、組織和責任等內容。第十七條誌願服務組織的職責是: (壹)建立誌願服務活動的規章制度;(二)建立健全誌願者和誌願服務活動檔案制度;(三)誌願者的招募、培訓、指導、管理、監督和表彰;(四)組織誌願服務活動;(五)誌願服務的宣傳和交流;(六)為誌願服務提供必要的保障。第十八條誌願服務組織開展誌願服務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誌願服務組織章程的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第十九條誌願服務組織可以自行或者聯合招募誌願者。招募時,應當以適當方式公布誌願服務計劃。誌願服務組織應當按照誌願服務計劃開展誌願服務活動。誌願服務計劃應當包括誌願者的招募、培訓、使用、考核和服務項目。第二十條團體誌願者以集體形式開展誌願服務活動,應當將誌願服務計劃和誌願服務活動情況向誌願者聯合會備案。第二十壹條誌願服務組織的經費包括政府支持、社會捐贈和補貼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專款專用。誌願服務組織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捐贈人、資助人和誌願者的監督。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第四章誌願服務第二十二條需要誌願服務的個人或者單位,可以向誌願服務組織提出申請。第二十三條申請誌願服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誌願服務書面申請;(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證明;(三)申請服務項目的說明及其他相關材料。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第二十四條誌願服務組織接受服務申請後,可以根據服務對象的申請和實際情況,提供力所能及的誌願服務;不能提供誌願服務的,應當回復申請人。提供誌願服務時,應當有兩名以上誌願者。除非對服務項目有特殊要求。第二十五條誌願服務組織可以與委托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解決糾紛的方法。在服務過程中,誌願服務組織和服務對象應當履行服務協議;如壹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協議,可由雙方協商處理。第二十六條服務對象應當根據服務協議,根據服務內容和特點,確保誌願者在安全的環境中開展服務。委托方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為參與服務的誌願者提供必要的專項培訓和相應的物質保障。第五章表彰和鼓勵第二十七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建立誌願者考核和表彰制度。誌願服務組織可以建立服務時間累計、績效評價等具體制度,作為考核表彰誌願者的依據。第二十八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向符合表彰條件的誌願者頒發榮譽證書。第二十九條鼓勵有關單位在招聘、招生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和錄取誌願者。具體鼓勵辦法可由政府有關部門或招生、招生單位另行制定。第三十條新聞媒體應當對誌願服務進行免費宣傳。新聞媒體在征得其同意後,可以對服務業績突出的誌願者或誌願服務組織進行宣傳。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壹條誌願者按照誌願服務組織的安排,在服務過程中造成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損害的,有關誌願服務組織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誌願服務組織與服務對象另有約定的除外。誌願服務組織承擔民事責任後,有權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誌願者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第三十二條委托人在接受誌願服務過程中對誌願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誌願服務組織應當支持受傷害的誌願者向相關服務對象追償損失,並提供必要的幫助。第三十三條誌願服務組織冒用其名稱、標識和相關資料進行違法活動的,誌願服務組織有權要求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誌願服務組織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05年7月6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條經市誌願者聯合會同意,應當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