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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全面加強國家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管理,保證項目建設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的國家電子政務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電子政務項目”)。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項目主要是指:國家統壹電子政務網絡、國家關鍵業務信息系統、國家基礎信息庫、國家電子政務網絡與信息安全體系相關基礎設施、國家電子政務標準化體系和電子政務相關支撐體系。

電子政務工程建設要以政府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為主線,以全國統壹的電子政務網絡為依托,以提高應用水平和發揮系統效能為重點,深化電子政務應用,推進應用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建設符合我國國情的電子政務系統,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發揮電子政務在加強經濟調節、市場監管、改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的作用。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建設單位是指參與國家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的中央政府部門和地方政府部門。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申請電子政務項目,組織或參與電子政務項目的設計、建設和運行維護。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審批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項目審批部門負責國家電子政務建設規劃的編制和電子政務項目的審批,並會同有關部門對電子政務項目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申報和審批管理第六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和國家電子政務建設規劃,研究提出電子政務項目立項申請。第七條電子政務項目原則上包括以下審批環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估算。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且有特殊情況的,可簡化為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估算。第八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建設項目建議書編制要求》(附件壹),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應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評估後進行審查和批復,或報國務院審批後出具批復。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建議書編制階段專門組織項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報告送項目審批部門組織專家提出意見,作為編制項目建議書的參考。第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按照《國家電子政務項目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要求》(附件二),招標選擇或委托具有相關專業甲級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評審後批復,或報國務院審批後出具批復。第十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項目審批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編制要求》(附件3),選擇或委托具有相關專業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並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委托專門的審查機構進行審查批準。第十壹條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門建設的電子政務項目,由中央政府部門牽頭組織地方政府部門編制項目建議書,涉及地方建設內容和投資規模的,應征求地方發展改革部門的意見。項目審批部門總體批準項目建議書後,由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門分別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項目建議書審批要求審批地方政府部門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並事先征求中央政府部門的意見。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審批有特殊規定的,可參照地方規定執行。第十二條中央和地方建設的需要申請中央財政補助的地方電子政務項目,由地方政府部門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1號)組織編制資金申請報告,經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後,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補助資金可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壹次性或分次發放。第十三條項目核準部門對電子政務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等核準文件是項目建設的主要依據。批復中批準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總投資預算等控制指標原則上應嚴格遵守。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和項目建議書批準的內容有重大變化的,應重新提交項目建議書。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變更投資超過批準總投資10%的,應當重新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內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略有調整,且調整內容不超過批復總投資的10%的,需在提交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時,對調整部分單列壹章進行量化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