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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促進家庭教育條例》實施時間

《內蒙古自治區促進家庭教育條例》將於2023年3月1日實施。

內蒙古自治區家庭教育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弘揚中華民族重視家庭教育的優良傳統,引導全社會重視家庭、家庭教育和家風,增進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家庭教育的實施、指導和服務。本條例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對其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素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養、引導和影響。

第三條家庭教育以德育為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註重養成教育,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第四條家庭教育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行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配合、家庭負責、社會參與的家庭教育工作聯動機制。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指導家庭教育,建立和完善家庭學校社會協同教育機制。教育行政部門和婦聯組織統籌社會資源,推進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建設,按照職責分工承擔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部門,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建立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與的家庭教育協調機制,明確各自職責,定期召開會議,共同開展研究和督導。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主動向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報告家庭教育的發展情況。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家庭教育專項規劃,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將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鼓勵和支持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對在家庭教育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家庭責任

第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負有主要責任,應當根據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用正確的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習慣。

第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把道德教育作為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務,弘揚道德操守,恪守公德,嚴於私德,將思想道德教育融入日常生活,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第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化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努力培養負責民族復興的時代新人。

第十壹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繼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弘揚自強不息、尊老愛幼、誠實友愛、睦鄰友好等精神,增強歷史自信和文化自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促進中華文化認同和文化傳承,樹立強烈的中華民族意識。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良好家風,教育未成年人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節約、熱愛勞動、睦鄰友好,引導未成年人繼承善良孝順、禮貌待人、誠實守信、寬厚待人等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第十三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構建文明和諧的家庭關系,踐行忠誠友愛、家庭陪伴、終身學習、綠色生態等現代家庭理念,滿足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需要。

培養未成年人良好的行為習慣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其安全意識和自救自護能力。

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發揮表率作用,加強自身道德修養,增強法治觀念,提高文明程度,培養健康良好的愛好,促進形成愛國、互愛、向上向善、* * * *的社會主義家庭文明新風尚。

第十五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培養未成年人的生態文明意識,樹立珍惜資源、保護自然、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理念,自覺養成健康、文明、綠色、低碳的良好生活習慣。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培養未成年人良好的運動習慣,合理安排作息,指導未成年人科學護眼,增強體質。

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註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其珍愛生命,引導其正確應對挫折和壓力,提高其心理調節能力和社會交往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性別意識,正確認識性別關系,全面推進性別平等教育。

第十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幫助未成年人增強網上信息識別和自我防範意識,提高網上學習和交流能力,引導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網絡使用習慣,防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自覺抵制網絡不文明行為。

第十九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個體差異,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成功觀,引導他們培養廣泛的興趣愛好、健康的審美追求和良好的學習習慣,增強他們的科學探索精神、創新意識和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護其隱私,尊重其知情權和參與權,重視聽取和采納其合理意見。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增強家庭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培養其勇於負責、行善積德、公平競爭的精神,鼓勵未成年人自主選擇、自我管理、自我服務,養成勞動習慣,提高勞動技能。

第二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參加有關國家機關、醫療衛生機構、群眾團體、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學校、幼兒園開展的家庭教育指導活動,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參加家庭教育和指導活動,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壹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增加陪伴時間,提高陪伴質量,參加親子閱讀、體育鍛煉、勞動實踐、誌願服務等親子陪伴活動,通過家庭會議、談心談話、書信往來等方式,加強與未成年人的思想溝通和情感交流。

第二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因工作、學習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應當委托其他具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代為照顧,簽訂委托監護協議,並告知其所在的學校、幼兒園和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未成年人父母應當與不住在壹起的未成年子女保持聯系,通過定期團聚、電話、信函、新媒體等方式,及時了解其學習、生活和身心健康狀況,開展有針對性的家庭教育。

第二十三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主動與學校、幼兒園溝通其學習、生活和身心健康情況,配合學校、幼兒園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家庭教育義務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或者居住地的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申請家庭教育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增強監護責任意識和能力,文明進行家庭教育,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五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不安全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並加強管教。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其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對其進行教育、引導和勸導,不得拒絕或者拖延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章政府推動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家庭教育的主導作用,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加強支持保障,促進均衡發展,努力構建多元參與、協同育人的家庭教育新格局。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家風家教場所建設,開展家風家教的宣傳、教育和實踐活動。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管,督促相關職能部門落實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九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學、幼兒園家庭教育的管理,將家庭教育指導作為推進中小學、幼兒園家庭教育的重要途徑,納入中小學、幼兒園工作計劃和教師專業培訓。

第三十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心理健康醫療機構幹預學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機的支持與合作機制,為本地區中小學校提供醫療救助。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設立或者依托相關專業機構牽頭組織本地區中小學校開展心理健康評估,並按照規定每年開展中小學校心理健康評估。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區域性中小學生心理咨詢中心,推動中小學校建立和完善心理咨詢室,積極開展線上線下多種形式的咨詢服務,定期為本地區中小學校提供專業指導和技能培訓。

第三十壹條精神文明建設部門應當將家庭教育和家風建設納入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體系,將家庭教育作為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家庭、文明校園創建活動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家長和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識。

公安機關、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網絡信息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主要面向未成年人的視聽節目、出版物和文化物品的聽、看、讀、識,及時依法處置有害視聽節目、出版物、音像制品、文化物品和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

第三十三條婦女聯合會應當推進城鄉社區家長學校建設,動員社會力量,為城鄉社區家長學校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提供支持。

第三十四條婦女聯合會充分發揮婦女在弘揚中華民族家庭美德、樹立良好家風中的獨特作用,宣傳普及家庭教育知識,通過家庭教育指導機構、城鄉社區家長學校、文明家庭建設等多種渠道組織開展家庭教育實踐活動,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五條衛生部門應當指導醫療保健機構在開展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兒童保健和預防接種等服務時,為服務對象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婚育、科學育兒和嬰幼兒早期發育的宣傳和指導。

第三十六條衛生、民政等部門應當加強與殘疾人聯合會對確診缺陷未成年人的信息共享,提高未成年人對致殘性疾病的發現、診斷、幹預和康復能力,並給予其家庭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和幫助。

第四章社會協調

第三十七條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有關社會組織建立健全家庭學校社會協同育人機制,充分發揮家庭教育實驗區和創新實踐基地的作用,面向社會和本單位職工家庭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八條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充分利用家長委員會、家長會、家訪、家長開放日、家長接待日等多種渠道,密切家校日常溝通。

第三十九條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引導家長積極加強與學校的聯系,共同解決未成年人使用電子產品、網絡管理、心理健康等問題,支持未成年人參與社會實踐,實現學校、家庭、社會在教育追求、教育資源、教育策略等方面的深度融合。

第四十條中小學校應當將心理健康教育納入校本課程,配備專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

中小學應當將心理健康教育作為必修內容納入班主任和各學科教師的崗前培訓、專業培訓和日常培訓。

第四十壹條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檔案,開展關愛救助工作,並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四十二條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教師應當研究家校合作和家庭教育的內容和方法,與家庭協調,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

第四十三條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依托新時代文明實踐站、婦女兒童活動場所、文化活動場所等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並通過多種方式設立家長學校或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定期組織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宣傳普及家庭教育知識。

第四十四條城鄉社區應當積極開展各種公益性課外實踐活動,促進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心理健康和精神健康。

城鄉社區要積極爭取相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統籌各種資源,開展家庭教育和指導服務。

第四十五條鼓勵城鄉社區探索建立家庭、學校和社會溝通平臺,鏈接學校和社會的教育資源,為家長提供優質指導服務。

第四十六條鼓勵推廣家訪指導等適合農村牧區偏遠地區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服務模式。

鼓勵家庭教育服務機構、誌願服務組織和家庭教育誌願者為農村牧區偏遠地區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開展家庭教育服務。

第四十七條鼓勵有條件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城鄉社區、用人單位積極承擔學生假期托管服務和因父母參與處置突發事件而無人看管的未成年人托管服務,配合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加強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溝通,協助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照顧其生活,關註其身心健康。

第四十八條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依托城鄉社區提供普惠性嬰幼兒護理服務。

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以單獨舉辦或者與相關單位聯合舉辦的形式,為工作場所從業人員提供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有條件的向附近居民開放。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二至三歲嬰幼兒保育班。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或者實施侵犯人格尊嚴、實施家庭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的。、未成年人及相關個人或者組織有權向學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民政、教育、婦聯等部門求助、檢舉、控告。

第五十壹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或者有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不當,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根據情節對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訓誡,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婦女聯合會、關心下壹代工作委員會等群眾團體應當督促前款被訓誡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職責,並做好隨訪。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中小學、幼兒園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家庭教育指導服務職責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23年3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