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是政府的職能部門,和環境保護部的關系最高,環境保護部歸國務院管理。主要負責:起草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法規;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區、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等。
為加強環境治理,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深入實施大氣、水、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公報提出,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監管執法的垂直管理,意味著自上而下的監管行為,比如環保部對地方政府的直接監管,省級環保部門對下級城市的監管,約談問責的力度會加大,但另壹方面,地方的環境監管權力並沒有上收,仍然是屬地管理體制。最終有助於形成企業主體責任、地方政府監管和上級部門監管相結合的環保監管新模式,既保證環境執法效果,又遏制地方保護主義。
第壹
擬訂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受國務院委托,對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和重大經濟發展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定國家環境保護計劃;組織制定國家確定的重點區域和重點流域的汙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第二
擬訂並組織實施大氣、水、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和機動車等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
第三
監督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重要生態環境的建設和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生態破壞的修復;監督檢查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和野生動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和荒漠化防治;向國務院提出新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監督管理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第四
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區、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省際環境汙染糾紛;組織協調全國重點流域水汙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督和環境保護行政檢查;組織全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第五
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發布;負責地方環保標準的備案;審查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寫國家環境質量報告;發布關於環境狀況的國家公報;定期公布重點城市和流域的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制國家可持續發展規劃。
第六
制定並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審批開發建設活動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國家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建設。
第七
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技術、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項目;管理國家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建立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引導和促進環保產業發展。
第八
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國家環境信息網;組織全國環境質量監測和汙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新聞出版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第九
制定關於全球環境問題的國家基本原則;管理環境保護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參與和協調重要的國際環境保護活動;參與國際環境保護條約的談判;管理、組織和協調國際環境保護條約的國內履約活動,統壹對外聯絡;管理環保系統的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合同執行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國務院委托,辦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負責與國際環保組織的聯絡。
第十
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制定相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參與核事故和輻射環境事故的應急工作;對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核設施安全、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核材料的控制和核承壓設備的安全監督。
第十壹
負責總局的機構設置和人事管理;組織全國環保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第十二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