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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議、機要、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和信訪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和日常財務工作;指導和監督城建檔案工作。

第二,計劃財務部

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參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研究;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資金年度計劃、工業技術改造計劃和利用外資計劃;組織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項目庫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基建程序辦理相關項目申報;綜合管理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情況;負責財務預決算,審核批準社會團體購買力;指導和監督下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綜合統計工作;指導行業社會團體工作;檢查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收費工作。

三。法規、科技外事辦公室

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重大經濟技術政策和各項體制改革方案;擬訂立法規劃和計劃;起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承辦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負責處理NPC代表和CPPCC委員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築節能和城市減排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工程;指導建築墻體材料革新;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科學技術項目的研究和開發;負責對外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和引進項目的創新;管理行業內太陽能熱水器的安裝和維護;指導和組織科技成果的鑒定、轉化、推廣和應用。負責制定外事規章制度,編制年度外事工作計劃,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四,房地產市場監管部門

負責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監管和穩定房地產市場房價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擬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引導城市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開發利用;負責房地產市場的分析、監測、預警和調控;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房屋產權和危險房屋的鑒定;起草或者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交易管理、房屋拆遷、房地產評估和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資質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

動詞 (verb的縮寫)房改和公積金監督辦公室

擬訂住房改革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建立和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六、住房保障建設規劃部門

擬訂城市住房建設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發展規劃,制定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廉租住房資金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申報、審核、備案和落實等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督促各地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負責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息化建設、統計和報送,督促指導各地做好相關工作。

七。住房保障政策指導辦公室

研究起草城鎮住房建設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建立健全住房和保障體系;起草城鎮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受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舉報和來信來訪;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審計和稽核工作。

八、房屋安全管理辦公室

指導和監督各地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管理和分配工作;指導和督促各地做好保障性住房項目的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售)、審核和退出工作,指導和督促各地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銷售價格審核工作。

原住房保障和物業管理部門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審批和申報;將指導和監督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歸集、管理和使用的職責委托給房地產市場監管部門。

九。城鄉規劃辦公室

起草或擬訂城鄉發展戰略,起草城市規劃、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城市調查、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市雕塑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群規劃和跨行政區域城市建設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審查和批準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專項規劃的大綱;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及其保護規劃、保護詳細規劃的審查、審批和保護監督;負責重大區域建設項目選址意見的出具、城鄉規劃設計、城市勘測、城市雕塑設計、建設單位和個人資質認證、註冊城市規劃師管理;承擔雲南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州(市)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審批和實施監督工作。

十、標準定額辦公室

組織建立工程建設地方標準體系,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建築產品的質量認證;制定並發布建設工程通用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編制並發布建設工程評標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用地指標,審核並發布專業建設工程標準定額並監督實施。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鑒定工程造價計算機軟件。監督管理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和定額及工程造價計價的執行。負責組織建設項目投資者和有關部門對本級政府管理的建設項目進行竣工結算審查;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爭議的技術鑒定和行政調解;負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資質認定和工程造價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

Xi。建築市場監管辦公室

制定建築業發展政策和規劃;制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工程建設、建築業行業發展和工程機械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企業、商品混凝土、建築制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工程管理企業、建設工程檢測機構的資質認證、審批或申報;認定從事各類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建造業從業員的資格;制定有形建築市場管理和建築業技術進步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審查、登記和管理省內外從事建築活動的企業;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

十二、勘察設計部門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綜合管理;管理和規範勘察設計咨詢業質量,負責省級建設項目選址審批,組織限額以上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認定施工圖審查機構資質,審查和備案限額以上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負責建設項目節能減排的設計審查;管理和規範勘察設計咨詢市場;負責各行業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總承包、項目管理和咨詢資質管理,咨詢單位和各類從事專項設計的企業;負責勘察設計各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資格管理;監督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和合同管理;組織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編制和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協調重點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的相關工作。

十三。城建部門

起草或擬訂城市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改革措施、技術標準和地方性法規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監督市政公用事業(城市道路、橋梁、排水和汙水處理、垃圾收集和處理、城市照明、城市地鐵和軌道交通)和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運行安全和工程質量;指導和監督城鎮的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市容環境、數字城市管理和城建監察工作;指導市政公用事業和園林綠化的特許經營管理;負責城市供水、供氣企業的營業執照管理;負責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和園林綠化建設重大項目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市政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認證的前置審核;負責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審批管理;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備設施運行的安全監管和燃氣器具檢測認證的管理;負責創建園林城市(縣)、生態園林城市、人居環境獎的評審和申報。

十四、村鎮建設司

指導鎮、鄉、村的規劃和建設;起草或者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的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地方性法規,並指導實施;指導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和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管理;負責農村房屋總圖的設計和推廣;指導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的村鎮遷建工作;參與移民安置、撤鄉並鎮、撤鄉並鎮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工作。

十五、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

擬訂建設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實施;組織或參與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調查和處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放;負責管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和人員;負責落實提高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水平的技術及相關政策措施。

十六、城鄉建設執法檢查辦公室

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執法檢查。制定有關執法檢查的規章制度並指導和監督實施;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組織對城鄉建設領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專項檢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建立和管理審計報告和統計制度,接受投訴和舉報,定期公布審計工作情況。

十七、風景名勝區管理處

擬訂風景名勝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世界自然遺產的審批、監督和管理;會同文物主管部門對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進行審查;負責風景名勝區生物多樣性的保護;負責組織審批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負責省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審批和詳細規劃的審批;負責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的選址審批。

18.抗震防震場所

擬定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的政策、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各地農村民居抗震設防基本烈度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各類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計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組織編制抗震防災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原有房屋的抗震性能鑒定和抗震加固;負責地震後的應急救援;參與地震災害調查和經濟損失評估;組織實施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負責農村住宅拆除重建、加固改造、資金分配計劃並組織實施。

十九。人事部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建設工程系統專業技術崗位標準和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評審工作;組織和指導行業內的職業技能崗位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組織和指導各類從業人員的資格申報和考試、考前培訓、證書發放、資格註冊和繼續教育;負責編制系統的人才培養計劃並組織實施;管理處是學校;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建築中等職業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工作。

黨委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退休人員辦公室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