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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維護各方合法權益,促進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機構(專門的摩托車駕駛培訓機構除外)和接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以下簡稱學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是指通過培訓學員機動車駕駛技能,為公眾提供有償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第三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管理。

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

國土資源、公安交通、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駕駛培訓行業管理工作。第四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駕駛培訓市場的供求狀況,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行業發展規劃,調控駕駛培訓機構的發展規模。

駕培機構培訓場地納入交通基礎設施用地範圍,納入城鄉總體規劃。第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鼓勵駕培機構實行標準化、公司化經營。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舉辦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鼓勵和支持駕駛培訓機構推廣使用新能源教學車。第六條駕駛培訓機構應當遵紀守法,誠信經營,文明服務。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駕駛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處理制度,接受投訴和監督。第七條駕駛培訓機構應當公布培訓費標準,並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市價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駕駛培訓機構培訓費的管理。第二章資格管理第八條申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申請人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的有關規定,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教學場地、教學車輛、教學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第九條駕駛培訓機構的教學場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新申辦駕培機構,其教學場地應為自有土地;

(二)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駕駛培訓機構,許可期限屆滿後重新申請許可的,其教學場地應當是自有土地或者依法租賃的土地。土地租賃的,租賃期限不得少於六年;

(三)教學場地規模應當與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教學車輛相適應。第十條駕駛培訓機構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新申請的駕駛培訓機構應當配備100以上的教學車輛;

(二)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駕駛培訓機構應當使自有教學車輛逐步達到規定數量;許可期限屆滿後,市區和福清市、長樂市、閩侯縣、連江縣的駕駛培訓機構應當配備自有教學車輛100輛以上,永泰縣、羅源縣、閩清縣駕駛培訓機構自有教學車輛數量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結合各縣實際另行確定;

(三)教學車輛應當取得市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教學車輛合格證》,並隨車攜帶;

(四)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技術標準,配備輔助後視鏡、輔助剎車、訓練計時裝置、滅火器等安全防護裝置,並有統壹標識。各駕培機構車身顏色符合規定,色調統壹。車門兩側標註駕培機構名稱和監督電話;

(五)教練車每半年實行壹次二級維護,每年進行壹次綜合性能檢測,確保車輛性能完好,符合教學和安全駕駛的要求。第十壹條駕駛培訓機構的管理者應當持有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道路運輸管理者資格證書。

完成學員課程的考官應當具有二級機動車駕駛教練員職業資格。

信息管理人員應具有計算機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持有計算機等級考試二級證書。第十二條駕駛培訓機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實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行政許可。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駕駛培訓機構的培訓規模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第十三條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駕駛培訓機構實行分級管理,對其資質等級、基本條件、經營行為、培訓質量、安全生產、履行職責和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評估,定期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並根據評估結果進行獎懲。具體考核辦法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