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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建築節能管理,降低建築能耗,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改善環境質量,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從事建築及其用能系統的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節能產品和新型墻體材料的應用,以及建築節能和用能的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未納入建設管理程序的農民自建住宅,提倡並逐步實行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築節能,是指在建築規劃、設計、建設、施工、監理和節能運行管理過程中,采用節能技術和產品,執行建築節能標準,降低建築能源和資源消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和資源的活動。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建築節能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中心負責本市建築節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築管理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建築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市建築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本市鼓勵建築節能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新產品,發展可再生能源與建築相結合的新技術,限制或者禁止使用建築能耗高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對在建築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建築節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制定本市建築節能標準,制定本市建築節能技術和產品的推廣、限制和禁止使用目錄,並向社會公布。第八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的詳細規劃或者總平面設計時,在確定建築的布局、朝向和造型時,應當考慮建築節能的要求。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建築節能標準,在設計施工招標文件和相關合同中明確建築節能的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指標,向施工、監理單位提供通過節能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並按照建築節能工程質量驗收程序組織驗收。第十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進行設計,保證建築節能設計質量,在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建築節能設計內容,並向建設單位提供通過節能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第十壹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審查建築節能內容,出具的審查意見書應當包含建築節能審查意見。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向市或者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施工許可時,應當提供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建築節能部分審查的工程技術資料。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築節能標準施工,確保建築節能工程質量。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建築節能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第十四條本市實行建築節能技術和產品備案制度。第十五條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築節能標準,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查等形式,對建築節能工程進行監理。

對未經抽樣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築節能產品,監理工程師不得簽署同意使用的文件;對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建築節能工程子分部、分項,不得簽署工程質量合格文件。第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建築節能工程施工過程的監督檢查,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築節能標準施工的,應當責令改正;對建築節能工程的分部、分項驗收,責令施工單位重新組織驗收。第十七條本市實行建築節能性能檢測制度,具體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十八條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建設熱源、壹次供熱管網系統和換熱站,在設計施工招標文件和相關合同中明確建築節能的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指標,並按照供熱工程驗收程序組織驗收。

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應當逐步實行供熱計量收費。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房屋銷售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所售商品房的節能措施、圍護結構保溫性能指標及相應的保護要求等基本信息,並在商品房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第二十條對高能耗既有建築按計劃實施節能改造。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