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資訊咨詢 - 河南省哪家電氣公司有債務糾紛?

河南省哪家電氣公司有債務糾紛?

河南森源電氣有限公司發生債務糾紛

河南森源電氣有限公司訴安徽中原電力有限公司、劉凱債務糾紛案

內容如下:

原告:河南森源電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楚,該公司董事長。委托代理人:嶽英洲,河南七星殘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杜,該公司法務部長。被告:安徽中遠電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俊峰,該公司經理。委托代理人:周榮春,安徽黃山松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人劉凱,男。委托代理人:周榮春,安徽黃山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河南森源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安徽中遠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中遠)、劉凱發生債務糾紛。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嶽英洲、杜,被告中遠、劉凱委托代理人周榮春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據原報道,2006年6月5438+2月31日,被告中遠公司向原告借款3154380元,由被告劉凱提供還款責任擔保;2008年9月22日,被告還款30萬元。之後原告未能向被告主張債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借款2854380元,賠償利息損失,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中遠公司辯稱,原告起訴要求借款的事實不存在,本案應認定為買賣合同糾紛;2006年6月5438+2月31日,被告中遠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收據是真實的,但合肥新環電氣公司與原告有業務往來。這是因為合肥新環電氣公司所欠貨款已轉給被告中遠公司,但被告中遠公司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同時,作為原告的合肥新環電氣公司的電氣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致使合肥新環電氣公司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後來合肥新環電氣公司的業務轉給了被告中遠公司,故被告中遠公司有理由拒絕支付剩余貨款。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劉凱辯稱:被告劉凱沒有保證還款責任;被告劉凱在合肥新環電氣公司擔任原告期間的銷售報酬共計438428元,原告至今未支付,可以進壹步說明被告中遠公司拒絕支付剩余貨款的原因。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合肥新環電氣有限公司”與原告有長期的業務往來,“合肥新環電氣有限公司”對原告有過債務;2006年6月5438+2月31日,被告中遠公司向原告出具了編號為№0015663的收據。"今收到河南森源電氣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幣3,154,300元."被告劉凱在該收據上簽有“(劉凱)負責人”字樣。同時,原告向“合肥新環電氣有限公司”出具了編號為№0015748的收據,“現收到合肥新環電氣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3,154,380.00元。”被告中遠公司於2009年9月9日以銀行承兌匯票形式償還原告30萬元。庭審中,原告陳述,2006年6月5438+2月31日,被告中遠公司以原告借款3154380元直接償還合肥新環電氣有限公司相應債務。申請出庭作證的被告中遠、劉凱的證人劉兵當庭作證:1、12、2006、31,劉兵在中遠、合肥新環電氣有限公司任會計,時任合肥新環電氣有限公司總經理的劉凱通知劉兵與原告核對,劉兵以合肥新環電氣有限公司會計身份與原告,2.被告中遠公司給原告開具收據的地點是在原告處,但收據上的公章是誰蓋的,蓋在哪裏,不清楚。3.被告中遠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據上,被告劉凱簽字(劉凱負責人)的意思不明。被告稱:不清楚被告劉凱與被告中遠的關系,被告劉凱是合肥新環電氣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之壹..

本院認為,2006年6月5438+2月31日,被告中遠公司向原告出具編號為№0015663的收條,其目的是代合肥新環電氣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債務;從其內容來看,被告中遠向原告借款365,438+054,380元。雖然在此過程中並未出現款項的支付,但被告中遠公司享有相應的“現金”權。被告中遠向原告出具收據後,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即原告對被告中遠享有365,438+054,380元的債權。原告合肥新環電氣有限公司所欠原告365,438+054,380元債務將於原告向合肥新環電氣有限公司出具編號為№0015748的收據後消滅,上述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確認該行為的合法性。被告中遠公司在支付原告30萬元後未能及時償還原告剩余款項,被告中遠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即償還該款項並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該款項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被告劉凱僅在被告中遠公司出具的編號為№0015663的收據上簽署了“(劉凱)負責人”字樣,不能反映被告劉凱為被告中遠公司的這壹行為提供了擔保,本院也不能在此基礎上作出擴大解釋以認定被告劉凱的擔保行為。被告中遠公司辯稱,合肥新環電氣公司因合肥新環電氣公司代理的電氣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故與本案不是同壹法律關系,本院在此不予界定。被告劉凱辯稱,其在合肥新環電氣公司代理原告期間的銷售報酬達438428元,但原告至今未支付,該辯解與本案不屬於同壹法律關系,在此不予界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壹百零八條、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款第七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中遠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人民幣2854380元,並自2006年2月31日起按月利率5.4‰支付利息。2.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2963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中遠集團負擔。被告中遠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交納上訴費用,上訴於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