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公眾咨詢程序
行政機關制定規範性文件時,起草單位應當通過多種方式聽取相關單位、公眾、行政對象、行業協會和專家的意見。除因突發事件等情況需要立即發布規範性文件外,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規範性文件草案應當通過網絡、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涉及窗口服務事項的,應當在窗口服務場所設立公告欄,征求群眾意見;行政對象已經成立行業協會的,應當聽取行業協會的意見;規範性文件除對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規範性文件作出具體規定外,涉及《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省政府令第183號), 《江門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試行)》(符江[2014]10號)、《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辦法(試行)》(粵府辦[2065438])《江門市重大決策專家咨詢論證辦法(試行)》(江辦發[2012]27號)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按照 規範性文件在完成公開征求意見程序後,方可按規定送審。
二、政府規範性文件審查程序
(壹)已列入政府規範性文件年度調控計劃的規範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門直接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未列入年度立法計劃,因上級文件要求或實際工作需要以政府名義發布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單位應先征求市政府法制機構的意見,然後向市政府書面報告理由和理由,經市政府行政首長批準後,列入年度立法計劃。
(二)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政府規範性文件應當附有下列資料:
1,公函提交政府法制機構審核;
2、規範性文件草案文本;
3、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範性文件所依據的文本;
4、起草規範性文件,包括:
(1)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主要依據;
(3)主要內容的說明(章節條文數量及內容基本構成的說明);
(4)起草的簡要過程和征求意見的總體情況(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說明情況和理由);
(五)需要提請政府審議解決的問題;
5.征求意見材料,包括相關單位書面反饋意見復印件和全部意見采納情況匯總表(意見未被采納的,在備註欄註明反饋或協調情況);
6、相關聽證筆錄、調研報告和參考資料;
7.其他相關材料。
(1)征求公眾意見網站截圖(征求公眾意見網站應在線不少於10天)
(2)起草單位負責審核意見的法律工作。
(3)起草單位提交的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回執,在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公開征求意見。起草單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中止辦理,並通知起草單位在壹定期限內補齊材料。起草單位逾期未補齊材料的,視為未送審,起草單位應當重新送審材料。
(四)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三、部門規範性文件審查程序
(壹)部門規範性文件在發布前應當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市政府法制機構批準,部門規範性文件不得發布。各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在起草本部門規範性文件時,應當進行審核把關。提交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部門規範性文件,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由幾個部門起草的,應當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由主辦部門負責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二)報送部門規範性文件時,報送部門應當向市政府法制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1,公函提交政府法制機構審核;
2、規範性文件草案文本;
3、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範性文件所依據的文本;
4、起草規範性文件,包括:
(1)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主要依據;
(3)主要內容的說明(章節條文數量及內容基本構成的說明);
(4)起草的簡要過程和征求意見的總體情況(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說明情況和理由);
5.征求意見材料,包括相關單位書面反饋意見復印件和全部意見采納情況匯總表(意見未被采納的,在備註欄註明反饋或協調情況);
6、相關聽證筆錄、調研報告和參考資料;
7.其他相關材料。
(1)征求公眾意見網站截圖(征求公眾意見網站應在線不少於10天)
(2)起草單位負責審核意見的法律工作。
(三)起草單位提交的材料符合上述規定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回執。起草單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中止辦理,並通知起草單位在壹定期限內補齊材料。起草單位逾期未補齊材料的,視為未送審,起草單位應當重新送審材料。
(四)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報送部門。爭議較大、情況復雜,或者涉及其他重大問題,不能在前款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的,經市政府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審查期限的情況及理由告知報送部門。
(五)部門規範性文件的送審稿原則上應當根據市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對送審稿進行補充修改。報送部門對市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市政府法制機構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請求政府協調解決。
四、規範性文件的公布和備案程序
(壹)政府規範性文件的公布和備案程序
1、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政府規範性文件,由行政首長簽發,統壹由市政府辦公室在《江門市人民政府公報》和江門市政務窗口網站發布。
2、政府規範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向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每年1前將上壹年度制定的政府規範性文件目錄報送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查。
4、各市、區政府法制機構應於每年31前,以清單形式報送江門市政府法制機構上壹年度本級政府制定、發布和備案的規範性文件。表格內容應包括規範性文件名稱、制定單位名稱、文號、發布時間、統壹發布、備案時間、江門市政府法制機構出具的備案回執的文號。
(二)部門商店規範性文件的發布和備案程序
1、部門規範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自收到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要求處理:
(1)起草部門單獨發文的,由部門負責人在印發打印文件後,聯系市政府法制辦辦理統壹公開申請,政府函公開審核後,向相關單位發文,並在網上公開公文。
(2)如果是幾個起草部門聯合發布的,根據江門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起草部門和市政府同意後,* * *發布,並聯系市政府法制辦辦理統壹公開申請。政府函公開審核後,會向相關單位發文,並在網上公開公文。
2、部門規範性文件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並在載體上統壹發布後,不再報送市政府備案。各部門應在每年1前將上壹年度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發布信息以清單形式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表格內容應當包括規範性文件名稱、制定單位名稱、文號、公布時間、是否已在指定載體上統壹公布、市政府法制機構出具的審查意見的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