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資訊咨詢 - 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

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定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本省境內的建設工程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應當列入建設工程造價的全部費用,包括建築安裝工程造價、設備和工具購置費、其他建設費用、預備費、建設期貸款利息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第三條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其下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日常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財政、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執行國務院行業工程造價基礎的有關部門,負責其專業權限範圍內的工程造價監督管理。第四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主要包括:

(壹)國家和省統壹的定價方法;

(二)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3)投資估算指標和區域基準價格;

(四)預算指標、定額和地區基價;

(五)消耗定額和地區基價;

(六)建設工程費用定額及標準、工期定額、勞動定額;

(七)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的預算價格、指導價格和市場價格。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編制和調整。第五條工程造價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全過程、分階段合理確定,並按照建設程序進行有效控制。投資估算控制設計預算,設計預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第六條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編制投資估算。投資估算由建設單位(業主)負責的設計單位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根據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施工工藝(技術)標準、估算指標及有關規定進行編制。第七條初步設計階段應編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和修正概算應由承擔本項目設計業務的設計單位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根據概算定額和相關計價依據進行編制。第八條投資概算、設計概算和修正概算壹經批準,不得隨意突破。建設和設計單位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和提高建設標準。項目建設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準。第九條施工圖設計完成後,應當編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由承擔設計任務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根據施工圖、施工方案、定額標準、預算價格、指導價格和市場價格進行編制。第十條鼓勵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和計價中開發和使用計算機軟件。在本省統壹計價基礎上開發使用的建設工程計價軟件,應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第十壹條工程合同價款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依據現行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國家、省頒布的有關規定合理確定。

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編制工程預算和結算的定額標準,不得違反現行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提高或降低工程造價。第十二條當年未完工程應編制年度工程結算,已完工程應編制竣工結算。工程結算由施工單位根據工程進度和合同編制。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及時結清工程竣工結算。未完成工程竣工結算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等相關手續。第十三條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由招標人提供工程量清單。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提供給投標人。投標人按照工程量清單報價,招標雙方通過市場競爭依法確定工程造價。第十四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並設定最高投標價。

其他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提倡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

依法不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其計價方式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計價依據協商確定。第十五條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下列費用應當在工程總價中單獨列出,並按照規定的標準計算,不計入投標競爭費用。

(壹)勞動保險基金。

(2)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

(3)項目排汙費;

(四)工程定額測定費;

(五)住房公積金;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