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主要項目包括:飛行區項目、航路和機場導航控制、通信導航、氣象項目和目視助航系統項目。第三條民用機場工程建設監理是指業主委托監理單位對民用機場工程建設進行監督管理。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工程建設政策法規、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簽訂的建設監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對民用機場工程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負責全國民用機場建設監督管理工作。民航總局基本建設機場管理司負責民用機場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審批和實施監理業務的監督管理。第二章監理單位第五條具有法人資格、監理資質證書、承擔民用機場工程建設監理資質並經民航局資質認可的單位,方可承擔機場主體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前款所稱資質條件,是指承擔工程建設監理的單位在人員素質、資金數額、專業技能、管理水平和監理業績等方面應當具備的條件。第六條具有民用機場工程建設監理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經民航局批準,可以兼營機場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工程設計單位所屬的監理機構不得對本單位設計的民用機場工程建設進行監理。在特殊情況下,確需承擔監理業務的,必須報民航總局批準,但本單位直接負責項目設計的人員不得參與監理。第七條監理單位從事民用機場建設監理的工作人員不得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不得在建築、設備制造、物資供應單位兼職;監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與施工、設備制造、材料供應單位合夥或有經濟利益關系。第八條合作監理民用機場主體工程建設的中外監理單位,除符合本規定的壹般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合作事項由中方監理單位報民航局批準;
(2)國外監理單位必須通過民航總局的資質審查;
(三)雙方依法簽訂書面合作合同,並報民航局審批。第九條監理單位從事民用機場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應當遵守“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基本職業道德。第三章監理範圍第十條民用機場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根據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各級可承擔的監理範圍如下:
(壹)甲級監理單位可承擔全國民用機場工程建設監理,機場等級不限;
(二)乙級監理單位,可承擔4D飛行區等級及以下機場工程的施工監理;
(3)丙級監理單位可承擔飛行區等級為4C及以下的機場工程施工監理。
超出監理範圍承擔民用機場工程建設監理的,必須報民航局批準。第四章監理內容第十壹條民用機場建設監理包括以下內容:
(1)施工前階段:
1,投資決策;
2.項目評估;
3.項目可行性研究。
(2)設計階段:
1,組織設計招標;
2.選擇設計方案和設計單位;
3.協助業主簽訂設計合同,並監督合同的執行;
4.檢查設計估算(預計算)。
(3)施工準備階段:
1,協助業主編制招標文件;
2、檢查施工圖設計和概算(預算);
3.組織招標活動;
4.協助業主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4)施工階段:
1,協助業主和承包商準備開工報告;
2.確認承包商選擇的分包商;
3、審批施工組織設計;
4、簽發開工令;
5、審核承包商的材料,編制采購清單;
6.檢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構件和設備的規格和質量;
7、檢查施工技術措施和安全防護設施;
8、主持工程設計變更的談判和工程洽商(超越委托權限的變更和洽商,必須征得業主同意);
9.監督合同履行,調解雙方糾紛,處理索賠事宜;
10,檢查工程進度和施工質量,驗收分部分項工程,簽署工程款支付憑證;
11,監督整理合同文件和技術檔案;
12,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13,檢查工程結算。
(5)工程保修階段:
在規定的保修期內,負責檢查工程質量,對質量問題進行責任認定,並督促責任單位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