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防治揚塵汙染的行動計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建立揚塵汙染防治協調、長效管理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
(三)建立公眾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應急預案;
(四)建立健全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檢查、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荊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荊州濟南生態文化旅遊區管理委員會、荊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各自區域的揚塵汙染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負責本轄區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第六條生態環境部門對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協調督促其他有關部門履行揚塵汙染防治職責,會同有關部門認定並公布重點揚塵汙染源;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七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構)築物拆除等工程建設中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城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砂石、混凝土等物料運輸過程中揚塵汙染防治、違法建(構)築物拆除、市政道路綠化和保潔、生活垃圾收集、清運和處理的監督管理。
交通部門負責交通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以及港口、碼頭物料堆場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確定易產生揚塵汙染的運輸車輛行駛路線和通行時間,查處上述交通違法行為。
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二章防治措施第八條揚塵汙染防治責任主體應當建立揚塵汙染防治管理制度,並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汙染防治責任,將揚塵汙染防治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專項用於揚塵汙染防治。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揚塵汙染防治規劃,依法向相應的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落實防治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揚塵汙染防治措施、責任人和監督管理部門等信息。第十壹條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納入監理範圍,並監督實施;對未落實的,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和相關管理部門報告。第十二條工程建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汙染防治的壹般要求:
(壹)施工現場周圍按照規範要求設置堅硬、連續的封閉圍擋,城市主幹道、景觀區、繁華區的施工圍擋高度不低於250厘米,壹般道路的施工圍擋高度不低於180厘米;
(2)在主要道路、圍擋、建築物主體結構外圍等產生揚塵汙染的部位統壹安裝噴淋、噴灑設施,噴灑能有效覆蓋防塵區域;
(三)進行土方、基礎施工、拆除、爆破、機械刨削、材料切割、裝卸、移動物料等易產生粉塵的作業時,采取連續加壓噴霧或者其他抑制粉塵產生的措施;
(4)施工現場堆放砂石、土方、建築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采取定期灑水等措施。48小時內未使用或拆除的,應用防塵網、防塵布等措施徹底覆蓋;
(五)因施工作業裸露地面的時間,超過四十八小時不作業的,采取覆蓋等防塵措施,超過三個月不施工的,進行綠化和鋪裝;
(6)施工現場出入口內側配備沖洗設備。對於有基坑開挖和土方運輸的工程,設置車輛沖洗池,可將車輛沖洗出施工現場;
(七)施工現場出入口、車行道、材料加工堆放區的地面應當按照規定硬化,並灑水清掃;
(八)施工現場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級配碎石和預拌水穩混合料,不得在城市建成區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