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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船舶工業協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1條:名稱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船舶工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英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national shipping industry(簡稱CANSI)

第2條:自然

本協會是由船舶修造企業、船舶設備制造企業、船舶及船舶設備研究設計院、船舶檢驗部門、與船舶工業相關的高校(專業)、企事業單位、同行業符合條件的經濟組織,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組成的非營利性全國性船舶工業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3條:目的

高舉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市場化原則規範會議,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為政府部門、行業、企事業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是政府管理行業的重要支撐,是促進行業技術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是社會宣傳船舶工業的重要窗口,是密切與國內外同行交流的重要手段。壯大船舶工業實力,推動中國成為世界造船強國。

第四條:協會接受國防科工委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隸屬於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和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

第五條:本協會的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根據國家經濟發展戰略,結合行業情況,積極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接受政府委托,協助國防科工委對船舶工業實施行業管理;

(二)受政府委托,組織實施行業調查,進行綜合統計和分析,向政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和經濟立法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三)積極向政府部門提出船舶工業存在的問題,反映會員單位的意願,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利益;

(四)開展市場調查,分析市場形勢,開發信息資源,建立信息網絡,為會員單位和政府部門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五)推動本行業企業改革、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組織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方面的經驗交流和培訓,提高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和國際競爭力;

(六)組織和參與行業內名優產品和各類工業獎項的評審、申報和推薦工作。參與職業技能鑒定、質量認證和企業資質認證,提高船舶工業質量。

(七)參與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和修訂,並組織實施和監督;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規章制度,協調會員單位和行業之間的關系,為會員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八)組織本行業與有關外國經濟組織和團體開展各種活動,包括組織考察、舉辦展覽、經貿洽談會等。,促進成員間對外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的發展;

(九)積極開展新聞宣傳,收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船舶工業相關經濟信息;編輯出版期刊、年鑒、資料和出版物;

(十)承辦政府和企業委托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並承擔會員義務,按時繳納會費,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3)會員必須是在船舶工業及相關行業業務領域具有壹定影響力的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卡。會員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討論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後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換屆選舉的,由理事會表決,報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審查,民政部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18條:理事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執行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20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或通過通訊方式,會議可以延期或提前召開。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4、7、8、9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船舶工業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 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人選,由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由本會按照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序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國防科工委、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防科工委審核,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真實情況;

(三)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四)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人員的聘用;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壹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二)會員單位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3)政府資助;

(四)核準經營範圍內的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會計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所有資金均接受審計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相關信息將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應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協會在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防科工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壹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國防科工委審議通過並報民政部批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自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三條:終止本會的動議,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國防科工委審批,經民政部批準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應當在國防科工委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民政部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國防科工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於2006年5月23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