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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保障行政審批項目合法實施,促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是指行政審批部門要求申請人委托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機構)作為行政審批條件開展的有償服務,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定、認證、咨詢、測試等。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管理活動。第四條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建立全省統壹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信息管理平臺,公布中介服務目錄、中介服務收費清單、中介服務規範和標準以及中介服務機構信用信息。

中介服務業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信息的管理和維護工作,確保公示信息的及時、準確、完整。第五條省編辦負責組織編制全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統壹目錄。除依法提供中介服務外,其他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要求前置中介服務和以任何形式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

現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轉為中介服務。第六條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政府定價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建立政府定價的中介服務目錄,對中介服務實施監督檢查。清單應明確中介服務、審批部門、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第七條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中介服務規範和標準,指導和監督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壹次性告知、執業記錄等制度,細化服務項目,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規範中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

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中介服務機構在提供中介服務時執行中介服務規範和標準的情況進行隨機抽查。第八條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全省中介服務機構信用信息數據庫,及時歸集和公布各行業中介服務機構信用信息,向社會公布中介機構註冊、許可、備案、受行政處罰等依法應當公示的信用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中介服務機構信用信息數據庫,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年度報告、企業公示信息抽查、異常經營名單、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管理制度。

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中介服務機構懲戒淘汰機制,完善信用體系和評價機制,對不按照中介服務規範和標準提供中介服務的,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將其納入失信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名單,相關信用狀況和評價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示。第九條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行政審批受理辦公室和本部門政府網站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名稱、設置依據和基本要求。第十條申請人有權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濫用職權限制申請人接受或者變相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不得設置排他性條件導致申請人失去對服務領域相近、資質相同的中介服務機構的合法選擇權。第十壹條行政審批部門在行政審批過程中委托的技術服務應當通過競爭方式進行,服務費由審批部門支付。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審批部門依法組織的專家評審活動的費用,申請人不承擔。第十二條推行並聯審批制度,建立多監管、多評價、多圖聯審機制。行政審批部門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增設辦理環節,不得要求行政審批機關或者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第十三條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文物、壓覆礦山、水資源、環境評估、能源評估、安全評估、穩定性評估、地質和地震災害風險評估等區域評估。,由組織評估的管理機構購買中介服務,承擔相關評估費用,降低企業投資成本。對上報國家審批的項目,確需單獨出具評估報告的,有關部門和組織評估的管理機構應當協調承擔區域評估的中介服務機構出具評估報告,並出具相關審批文件。第十四條行政審批部門應當直接受理中介服務機構依法提供的中介服務意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對中介服務意見進行審查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審核所需費用由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部門不采納中介服務意見的,應當向行政審批申請人和中介服務機構書面說明不采納意見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