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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簡介

壹、職責調整

(壹)將原市建設局的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將市房地產管理局承擔的行政職責劃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取消省、市人民政府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努力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五)加強新型城鎮化和農村建設管理,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加強和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二、主要職責

(壹)率先推進新型城鎮化戰略。擬定全市推進新型城鎮化、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工程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以及相關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和進行行業管理。

(二)承擔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編制全市城鎮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管理;負責城市棚戶區和城中村改造;指導和規範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的運營和管理。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制定適合市場條件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制定全市住房建設計劃並指導實施。

(四)參與城鄉規劃管理,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審批、保護和監督工作。

(五)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國家統壹定額、行業標準及相關管理制度,制定並發布我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和定額及其具體實施辦法和管理規定並監督實施,制定工程造價建設標準和管理制度,制定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實施, 指導和監督各項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計價的實施,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指導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評估方法。

(六)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職責。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制定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開發利用,提出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指導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和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管理,負責市級房地產開發經營和商品房預售許可工作。制定和實施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登記、產權登記管理、房屋租賃、房屋產權交易、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評估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與拆遷等制度,負責房地產中介機構、白蟻防治等專業單位的資質審查和申報。

(七)指導和管理全市建設活動。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貫徹國家和我省有關建築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法律法規,制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行為的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勘察設計咨詢、工程建設、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對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指導和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勞保統籌和工程監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和勘察設計咨詢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八)制定全市市政基礎設施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組織、協調、管理、調度和考核;綜合協調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管網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汙水處理的管理;組織實施城市綜合開發,包括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城市道路橋涵、城市軌道交通、地下空間和排水涵洞的建設和維護;負責全市重點風景名勝區建設的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負責世界自然遺產和自然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城市雕塑的建設。

(九)承擔全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制定工程質量、生產安全、竣工驗收等方面的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制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抗震設防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勘察設計、工程質量安全及其開發利用,負責組織房屋安全鑒定,指導房屋白蟻防治工作。

(十)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制定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莊和集鎮建設、農村住房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改善,指導全市重點鎮建設,負責特色景觀旅遊村鎮的申報和管理。

(十壹)負責城市建設維護費、基礎設施配套費和汙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編制市本級城市建設資金年度使用計劃並協調管理。

(十二)承擔推進全市建築節能和建築科技進步的責任。組織制定全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制定建築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和新技術開發利用,管理行業科技成果。

(十三)承擔全市推進城市減排的責任。組織實施城市汙水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重大減排工程實施,促進城市減排。

(十四)制定行業人才發展規劃,指導建築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建設系統職工的培訓和繼續教育,承擔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職業資格管理的相關工作。開展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