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定程度上,姚策的生母還是之前的態度:“談了沒意義,讓法律解決吧”。但在“錯換”是“偷換”的情況下,這種態度是可以理解的。但說到房產糾紛,“姚郭兩家”這麽久都沒想通,真的很奇怪。
要知道,姚策出院後(兩個月前),就強調要解決“幕後黑手”。不幸的是,直到他的癌細胞遍布全身,幕後最重要的房地產問題仍然不清楚,以至於在他最痛苦的日子裏,他仍然不得不忍受世俗道德的不斷吶喊。
“姚家、郭家”確實沒有處理好房產糾紛。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姚郭兩家”不太重視所謂的“人脈”,更重視“家世”。只是有些情緒真的可以壹筆勾銷嗎?如果是,我相信姚策更願意承認自己沒來過這個世界。
其實房產糾紛的問題不在於“房契上寫的是誰的名字”,而在於建立關系的過程中是否把人當人看。需要明確的是,在“錯換”被證明為“盜換”之前,“郭賈”和“姚策妻兒”應該是“郭堯兩家”。
從這個層面去思考房產的分配,似乎更容易壹些。畢竟,如果姚策沒有患癌,即使證明了“錯換”(偷換),房產或許也能更好地分配,但僅僅因為姚策妻兒混雜,似乎房產終究會難以打破,世俗機制和家國建設確實值得玩味。
坦白說,就國內婚姻建設而言,壹般來說,男方要承擔購房款。這方面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似乎已經成為壹種“明確的規則”。當然,在房價相對昂貴的大都市,如果經濟條件壹般的男性買不起,女性只要有好感也可以支持。
但無論如何,作為硬資產的購買,也要明確權益歸屬。目前婚前財產屬於男女雙方,婚後財產屬於同壹財產。無論是購買的不動產還是* * * *經營的流動資產,這些方面在法理上都有詳細的標註。
但是,法理學歸法理學。如果真的回歸到真正的婚姻秩序,男女關系的構建就是利益交換的壹部分。這就導致了只有真正分居的婚姻才會凸顯法律層面的規則。在這個過程中,婚姻的工具化就會顯露出來。但無論如何,法理與理性之間,人是要做事的,最好是做人事。
所以,對於“郭堯二老”來說,先不要擔心自己的利益,還是回到“婚姻建設”中“買婚房”的原始邏輯。從這個意義上說,房子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處分權)實際上是屬於姚策和郭為的,前提是男方家庭在婚前單獨購買。
所以先不說“房書是誰的問題”?至於“郭堯的兩個父母”,只要他們的兒子還活著,他們就不應該把他們的兒子“扔”出去。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姚策的妻子和孩子也應該有相應的分配,和姚策是否得了癌癥關系不大。但是,即使姚策的妻兒有權接手相應的財產分配,也不應該是理所當然的。畢竟姚策沒有自己蓋房子(根據公布的資料)。
只是在這個問題的處理上,無論是誰莽撞的“死亡原則”可能真的是“人不是人,鬼不是鬼”。就有限的信息發布來說,郭為和姚策的“婚房”是他們自己出身的家庭攢了大半輩子的,所以都是有價值的。這時候“壹個兒子會死”的問題自然會陷入僵局,這也與“盜竊風波”的發酵密切相關
同時,“回各家找各家媽”的財產分配方式之所以不合適,還在於對“養育”的嚴重低估。坦白說,這是輿論場的壹件悲哀的事。因為育兒的感覺已經壹筆勾銷,也就是“家庭執念”毫無意義,至少很難體現“回饋之光”。
反正郭為是郭家帶大的,也結婚生子了。至於姚思安的老婆孩子,如果姚思安的父母只把姚思安的老婆當外人,說明他們對姚思安的愛是自私的。當然,我們不能否認,把妳媳婦當外人是世俗的標準,但壹般情況下,妳婆家是不願意發現的。
但說到姚策的孩子,他應該有兩個奶奶,兩個爺爺。因為如果孩子因為父親的病失去了親人,那麽這樣的人真的不值得留戀。因此,回到愛情和愛情的層面去思考房地產糾紛,郭堯和他的父母應該妥協。即使未來的“錯換”會充滿不確定性,但也應該給後人留下壹些道理和美德,或許值得堅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