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會同規劃部門編制全市中長期旅遊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旅遊資源普查,編制全市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旅遊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
(三)負責全市旅遊業的指導、監督、協調和管理;
(四)組織和指導旅遊促銷工作,開拓國際、國內旅遊市場;
(五)按規定審批旅行社、旅遊定點單位和旅遊飯店的星級評定,管理導遊人員;
(六)組織和指導旅遊管理人員和導遊人員的教育培訓,評定旅遊專業人員的技術業務水平;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旅遊安全工作;
(八)受理旅遊者的投訴,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九)承擔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職責。
縣(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旅遊管理工作。
風景名勝區和旅遊度假區的管理機構,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宏觀指導下,按照其職責範圍,負責本地區的旅遊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旅遊管理工作。第五條發展旅遊業必須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壹,發揮旅遊資源優勢,突出地方特色,保證優質服務。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杭州旅遊業發展規劃。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地區旅遊業發展規劃,並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旅遊資源。第八條開發利用旅遊資源應當堅持“統壹規劃、依法開發、體現特色、合理利用、科學保護”的原則,並符合旅遊發展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第九條鼓勵發展休閑度假旅遊、會展旅遊、商務旅遊、生態旅遊、民俗旅遊等多種旅遊,豐富旅遊活動的文化內涵,促進“遊、食、住、行、購、娛”六大要素全面協調發展。第十條鼓勵國有、集體、個體私營、外商投資等多種經濟成分參與杭州旅遊業的開發和經營,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吸引社會資金發展旅遊業。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相應政策,鼓勵和支持外地企業來杭投資旅遊;鼓勵外國投資者投資旅遊景點;鼓勵本市企業生產具有地方特色的旅遊商品,並在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和對外推廣等方面給予支持。第二章旅遊經營管理第壹節總則第十壹條經營旅遊業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旅遊業務。第十二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提高服務質量,自覺履行規定的服務標準或者與旅遊者的約定,保護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第十三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其從業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旅遊服務質量。未經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第十四條旅遊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不得從事損害國家利益和人格尊嚴的行為。禁止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回扣或額外費用;旅遊經營者不得給旅遊專業人員回扣或額外費用。第十五條旅遊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必須公示服務項目和服務收費標準,明碼標價,保證服務質量,不得擅自提高服務收費標準;不四處兜售和買賣;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欺騙、脅迫旅遊者購買商品;不要向遊客勒索錢財。第十六條旅遊經營者參加境外國際旅遊交易會或者設立旅遊辦事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旅遊經營者舉辦全國性旅遊促銷活動,或者外國旅遊經營者在本市設立旅遊辦事機構舉辦旅遊促銷活動,應當向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