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制定全市住房和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定廉租住房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國家、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並監督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城鄉規劃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全市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制定城鄉規劃政策和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實施的審批和監督,承擔全市歷史文化名城的審批和保護監督,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四)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和省標準、國家統壹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指導和監督各類建設標準和定額及工程造價計價的實施,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和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職責。指導城市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開發利用,制定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危險房屋鑒定、白蟻防治、房地產評估和經紀管理、物業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等制度規定,並監督實施。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綜合管理和指導全市建築活動,制定工程建設、建築業和裝飾行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和制度規定,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制定建設、監管和規範建築市場各方行為的制度規定,並監督實施。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制定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市場秩序和質量的責任。擬定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範標準圖集,組織城市建築普查、鑒定、加固和重建,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
(八)承擔指導城市建設管理的責任。制定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城市燃氣、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城建監察,指導城鎮防洪排澇工作,指導城建檔案管理。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制定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改善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指導受災村鎮搬遷重建和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十)組織制定全市風景名勝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風景名勝區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全市世界自然遺產申報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文化遺產的申報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監督和管理。指導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十壹)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和城市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工程,促進城市減排。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承擔推進墻體材料創新的責任。負責散裝水泥推廣的組織實施。
(十二)承擔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使用和安全。
(十三)承擔實施市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的責任。指導和監督市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實施,承擔廣元市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四)承擔全市測繪管理職責。貫徹國家有關測繪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綜合管理和指導全市測繪工作,負責測繪法制建設和宣傳工作。
(十五)制定並組織實施城鄉規劃建設和住宅產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指導城鄉規劃建設和住宅產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資格管理。指導和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協會、學會的工作。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國際交流與合作,制定城鄉規劃建設和住宅產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
(十六)管理城鄉規劃建設住宅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企事業單位開拓市內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組織協調住宅建築企業開展對外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指導和協調全市建設系統招商引資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公布的相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