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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潮州古城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和《潮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第二條在潮州古城居住和從事生產經營、古城保護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潮州古城,是指東起韓江西岸,西至葫蘆山北側;南起環城南路,北至環城北路潮州老城區,面積約2.33平方公裏。第四條古城區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下進行,湘橋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對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負責實施。第五條古城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第六條古城消防業務和消防設施維護費用應當納入當地政府年度財政預算,確保消防工作與古城保護管理相適應。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古城內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鼓勵和支持個人參加古城內的誌願者組織和誌願服務活動,定期對消防安全責任人進行消防法律法規培訓。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古城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古城地區的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古城地區的消防宣傳教育。第二章消防安全要求第八條古城區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規範。

鼓勵古城區域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按照保護要求和技術規範完善消防設施。確需保護古城,不能按照標準規範設置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湘橋區人民政府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並指導相關單位采取補救措施。第九條古城區新建消防車通道的凈寬和凈高不得小於4m,新建小型消防車通道中心線之間的距離不得大於160m。

消防車、消防摩托車通行道路應當保持暢通,不得設置固定的隔離樁、欄桿等障礙物。第十條在古城區內沿道路、車行道深度30米以上設置消火栓,應當符合古城區相關規劃要求和消防技術規範,消火栓間距不得大於50米。

市政消火栓旁應設置應急消防器材箱,箱內裝有消火栓扳手、水槍、軟管、手持機動泵等消防器材。第十壹條古城內的建築應當按照消防技術規範配備室內消火栓系統和消防水龍帶卷盤。根據《消防技術規範》規定,不需要安裝室內消火栓的公共建築,應設置消防水帶卷盤等簡易設施,方便出入。第十二條古城內的經營場所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按照規定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不得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圈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和消防車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第十四條古城區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築裝飾裝修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第十五條古城內的房屋建築、修繕和裝修,應當按照現行規範進行設計和施工,不得隨意擴大防火分區、縮小防火間距,不得使用易燃或者有毒材料進行裝修。第十六條古城區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工程,提倡使用耐火性能高且符合潮州古城建築風格和風貌的建築材料。第十七條古城內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者應當建立火災風險防範機制,並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第十八條古城內用於賓館、飯店、商店、網吧、酒吧、電影院、作坊等經營活動的場所,應當符合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因古城、歷史建築保護需要,確實無法達到現行消防技術標準的,應當符合市公安機關制定的消防安全保障標準,由湘橋區人民政府牽頭組織公安、消防、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安監、工商、衛生、文物、旅遊、 房產管理等部門進行綜合安全評估,出具評估意見,確定符合保護需要的建設、管理和安全保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