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資訊咨詢 - 種質資源工作機構

種質資源工作機構

在我國,中國農業科學院農作物品種資源研究所負責組織協調全國農作物種質資源的收集、調查和研究,管理種質資源的對外交流。研究所的長期保存庫負責統壹保存所有國內和進口的種質資源和材料,並提供給有關單位進行繁殖和更新。在蘇聯,全蘇列寧農業科學院瓦維洛夫全蘇植物栽培研究所負責收集和保存國內外植物資源,研究世界各地栽培植物及其野生近緣植物的遺傳基礎。在美國,國家植物遺傳資源委員會是植物遺傳資源工作的最高決策機構,由咨詢機構、聯邦、地區和州級執行機構和四個地區植物引種站組成,形成了國家植物遺傳資源研究體系。自20世紀60年代初以來,世界各地建立了13個國際農業機構,主要集中在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其中包括馬尼拉的國際水稻研究所(IRRI)和墨西哥城的國際玉米小麥改良中心(CIMMYT)等。,都結合作物品種改良,把遺傳資源研究作為重要工作內容,成為壹種或幾種作物的區域性或國際性遺傳資源中心。國際植物遺傳資源委員會成立於1974,旨在促進全球範圍內植物遺傳資源的收集、保存、評價、利用和交流。

規章制度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促進農作物種質資源交流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農業種質資源的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作物種質資源,是指培育農作物新品種的基礎材料,包括農作物栽培種、野生種和瀕危珍稀種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創造的各種遺傳材料,包括果實、籽粒、幼苗、根、莖、葉、芽、花、組織、細胞、DNA、DNA片段和基因等活體材料。

第四條農業部設立全國農業種質資源委員會,研究提出全國農業種質資源發展戰略、方針和政策,協調管理全國農業種質資源。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農業部種植管理司,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確定相應的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單位。

第五條農作物種質資源工作屬於公益事業,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證農作物種質資源工作的穩定和經費來源。

第六條國家對在農業種質資源的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引進、利用和管理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章農農作物種質資源的收集

第七條國家有計劃地組織農作物種質資源的普查、重點調查和收集。因工程建設、環境變化等原因造成農作物種質資源可能滅絕的,應當及時組織搶救和收集。

第八條禁止采集或者砍伐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野生物種、野生近緣物種、瀕危珍稀物種和農作物種質資源。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或者砍伐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野生物種、野生近緣物種和瀕危珍稀種質資源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和農業部有關野生植物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需要在保護區、保護地、種質園采集或者采伐種質資源的,應當經建立保護區、保護地、種質園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九條農作物種質資源的收集數量應當以不影響原始群體遺傳完整性和正常生長為標準。

第十條未經批準,境外人員不得在中國采集農作物種質資源。中外科學家聯合考察我國農作物種質資源,應提前6個月報農業部批準。

收集的農作物種質資源需要出境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對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的審批手續。

第十壹條收集種質資源應當建立原始檔案,詳細記錄材料名稱、基本特征、收集地點和時間、收集數量、收集方式等內容。

第十二條所有收集的農作物種質資源及其原始檔案應當提交國家種質庫登記保存。

第十三條申請品種審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國家種質庫提交適量的育種材料(包括雜交親本育種材料)進行登記保存。

第十四條持有未經國家登記保存的種質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將其送交國家種質庫保存。

當事人可以將種質資源送交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科研機構,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科研機構應當將收到的種質資源及時送交國家種質庫保存。

第三,章農農作物種質資源的鑒定、登記和保存。

第十五條所有收集的農作物種質資源應當通過植物學類別和主要農藝性狀進行鑒定。

農作物種質資源的鑒定實行全國統壹的標準體系,具體標準由農業部根據全國農作物種質資源委員會的建議制定並公布。

農作物種質資源登記采用統壹編號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全國統壹編號和名稱。

第十六條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實行原產地保護和非原產地保護相結合的制度。

原位保存包括建立農業種質保存區和保護區,非原位保存包括建立各種類型的種質庫、種質圃和試管苗庫。

第十七條農業部應當在農業植物多樣性中心、重要農作物野生物種和野生相關植物以及其他農業野生資源豐富的地區建立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保護區。

第十八條農業部建立國家農作物種質庫,包括長期種質庫及其副本庫、中期種質庫、種質圃和試管苗庫。

長期種質庫負責中國農業種質資源的長期保存;副本庫負責長期種質庫保存的種質的備份和保存;中期種質庫負責種質的中期保存、表征、繁殖和分發;種質圃和試管苗庫負責無性作物和多年生作物種質的保存、表征、繁殖和分發。

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國家種質庫的正常運轉和種質資源的安全。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本地農業種質資源保存區、保護區、種質圃和中期種質庫。

第四,章農農作物種質資源的繁殖與利用。

第二十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從事農作物種質資源的研究和創新。

第二十壹條國家長期種質資源是國家戰略資源,未經農業部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因保存在國家中期種質庫中的種質資源滅絕,需要從國家長期種質庫中取種子進行育種的,應當報農業部批準。

國家長期種質庫應當定期對存量種質資源進行檢測,當存量種質資源活力或者數量下降,影響種質資源安全時,應當及時繁殖和補充。

第二十二條國家中期種質庫應當定期對存量種質資源進行繁殖和更新,確保存量種質資源的活力和數量;國家種質圃應當定期更新保存在復壯圃的種質資源,保證保存在圃的種質資源的生長潛力。國家有關部門應保證繁殖和更新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農業部根據國家農業種質資源委員會的推薦,定期公布可利用的農業種質資源目錄,選擇和推薦優良種質資源。

科研育種需要目錄內農作物種質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國家中期種質庫和種質圃提出申請。對符合國家中期種質庫和種質圃提供種質資源條件的,國家中期種質庫和種質圃應當快速、免費向申請人提供適量的種質材料。如有收費,不得超過養殖所需的最低成本。

第二十四條從國家獲得的種質資源不得直接申請新品種保護和其他知識產權。

第二十五條從國家中期種質庫和種質圃獲得種質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國家中期種質庫和種質圃申報。

國家中期種質庫和種質圃反饋種質資源利用信息,國家中期種質庫和種質圃有權停止向不反饋信息者提供種質資源。

國家中期種質庫和種質圃應當定期向國家農業種質資源委員會辦公室報告種質資源的分布和利用情況。

第二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農業種質資源分布和利用辦法。

第五,章農農作物種質資源的國際交流。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農作物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應當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農業部審批。

第二十八條對外提供的農業種質資源應當實行分類管理,農業部定期修訂分類管理目錄。

第二十九條對外供應農業種質資源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對外提供種質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對外提供農業種質資源申請表》(見附件壹),提交對外提供種質資源的說明,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核。審查通過的,報農業部審批。

(3)農業部自收到審批意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批。批準的,發給《對外提供農業種質資源許可證》(見附件二),並加蓋對外提供農業種質資源批準專用章。

(四)對外提供種質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憑《對外提供農業種質資源許可證》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五)《向國外提供農業種質資源許可證》和檢疫通關證明作為通關依據。

第三十條對外合作項目包括農作物種質資源交流,應當在簽署合作協議前辦理向國外提供農作物種質資源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壹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從國外引進農作物種質資源。

第三十二條從國外引進新物種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能造成的生態和環境危害。引種前應報農業部批準,引種後隔離種植1個生長周期以上。經過評估,證明確實安全有價值,才可以單獨種植。

第三十三條單位和個人從國外引進種質資源,應當依照有關植物檢疫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植物檢疫手續。引進的種質資源應當進行隔離試種,經植物檢疫機構檢疫無危險性性病、蟲、雜草後,方可分散種植。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統壹的引進登記制度。引進單位和個人應當自種質資源引進中國之日起壹年內,向國家農業種質資源委員會辦公室備案,並附送適量種質材料保存於國家種質庫。

有關方面可將引進資料和種質資源送當地農業行政部門或農業科研機構,後者應及時報全國農業種質資源委員會辦公室備案,並將收到的種質資源送國家種質庫保存。

第三十五條引進的種質資源由全國農作物種質資源委員會統壹編號和譯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國家引進編號和譯名。

第六,章農農作物種質資源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六條全國農業種質資源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加強農業種質資源的信息管理,包括種質資源的收集、鑒定、保存、利用和國際交流等動態信息,為有關部門提供信息服務,保障國家種質資源的信息安全。

第三十七條負責農作物種質資源收集、鑒定、保存和登記的單位有義務向國家農作物種質資源委員會辦公室提供相關信息,保證農作物種質資源信息共享。

第七章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采集或者采收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依照《種子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使用國家長期種質庫保存的種質資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從國外提供或者引進種質資源的,依照種子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科研機構未及時將從單位或者個人處收到的未經登記的種質資源和引種資料送國家種質庫保存,或者引進境外種質資源未申報備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中外科學家合作考察的農業種質資源、對外提供的農業種質資源和從國外引進的農業種質資源,屬於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野生物種、野生近緣物種和瀕危珍稀物種的,除本辦法外,還應當按照《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和《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03年6月6日起施行。1997年3月28日農業部發布的《農作物種子(種苗)進出口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