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園的場地和設施符合建設部門和教育部門規定的標準;有獨立的財務機構和獨立的銀行賬戶;有充足的辦園資金和嚴格的日常教育經費來源;有正常的師資來源和符合教育行政部門要求的教師;有符合教育行政部門要求的學前專業管理人員,主持幼兒園的日常管理工作;有明確的辦園計劃,包括幼兒園的辦學目標、辦學原則和類型,招生對象和範圍,符合國家規定的師資隊伍和教育課程及教材;有幼兒園名稱的,應當體現民族化、童心化的特點,名稱中不得含有與園所實際運作不符或者容易產生誤導的詞語。
2.幼兒園申請人可以用金錢的形式表示祝賀,也可以用實物或土地(房產)使用權出資。以實物或者土地(房產)使用權出資的,必須經有關部門評估核實資產,不得高估作價,並依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幼兒園申請人應將幼兒園資金全額存入擬開辦幼兒園的銀行賬戶,並由法定驗資機構出具證明。
3.申請舉辦幼兒園,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教育主管部門提供《幼兒園辦學申請表》、舉辦者身份證明、辦園可行性報告、辦園驗資證明、場地使用證明、辦園方案、幼兒園章程等書面材料。
幼兒園章程應當載明舉辦者的名稱、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舉辦者的出資方式和數額、幼兒園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幼兒園解散的原因和清算辦法。
4、區縣教育部門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給予辦園登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註冊,並書面向申請人澄清。
登記的內容應當包括幼兒園名稱、幼兒園法定代表人、幼兒園地址、幼兒園投入資金數額、招生對象和範圍、辦園規模、教職工人數等。幼兒園註冊後,應按註冊部門確定的籌建期進行籌建,籌建期根據籌建的實際需要確定。逾期未完成的,由原登記部門註銷登記。
5.幼兒園籌建完成後,必須經過區縣教育主管部門驗收,再由原登記部門核發辦園許可證。
幼兒園舉辦者可憑辦園許可證向區縣物價局申請收費許可證,由物價局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後,方可向社會公開招生。
6.區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自幼兒園註冊之日起30日內,將幼兒園申請和註冊材料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主管部門備案。有關事項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或者幼兒園名稱與其他托幼機構名稱重復的,市教委主管部門應當責成區縣教育主管部門糾正或者變更相應事項。
7.幼兒園變更時,申請人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幼兒園因故決定終止設立幼兒園時,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停業,並同時提交資產清算方案。經批準後,由區縣教育主管部門監督實施,登記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及其復印件、收費許可證、幼兒園公章,註銷登記並通知其開戶銀行。
8.幼兒園經批準用作公共建築配套設施或者政府規定的其他專門的托幼園所場地,需要大規模拆遷的,應當征得原托幼管理部門同意。
9、幼兒園通過本市新聞媒體播放或發布公告,應經區、縣教育部門審核。在全國性新聞媒體上播放或發布公告,須經市教育部門審核。
10,民辦幼兒園不設分園。
11.區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海市幼兒園等級劃分及評分標準》定期對幼兒園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確定幼兒園的等級,並出具書面通知。根據教育部門出具的書面通知,幼兒園應當到物價部門辦理變更收費標準手續。
三、規範辦園行為,完善管理制度,保護園區各方的合法權益。
1.有董事會的私立幼兒園有3至7名成員。董事會設1名董事長,1至2名副董事長。董事長是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決定幼兒園的規劃和計劃,制定幼兒園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和工資分配方案,決定幼兒園人員的任免,決定幼兒園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制定幼兒園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會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和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2.民辦幼兒園園長行使下列職權:主持幼兒園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擬定建立幼兒園內部管理網絡的計劃;制定幼兒園的基本制度;提議聘任或解聘幼兒園工作人員;幼兒園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力。
董事出席或列席董事會會議。
3.民辦幼兒園要成立家長委員會。家長委員會成員由家長選舉產生,人數從5人到13人不等。
家長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監督幼兒園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活動;檢查兒童餐費、代理費和其他補償性費用的使用情況;當幼兒園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損害幼兒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和處理;父母賦予的其他權利。
4.國家公務員或者國家公職人員不得兼任民辦幼兒園的理事長、園長、理事或者其他職務。
5、民辦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人員招聘。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前提下,簽訂聘用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向區縣教育局人事部門備案。
幼兒園聘用擔任除園長職務以外的其他職務的退休(離異)職工的,應當征得職工原工作單位同意,並辦理聘用手續。否則,原工作單位有權在聘用期間停止其在原單位的待遇。
幼兒園應當為聘用的教職工辦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或者參加社會保險統籌。
6、民辦幼兒園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幼兒園的會計制度,並報區、縣教育局財務部門備案。
幼兒園經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範圍合理開支,堅持專款專用。接受社會捐贈的幼兒園應當向捐贈人出具收據,並按時告知捐贈單位和個人使用情況。社會向幼兒園提供的捐贈和貸款僅限於改善幼兒園的辦學條件。
幼兒園在收取幼兒管理費時,應向家長出具由市財政部門統壹監制的《上海市幼兒園管理費專用收據》。兒童餐要全部用於兒童餐,賬目要每月向家長公布。員工餐和賬目不要和孩子混為壹談。
7.幼兒園法人不得抽逃幼兒園資金、轉移資產或者隱匿財產。任何人都不應該把幼兒園的資產拿給別人。
8.幼兒園應當接受區、縣教育局指定和委托的具有審計資格的審計部門的定期審計。審計原則上每年不少於壹次。
審計中發現驗資證明與實際情況不符或有其他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由區縣教育局按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