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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20個。

(1)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信息、金融、政務公開、督查調研、安全保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群團工作和計劃生育工作;承擔局機關國有資產的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工作。

(2)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服務科)

組織開展綜合性政策研究;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和重要課題的調研;協調專家咨詢;組織起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文件;承擔本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相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承擔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負責普法宣傳;承擔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服務工作。

(3)計劃及資金監管組

負責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承辦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的編制工作;參與制定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相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相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執行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監管制度、運營政策和資質標準;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和運營方案;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對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

(4)就業促進辦公室

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建立和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的信息化管理;落實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規定;實施特殊群體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實施青年見習制度並監督其實施;統籌指導積極就業政策的實施,制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全國創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並監督實施;實施外國人(不含專家)就業管理政策;承擔市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實施全面的農民工工作政策和計劃,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參與跨地區勞務合作;指導勞務輸出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完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體系;承擔農民工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㈤人力資源市場科

執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和省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審批,對專業中介機構的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執行省級人事調配政策;負責選拔和調配有特殊需要的人員;按規定辦理市直和省屬駐徐單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除外)人事調配、錄(聘)用事項;按要求承擔高校畢業生的接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全省出國(境)人員審查政策;承擔市政府直屬國(境)外人員的評審工作。

(六)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辦公室(許昌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貫徹國家和省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市、省駐徐單位負責接收安置和培訓軍隊轉業幹部;落實省有關解決困難、穩定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的政策和退役軍人相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專項資金;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和市屬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

㈦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的法規和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的相關規範性文件;擬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貫徹實施省級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意見;貫徹省職業技能鑒定政策並監督實施;規範國家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管理。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許昌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的政策;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培養和引進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優秀人才的選拔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博士後管理制度;制定吸引國外專家和留學生來華工作或定居的有關規定;負責國(境)外機構在本市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的管理;指導留學回國人員的科研經費;負責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退休年齡、提高退休待遇的相關工作;承擔有關方面的人才工作;職稱綜合管理;根據省有關政策,制定我市深化職稱改革的實施意見;負責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監督管理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比例;負責審核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比例;負責各類中級和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審批;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資格考試管理和資格證書的審批和驗證。

(9)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貫徹並組織實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技能考核、崗位管理政策;建立並實施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或備案工作;落實省級事業單位從國(境)外招聘人員(不含專家)政策;制定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10)勞資關系科

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勞動關系的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及時發布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國家關於企業政策性安置人員的政策。

(11)工資和福利科

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崗位津貼補貼和地方附加津貼、福利、退休和統壹發放工資的規定;負責市政府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統壹發放的審批工作;負責市政府直屬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工資、相關福利待遇的調整和變動以及退休費增加的審批;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的特殊(重大)貢獻待遇的審核和申報。承擔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

(12)智力引進處(許昌市外國專家局)

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引進國外智力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計劃並監督實施;持工作許可證的外國專家負責辦理外國專家工作許可證和證書發放;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負責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管理。負責國外智力項目的實施、成果評估、示範和推廣;負責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制定全市出國(境)培訓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級“友誼獎”和“省級黃河獎”的推薦和審批;承擔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養恤金保險科

落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水平;執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落實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落實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系統;落實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支付標準;負責審批企業職工退休和辭職;指導全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14)失業保險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失業保險政策、計劃和標準;執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系統,落實省級預防、調控大規模失業政策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的職工權益保障政策;指導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15)醫療保險科

貫徹國家和省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政策、計劃和標準,制定全市實施細則;落實省級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落實省內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的管理、結算方式和支付範圍等相關政策;落實患病和生育停工期間的補貼標準;落實省內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措施。

(十六)工傷保險處(許昌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全省工傷保險的政策、計劃和標準,擬定全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實施工傷預防、鑒定和康復政策;執行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實施全省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承擔勞動能力鑒定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咨詢;協調處理涉及勞動能力鑒定的重大問題和疑難問題;負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全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十七)農村社會保險科

落實國家和省對被征地農民的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政策、計劃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制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十八)信訪仲裁管理科

執行國家和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信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集體信訪和突發事件。

(十九)勞動保障監察科

制定勞動保障監察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監督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縣(市、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置相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人事部門(黨委)

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管理和外事管理;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的教育培訓;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的黨務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

離退休幹部工作科。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