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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公告不及時公開的原因是什麽?

簡介編輯

這種透明的做法可以讓老百姓看到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心和態度。審計結果制度的實施,不僅對於促進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政府事務管理權、民主監督政府工作權、享有信息資源權等基本權利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而且對於化解民怨,起到緩解民意的“減壓閥”作用。也能凝聚人心,促進他們真正理性地、建設性地理解。

公告功能

1.實行審計公告制度有利於解除委托責任。受托責任是壹切審計工作的起點,有受托責任才有審計需求。在整個社會中,公眾是國家資源的所有者,他們委托政府管理這些資源。政府承擔委托責任後,要以最低的資源消耗實現最大的效益。也就是說,公眾與政府之間存在委托代理關系。為了監督政府工作的有效性,國家審計應運而生。在這種委托代理關系中,國家審計的最終服務對象是公眾。審計機關獨立確定履行政府委托責任後,最終要向受托人——公眾報告,再由公眾決定是否解除委托責任。可見,實行審計公告,將審計過程和結果向社會公開,是受托責任的要求。

2.審計公告制度的實施有利於監督審計結果的執行。審計的最終目的是監督被審計單位的行為,督促其糾正錯誤。推行審計公告制度,將審計監督與輿論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利用輿論監督傳播廣、反映快、影響大等特點,將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曝光”,利用社會壓力迫使相關問題得到公正處理,並將結果反饋給社會,形成巨大的威懾力,從而達到審計目的。

3.實行審計公告制度有利於提高審計質量,因為審計過程和結果將被公開,公眾在監督被審計單位的同時,也會關註審計機關的審計行為。這在客觀上對審計人員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勢必促進審計質量的提高。

公告慣例

1.立法型國家審計公告公約,美國國家審計采用立法模式,總審計局隸屬於立法部門,即代表公眾的國會,對總統及其下屬行政部門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審計署審計公告的理念是“審計是壹種監督制約機制,只有增強公開性,才能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立法監督、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的協同作用”。如果發現被審計單位或個人有嚴重的損失浪費或管理不善。總審計局將提出審計報告,包括審計結論和建議。必要時,參眾兩院將舉行聽證會。會上將公開審計報告,公眾可以參加,也可以接受記者采訪。將根據需要在報紙上公布,在電臺廣播,並賦予公眾查閱審計報告的權利。迄今為止,總審計局已參加此類聽證會200多次,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專題報告,審計結果公布率高達97%。這種公告方式將審計機關的監督擴大到了全社會的監督,從而大大增強了審計監督的威懾力。澳大利亞的聯邦審計類似於美國總審計局,屬於立法機構。其大部分審計結果也通過包括網上在內的各種方式向新聞界和社會各界公開,接受輿論和社會監督。

2.司法國家審計公告公約,法國國家審計是典型的司法模式,審計法院是國家最高審計機構。它獨立於行政和立法部門,擁有司法裁判權,從而強化了國家審計職能。審計結果的公告形式主要有:(1)審計院每年就預算執行的審計結果向議會和總統提交年度審計報告。同時,公開報告將刊登在國家官方報紙上,並向全社會公開。審計院可以在公開報告中批評被審單位:(2)審計院公開報告要編成壹本書,每年摘錄,公開發表。這些審計宣傳方式非常有效,讓全國公民都了解和監督政府,增加了審計監督的權威性和權力。意大利國家審計也是司法的,審計法院是司法機關。審計法院向議會提交每個被審計實體的審計報告。1958 259號規定“提交相關文件後6個月內。審計法院必須向議會提交審計文件。並報告審計結果,然後公之於眾。”

3.獨立國家審計公告公約,獨立國家審計的代表是德國和日本。在德國,聯邦審計局和州審計局根據憲法和法律從事審計工作,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機關中處於獨立地位。審計機構向眾議院提交並公布綜合審計報告。如果在審計中發現政府部門的重大問題,將隨時向眾議院和政府提交專項審計報告。德國聯邦審計院每年都會向公眾公布年度審計報告的重點內容,並在公開期刊上發表。在這種體制下,審計監督、議會監督和新聞監督的結合大大強化了國家審計的職能。在日本,國家審計機構也是單獨設置,不隸屬於任何部門,形成國家權力體系的壹個分支。會計檢察廳是日本最高的國家審計機構。它將審計報告提交給國會,抄送內閣和總理,並通過新聞機構(機密機構除外)公開發布。此外,審計報告往往被改寫成通俗讀物,廣為傳播。

4.行政性國家審計公告的實踐。中國、俄羅斯、瑞典等國家的審計都是行政性國家審計,其政府內部審計帶有濃厚的色彩。審計報告不直接提交立法機關,但政府交辦的重要審計事項提交政府。因此,審計機構的透明度較低。從世界範圍來看,積極有效地實施審計公告制度已成為國際通行做法和保障審計監督職能的關鍵措施,是審計先進性的標誌性特征。

完美的措施

在中國的審計法規體系中。自1994年《審計法》通過以來,多次明確規定審計結果公告,但實際操作中。審計公告的內容大多不涉及實質性問題,其操作相對隨意,不透明。筆者認為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進。

1.完善現行法律規範,完善審計公告法律制度至少包括三個層面:壹是審計法應對審計公告做出原則性規定。它主要是明確審計公告的主體、內容和總體要求,在具體中起到指導作用。我國審計法用“可以”代替“應當”的表述,使得披露責任具有任意性。為突出審計公告的強制性,應修改《審計法》,將其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的立法依據由“可以公布”改為“應當或者必須公布”,使審計公告的發布由“權威”變為“權威”。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和《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的標準》不夠完備,審計公告的指導思想、壹般原則、程序、具體內容、責任和救濟措施等有待進壹步細化;三是完善審計公告操作指引。在公告準則確定的條款下,規定了審計公告的具體操作方法,便於實際操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僅力爭以專門刊物形式向社會公開相關審計報告,不適用於多渠道公開。所以操作指南也需要改進。

2.進壹步規範審計公告的範圍。根據範圍的不同,公告可分為三個層次:壹是對被審計單位的披露,主要以在被審計單位發布審計公告或公報、召開職工大會等形式進行。,公開審計目的、內容、處理結果、審計報告和監督電話,讓被審計單位的廣大公眾知曉。這是最基本的審計公告,主要適用於基層審計機關審計壹般性審計項目,因為按照現行審計制度。縣級審計機關的審計對象主要是行政事業單位,審計項目主要是財務收支和經濟責任。資金流量普遍較小,大部分是壹般性、普遍性問題。因此,只需要在本單位公布審計結果。另外,這種形式比較方便快捷,容易被被審計單位接受,有利於及時整改。建設性的效果是非常明顯的。二是對相關主管部門公開。主要采取文件和會議的形式,對壹些重要的審計事項或沒有必要、不適宜在媒體上公布的審計事項進行通報,文件可以定期或不定期下發,有固定的負責人。會議形式的公告,是指各級黨委、人大、政府組織召開的規格更高、規模更大的會議。如黨代會、人代會、經濟工作會議等。其目的是獲得主管當局的支持和合作。讓他們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情況和審計建議,監督被審計單位。三是向社會公開。這是最高級別的審計公告,主要是指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審計項目的審計結果和群眾舉報的重大違法問題的調查結果,通過電視、廣播、報紙、新聞發布會等新聞媒體和互聯網發布。值得壹提的是,公布審計結果屬於國家行政行為的範疇,具有很強的嚴肅性。因此,只能在各級黨報、電臺、電視臺、專業報刊等主流媒體公布,只適合高級審計機關及時報告重要審計結果,不具有普遍適用性。中國每年在新聞媒體上公布預算執行審計報告。“兩會”上宣讀的審計報告就是這種公告形式的體現。

3.進壹步加強審計質量控制。要建立健全審計質量控制體系,確保公告的每壹步都受到層層把關:壹是公告前要做好充分準備,包括選擇公告事項、制定公告方案、收集公告所需的審計材料、法律法規依據和公眾反饋、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向政府領導和上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公告有關事項、辦理審批手續等;第二,要準確、謹慎地撰寫審計結果公告。準確性不僅包括對事實和問題性質認定的準確性,還包括書面表達的規範性和嚴謹性,防止使用含糊或歧義的詞語。謹慎性是指只能公告審計中確定的事項,任何審計中未涉及或無法確定的事項,由於審計時限或審計手段的限制,都不能納入公告。首先要擬定審計結果公告草案,然後執行審議程序,進行討論和審議。第三,公告後及時反饋信息。要組織人員通過電話、郵件、調查詢問等方式及時收集公眾對公告的反應,並根據反饋意見及時采取相應措施,消除公眾疑慮,不斷總結經驗教訓,提高公告質量和效果,有效控制審計結果公告帶來的風險。此外,設置相應的救濟程序也是控制公告風險的保障。在現代法治國家的審計公告制度中,普遍采用審計公告的法律救濟原則。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對權力主體的救濟權有較為粗略的規定。為了控制風險,應當賦予當事人對審計公告的行政救濟權。被審計對象對審計有異議時,可以行使相應的救濟權利,如申請行政復議。控制審計風險。

4.完善審計公告程序。審計署辦公廳負責中國審計公告的具體組織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的規定,在公布壹些重要事項之前,必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需要公布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可見,壹些重要審計事項是否公布的決定權、公布的範圍和內容都在政府手中,壹些影響政府形象的問題可能會被政府“過濾”。這個嚴格的審批程序規定。不利於公眾對審計結果的信任。解決獨立性與公告程序之間的矛盾,當前應盡量減少審批程序,賦予審計機關更多的公告決策權。對於被政府駁回的公告,政府應當給予充分的解釋和理由,否則應當繼續公告。但是,賦予審計機關更充分的公告權並不意味著公告權可以被濫用,審計機關在執行公告程序時必須更加謹慎。比如,在正式公告之前,需要確保公告的內容是有效審計文件所攜帶的內容,即審計結果。審計過程中的任何數據和沒有定論的審計結果都不能對外公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負面影響,使審計工作陷入被動局面。未按照有關規定擅自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這也符合國外的通行做法。

5.進壹步規範審計公告的內容,也就是政務公開。便於社會監督,但有些內容涉及國家機密,不宜公開。或者公開後可能嚴重影響國家的政治經濟秩序。所以公告的內容也要選擇。對於普通事項的審計,公告要全面徹底,對於應保密的審計事項,要制定保密制度,只向主管部門報告。因此,應正確處理增強審計透明度與審計事項保密之間的關系。

6.加強審計獨立性。雙重領導的審計體制是制約審計執法作用的根源。所有實行審計公告制度取得成效的國家都有壹個* * *性質,即審計機構必須獨立。因此,要想全面實現審計結果公開,體現真正的國家審計監督,最徹底、最有效的辦法就是改變現行的領導體制,建立完全“獨立”的國家審計體系。近期,隨著我國政府政治文明建設的實施,審計機關應正確處理與政府、人大和公眾的關系,盡可能保證國家審計的獨立性,爭取在現行體制下實現審計監督職能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