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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行政處罰規定

漁業行政處罰的規定是:

第壹條為了嚴格執行漁業法律法規,規範漁業行政處罰,保護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漁業法》、《漁業法實施細則》和《行政處罰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漁業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分為以下幾種:

(壹)罰款;

(二)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和漁具;

(三)暫扣或者吊銷捕撈許可證和其他捕撈許可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罰。

第三條漁業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並得到及時糾正,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應當從輕處罰:

(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非法漁業活動後果的;

(二)配合漁業執法部門查處漁業違法行為;

(三)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的其他漁業行政處罰。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從重處罰:

(壹)壹年內非法捕撈三次以上的;

(二)漁業資源破壞嚴重的;

(三)非法捕撈的影響;

(四)同壹違法行為違反兩項以上規定的;

(五)逃避或者抗拒檢查的。

第五條本規定中需要罰款的單位是:

(壹)拖網、刺網、漁鉤等作業用船,用單船;

(二)圍網作業,有作業單位的;

(三)定點作業,采用單船作業,無船作業采用單作業單元作業;

(四)炸魚、毒魚、非法電魚和使用魚鷹捕魚,有單船的予以處罰,無船的予以處罰;

(五)無船從事海上駕駛、潛水等作業的,以人處罰。

第六條根據《漁業法》第二十八條和《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可以沒收漁具和捕撈許可證。罰款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壹)在內河水域毒魚、炸魚,從輕處罰處以200元至3000元罰款,從重處罰處以3000元至5000元罰款;在海洋中,從輕處罰的,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敲(古)船作業,從輕處罰處以壹千元至壹萬元罰款,從重處罰處以壹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三)擅自使用電捕魚的,在內河水域罰款二百元至壹千元;對海洋處以500元至3000元罰款。

(四)擅自捕撈國家禁止捕撈的珍稀瀕危水生動物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處理。

(五)使用小於規定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無船作業的罰款50元至500元;對船舶經營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非法使用魚鷹捕魚的,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罰款。

(七)違反禁漁期(禁漁期、保護期)和禁漁區(禁漁區、保護區)的規定進行捕撈的:

1,在內河水域,從輕處罰處以五十元至三千元罰款,從重處罰處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2、在海洋、內河水域不準船舶作業按規定處罰;使用船舶進行作業的,按照漁船主機功率處罰:

主機功率(kW)從輕處罰(元),從重處罰(元)

小於14.7和非機動船500-3000 3000-10000

14.7-小於147.1 800-10000 10000-20000。

以上147.1 1000-20000-50000

(14.7千瓦=20馬力;147.1=200馬力)

第七條根據《漁業法》第二十九條和《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的規定,偷捕、搶奪他人養殖的水產品,損害他人養殖水體和設施的,責令賠償損失,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根據《漁業法》第三十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三十壹條的規定,無捕撈許可證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沒收漁具。罰款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壹)內河非機動漁船罰款五十元至壹百五十元。

(二)內陸水域機動漁船和海洋非機動漁船罰款壹百元至五百元。

(三)海洋機動漁船按主機功率處罰:

主機功率(kW)從輕處罰(元),從重處罰(元)

小於14.7 200-3000 3000-10000

14.7-小於147.1 500-10000 10000-15000。

147.1以上1000-15000 15000-20000

(14.7千瓦=20馬力;147.1=200馬力)

未查驗許可證、未攜帶許可證、未按規定進行捕撈的,依照本條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九條根據《漁業法》第三十壹條和《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持有捕撈許可證的漁船違反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罰款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壹)內河非機動漁船處以2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二)內河機動漁船和海洋非機動漁船罰款五十元至壹百元。

(三)近海機動漁船罰款五十元至三千元。

(四)近海漁船擅自進入近海捕撈的,從輕處罰罰款3千元至1萬元,從重處罰罰款1萬元至2萬元。

第十條根據《漁業法》第三十二條和《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買賣、出租或者非法轉讓、塗改捕撈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捕撈許可證,可以並處罰款。罰款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壹)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捕撈許可證的,對違法當事人各處壹百元至壹千元罰款;

(二)塗改捕撈許可證的,罰款壹百元至壹千元;

第十壹條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造成漁業汙染事故的,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對造成汙染事故的單位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按直接損失的30%計算罰款,但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二條捕撈國家重點保護漁業資源的魚種不符合捕撈標準,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超比例的幼魚,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如果處罰較重,漁獲可能被沒收。

第十三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擅自捕撈、收購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的,沒收苗種、親體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從事遠洋捕撈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漁業企業的漁船,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漁業法》第八條規定,擅自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從事漁業生產或者漁業資源調查的外國人和外國漁船,依照《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責令離開或者予以驅逐,可以並處罰款,沒收漁獲物和漁具。

第十六條中國漁船違反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漁業條約和公認的國際關系準則的,可以處以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在魚、蝦、貝、蟹種苗重點產區直接取水或者用水,未采取避開種苗密集區、密集期或者設置網格等保護措施的,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依照漁業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應當處以罰款的,除根據情節處以罰款外,還應當依照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船長或者單位負責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無船名、船舶證書或者船籍港從事捕撈活動的船舶,可以處船價二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予以沒收。對未履行審批手續的非法建造或改裝漁船予以沒收。

第二十條根據漁業行政處罰的規定,被處罰的當事人在執行處罰前,可以扣留其捕撈許可證和漁具。

第二十壹條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法律依據

漁業行政處罰規定

第壹條為了嚴格執行漁業法律法規,規範漁業行政處罰,保護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漁業法》、《漁業法實施細則》和《行政處罰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漁業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分為以下幾種:

(壹)罰款;

(二)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和漁具;

(三)暫扣或者吊銷捕撈許可證和其他捕撈許可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