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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規模狀況能否作為競爭性談判項目的評審因素?

作者:王力

日前,財政部網站公布了壹批網民關註的政府采購相關問題。下面是12關於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問題。有妳關心的問題嗎?

問:對於與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改造項目,如果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能否在資質條件中設定具體金額(60萬元)並規定“地球化學實驗室改造”項目業績?同時,在評分標準中將業績作為壹個評分項目。

財政部回復:政府采購項目不得以特定金額或特定行業業績作為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

問:競爭性談判項目招標結果公示後,被其他供應商質疑,理由是談判小組對某項評分有誤。如果查詢成立,供應商的得分會發生變化,但不影響排名結果和中標結果。在這種情況下,采購活動還能繼續嗎?還是需要取消投標重新開標?

財政部回復:根據《政府采購質疑與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六條規定,采購人、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成立,但未影響中標和交易結果的,繼續進行采購活動。

問: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告的競爭性談判文件規定“對采購文件有疑問的,自采購文件公告期滿之日起計算,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出”。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4號——政府采購質疑與投訴辦法》第十壹條規定,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期限屆滿或者評標後宣布采購文件未中標的7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所以他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此時效果應該表現哪壹種?

財政部答復:供應商應當在《政府采購質疑與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壹條規定的法定期限內依法提出質疑,采購人、代理機構不得以約定方式減損供應商的法定權利。

問:政府通過競爭性談判購買服務,購買服務的信息通過網站發布。只有兩家供應商來投標(兩家都符合要求)。采購能否正常進行?

財政部答復說,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應在電文所述情況下終止。

問:財政部2020年第385號備忘錄規定,招標限額以上與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工程無關的獨立裝修、拆除、修繕工程,屬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工程,招標限額以上但招標限額以下的政府采購工程,不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政府采購此類項目時,應采取競爭性談判和議標方式。請問,對於屬於上述情況的工程項目,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是否還需要辦理變更采購方式的手續?

財政部答復: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談判或者單壹來源采購方式,無需辦理采購方式變更手續。

問:如何理解《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采購人代表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在評標過程中,采購人代表(非省專家庫專家)簽署了《評標專家聲明》和《評標專家登記表》(咨詢組* * *,另外兩名機械泵送專家也簽署了上述兩份表格)。僅憑這壹行為是否可以認定采購人以評審專家的身份參與了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

財政部回復: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磋商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於磋商小組成員總數的2/3。在消息所述情況下,無法判斷采購人代表是否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人代表作為咨詢組成員參與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不違反政府采購相關規定。

問:最近,我在壹個縣級采購中心參加競爭性談判采購時,遇到了壹個非常不同的問題。其他地方都是報第二輪價,采購文件裏寫的很清楚。第壹輪價格放在響應文件中,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密封提交,計為壹輪。第二輪將在現場咨詢結束後當場提交。但本次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關於談判後最終報價的寫法為:“在談判過程中,采購需求中合同條款草案的技術、服務和核心內容未發生實質性變化,或者實質性變化不足以影響報價的,以投標截止時間前密封提交的報價為最終報價。”所以我的供應商在談判的時候也搞不清楚到底要申請多少輪,他會不會改變采購需求。結果我們在密封報價中報出了更高的價格,但在最終報價時,交易中心的人才說只報壹輪,以投標截止前密封提交的報價表為準,不允許現場報第二輪價格。我們覺得這種做法顯然有某種可能的暗中操縱的可能性。我們覺得這個規定有些違法。請問談判采購方式可以進行壹輪招標嗎?如果是壹輪投標,是否應該要求投標人在談判結束後當場提交報價函,而不是以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的密封報價作為最終報價?請問我們是不是應該至少報兩輪價格進行談判協商(壹輪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遞交,另壹輪是談判結束後最後壹輪現場備案密封遞交,那麽這個報價是否合法合規有效?

財政部回復: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壹條的相關規定,磋商文件能夠詳細規定采購標的技術和服務要求的,談判結束後,磋商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終報價,並根據最終報價進行評審。

問:我是壹個機構。我們公司在組織競爭性談判項目時遇到了壹個情況。提交回復文件的供應商有五家。根據87號令規定,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時,簽收合格的響應文件。在供應商檢查文件密封包裝過程中,供應商A提出供應商B的文件包裝不符合采購文件要求,申請取消其投標資格。原因是供應商B的密封套上有幾個項目,包括供應商B的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供應商B的LOGO,談判日期。采購文件中規定“供應商應將響應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密封在壹個封裝信封中,電子版響應文件密封在壹個封裝信封中,評分項中要求的正本密封在壹個封裝信封中,每個封裝信封的封口處加蓋供應商公章。* * * 3個信封。(1)三包外密封套上應標明以下內容:①項目名稱;②購買者全稱;③供應商的名稱和地址;(4)年月日開標時間,此時間之前不得開標。(2)未按規定密封和標記相關內容的,將拒絕該響應文件並退回給供應商。”咨詢問題(1)參與投標的供應商可以檢查其他投標人的文件密封情況嗎?(2)采購文件未明確是否在密封包裝要求中添加信封內容物,供應商B已按采購文件要求對內容物進行包裝,且機構已簽收,繼續采購活動是否正確?

財政部回復:1。要求供應商以密封方式提交響應文件,以保護供應商響應文件的信息。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采購文件的要求檢查響應文件的密封情況,壹般不由其他供應商檢查。

2.消息中提到的響應文件的密封缺陷不影響響應文件的有效性。

問:目前關於非招標項目有三個問題:壹是貨物類咨詢項目采購是否需要確定核心品牌或確定至少有三個品牌的貨物參與的相關規定。二、如果不超過三個品牌,是否存在不符合《關於多家代理商參與某廠商產品投標時如何計算供應商數量的批復》(財辦庫[2003]38號)中“同壹品牌、型號的產品只能由壹家供應商參與,多家代理商參與同壹品牌、型號產品投標的,按壹家供應商計算”的規定?第三,如果監管部門以此為由認定違規,是否成立。另外,三個品牌如果確實有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兩個公司之間協商或者兩個公司之間協商的,如何應對。

資金部回復:1。在貨物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中,采購人可以根據項目需要確定核心產品,但不是強制性的。

2.根據《關於多家代理商代表某廠商產品參與投標時如何計算供應商數量的批復》(財辦〔2003〕38號)的有關規定,多家代理商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時提供同壹品牌產品的,按壹家供應商計算。

3.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中,提交最終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於三家。對於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和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可以由兩家供應商提交最終報價。競爭性談判采購的政府購買服務(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兩家的,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可以繼續進行。

問:采購壹般采用競爭性談判,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可以委托評估專家進行檢查嗎?

財政部答復:競爭性咨詢項目可以由采購人及其采購代理機構依法進行資格審查,也可以由咨詢組進行資格審查,但應當在咨詢文件中明確說明。

問:壹個談判項目,A、B、C三家公司都通過了資格和符合性審查。最終報價後,評審團評定A為最高分,B為第二分,C為第三分。之後代理機構宣布A中標,B在公告後提交了查詢。機構組織原評委回答質疑,評審發現評分有誤。但不屬於“資格審查有誤、分數計算錯誤、分項超出評分標準範圍、客觀分數不壹致、經咨詢組壹致認定分數畸高畸低”的情形之壹。其實評委都漏看了B的招標文件,導致B的某個客觀分數,準確的排名應該是B第壹,A第二,C第三。問:根據《查詢和投訴辦法》第16條第二款規定,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與合格的中標或成交候選人分別確定中標和成交供應商,依法分別確定中標和成交供應商;否則,應恢復采購活動。“根據《競爭性磋商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磋商小組未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應當重新進行采購活動。那麽,在上述情況下,是根據《質疑與投訴辦法》第16條第二款的規定,經評審確定乙方為中標人,還是根據《競爭性磋商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恢復采購活動?有觀點認為,質疑成立時,本案屬於相關法律法規已明確要求采購人重啟采購活動的情形,不屬於“可以從合格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的供應商”的情形,應當恢復采購活動。

財政部回復:根據《政府采購質疑與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六條規定,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條件,可以從合格候選人中選擇成交的,應當依法選擇,否則應當恢復采購活動。如回答問題導致交易結果發生變化,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應書面報告財政部門。

問:我們是壹家代理機構,受托的展覽項目預算超過1000萬元。問題1:采購人擬采用設計施工壹體化招標方式,即投標前沒有設計方案,要求投標人提供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進行投標。在這種情況下,由於沒有設計方案,所有投標人自帶方案,所有施工材料設備都不壹致,意味著各方沒有統壹的報價依據。這種情況下可以采用這種綜合招標方式嗎?問題2:如果財務部門批準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的方式進行采購,那麽在初步評審確定統壹設計方案後,要求供應商按照統壹方案進行二次報價。如何給供應商留下足夠的時間進行第二次報價,因為這種情況下的第二次報價顯然不是供應商當天做出的,可能需要好幾天。復習現場怎麽處理?。謝謝妳解釋了這兩個問題,並列出了政策依據。謝謝妳。

財務部回復:對於要求不明確、要求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的采購項目,原則上采用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談判方式,先明確采購要求,再提供報價。《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管理暫行辦法》並沒有規定最終報價必須在同壹天提交。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項目進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