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資訊咨詢 - 江蘇江陰長江公路大橋管理辦法

江蘇江陰長江公路大橋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江陰長江公路大橋(以下簡稱大橋)管理,保護大橋設施,確保大橋安全暢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大橋上通行的車輛、駕駛員和乘客,在大橋水域航行的船舶(含設施,下同)和船員,以及在大橋管理範圍內從事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橋梁管理範圍是指從橋梁收費站區至橋梁南引道終點的路面部分,以及兩側防護網隔離範圍內相應的陸域部分。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前款劃定的範圍設立明顯標誌。第四條路政管理範圍內的橋梁,由省交通主管部門進行運輸管理和養護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大橋的交通、治安、消防管理和安全保衛。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省級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委托或者設立相應機構行使具體管理職責。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做好橋梁管理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和橋梁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做好橋梁管理工作。

橋梁所在基層組織應當教育群眾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配合橋梁管理部門維護橋梁安全和秩序。第六條城市規劃、土地管理、森林保護、環境保護、水利工程、防洪抗洪、港航監督等。涉及橋梁管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七條橋梁、橋梁附屬設施和橋梁用地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從事其他危害橋梁安全的活動。第二章路政管理第八條在橋梁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在主橋上鋪設管線和修建其他設施;

(二)在橋面、橋墩、橋塔、吊索、燈柱、護欄上刻畫、張貼;

(三)堆放、搭建、擺攤設點等。;

(四)其他影響橋梁及其附屬設施安全和使用性能的行為。第九條除橋梁保護和維修外,禁止在橋梁兩側隔離護欄外緣30米範圍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埋設管道、電纜的,應當事先經省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其他相關部門的,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第十條在橋梁隔離護欄外緣200米範圍內,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和傾倒廢棄物;不要從事爆破作業或焚燒活動。第十壹條自行車荷載總質量超過40噸,在橋梁管理範圍內設置非公路標誌的,應當事先經省交通運輸廳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第十二條在橋梁上行駛的車輛不得拋、灑、滴、漏,所載貨物不得在地面上行駛。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壞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依法賠償(補償)。第三章養護與管理第十四條橋梁及其附屬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養護、維修和檢查,確保橋梁始終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第十五條橋梁養護、維修、檢查人員在橋梁上作業時必須佩戴統壹的安全標誌。施工現場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施工作業標誌和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做到規範作業、文明施工。夜間在雨、霧、雪天氣作業時,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紅色警示燈信號。

進行橋梁養護維修作業的車輛、機械必須開啟黃色警示燈或者設置作業標誌,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限制。

除日常養護維修工作外,橋梁養護維修工作影響車輛通行的,應當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助維護作業現場的交通秩序。第十六條通過作業現場的車輛應當按照橋梁監控中心發布的信息或者設置的標誌行駛,並註意避讓維修作業車輛。第四章交通和治安管理第十七條禁止行人、非機動車、摩托車、拖拉機、殘疾人專用車、履帶車、農用車、輪式專用機械、全掛車列車、懸掛試驗號牌和教練號牌的車輛以及設計時速低於七十公裏的機動車在橋梁上通行。

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品的車輛過橋,必須經公安機關批準,按規定的時間和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第十八條機動車過橋時必須按照道路標線行駛。依法從中央分隔帶向右,第壹車道為超車道,第二、三車道為行車道。超車時應使用相鄰的左側車道,嚴禁左側超車。駛入超車道的機動車超過前車後,應當在不妨礙其他車輛安全行駛的情況下,立即駛回車道。正常行駛時,嚴禁隨意變更車道或騎跨車道線。變更車道時,提前開啟轉向燈,不得影響其他車道車輛的正常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