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承擔票據義務的不僅是承兌人和出票人,票據背書人也不能免除票據義務。但銀行承兌匯票無法全額兌付的情況極為罕見,20%的損失由誰來承擔,業內也有爭議。
據《第壹財經日報》記者了解,去年6月初,原承辦銀行公布了該行承兌匯票的擔保安排。同壹持票人持有的合法承兌匯票總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存款保險公司對承兌金額提供80%的擔保。對於20%的損失,很多銀行和金融機構只能通過票據交易鏈條向背書人或出票人追索,這也引發了壹系列訴訟。
值得註意的是,在持票人、出票人、背書人三者中,關於20%的損失承擔方,市場上並沒有明確的定論。由於金融機構的索賠已經告上法庭,業界對此類判決非常關註,這也意味著誰來為損失“買單”。
起訴要求賠償
2020年9月27日,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發布民事裁定書,涉及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與奔騰科技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及原承辦銀行的票據糾紛。
2018年8月7日,奔騰科技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出票人,原承辦銀行作為承兌人,簽發金額為500萬元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為2019年8月4日。經轉賬背書,重慶農村商業銀行於2018年8月20日辦理了票據貼現業務。但投票到期後,原承辦銀行只支付了票面金額的80%,即400萬元,其余654.38+0萬元未支付。對此,重慶農村商業銀行於2020年4月2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出票人奔騰科技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及承兌人包商銀行承擔相應損失。
法院認為,根據《票據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匯票到期被拒絕承兌,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和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但因票據糾紛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法院將案件移送至內蒙古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法院審理。
10 6月19日,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也下達了壹份裁定書,其中也涉及到此類票據的支付和索賠問題。
裁定書顯示,2065438+2008年10月7日,某銀行買入溫州民商銀行作為原承辦銀行持有的5張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每張匯票金額為10萬元。發行日為2018 10 10月17,到期日為2019 10 10月17。銀行支付票據貼現4784.5萬元。
票據到期後,原承辦銀行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票據共計4000萬元,尚有654.38+00萬元未支付。持票銀行隨後起訴至法院向票據背書人溫州民商銀行追索,5張電子銀行承兌匯票風險狀態顯示為“待債務確認”。
法院認為,根據《票據法》的相關規定,票據權利可分為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是妥當的。持票人必須首先行使付款請求權,只有在付款請求權不能實現時,才能行使追索權。
法院明確,涉案的5張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為原承辦銀行包頭分行。匯票承兌到期後,原承辦銀行包頭分行根據央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規定,按照每張匯票金額的80%向原告支付了4000萬元,已充分證明其行使了付款請求權。銀行承兌部分匯票金額不構成《票據法》規定的拒絕付款,因此持票人不能對未全部承兌的承兌人行使追索權。
爭議?
2065438+2009年6月2日,原承包商銀行托管工作組發布《關於承包商銀行承兌匯票擔保安排的公告》。公告指出,同壹持票人持有的合法承兌匯票總額低於5000萬元的,按照原合同和交易規則正常轉讓並到期兌付,存管和保險公司全額擔保承兌金額。但同壹持票人持有的合法承兌匯票總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存款保險公司對承兌金額提供80%的擔保;對於剩余20%未擔保的票據權利,原承辦銀行將協助持票人依法追索。
因為在公告中,原承辦銀行表示將協助持票人依法追索票據,所以很多持票銀行期望通過票據鏈的壹手追索權來彌補票據支付的損失。
“這種情況很少發生,所以識別起來非常復雜。”某股份行人士表示,這種銀行代持票據被視為“非全額擔保票”。票據支付80%後,持票人是否有追索權,支付80%的行為是否屬於拒絕付款,沒有達成共識,爭議較多。
據銀行人士介紹,《票據法》明確規定“持票人依照前條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當日足額付款”,還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向被拒絕付款的人請求付款”。
“市場上很多人覺得,他們可以向票據背書人追索,直到拿到第壹手票據。”上述股份行人士認為,“如果持票人在接受票據80%付款後對票據無追索權,持票銀行是否應該選擇拒絕存款保險公司80%付款,直接向票據背書人要求全額追索權?”這都是問題。"
不過,股份行人士也提到,這個票據鏈壹旦可以追究,可能會形成大量訴訟,也會給法院帶來很大壓力。
事實上,由於這種票據事件沒有先例,很多銀行也是持觀望態度。“可能是部分銀行先起訴,但更多的銀行也在看情況,哪種方式更好。”上述股份行人士認為,此類票據訴訟的最終認定可能還需要壹個過程,即使法院壹審判決,也不排除銀行會上訴。
(文章來源:中國商業網)
(責任編輯:DF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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