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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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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健康標準,我轉發給妳:

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標準GB 18467-2001)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獻血者體格檢查和血液檢驗的項目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我國各級血站(血庫),用於本機構的管理和考核。

2.定義

本標準采用以下定義。

2.1預篩選獻血者

經體檢和檢驗合格後,要求獻血的獻血者。

2.2非預檢獻血者

只提前體檢,不要求檢測就可以獻血的獻血者。

3.通則

3.1為保證獻血者的身體健康和受血者的輸血安全,獻血者在獻血前必須進行體格檢查和血液檢測(初檢),檢測合格後再采集血液,采集的血液經復檢合格後方可用於臨床應用。

3.2非預檢獻血者可在健康咨詢和體檢後采血。采集的血液必須經過初檢和復檢才能用於臨床應用。

3.3獻血者不得使用同壹試劑廠生產的試劑進行血液初檢和復檢,同壹標本的初檢和復檢不得由同壹人操作。

3.4本標準中的獻血健康咨詢項目適用於不具備血液檢測條件的采血車和采血點的無償獻血活動。

3.5獻血者體格檢查和血液檢測以血站結果為準,有效期兩周。

3.6本標準是血站對獻血者進行體檢、技術操作管理和質量審核的重要依據。

4.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

4.1獻血者體檢標準

4.1.1年齡:18 ~ 55歲。

4.1.2體重:男≥50kg,女≥45kg。

4.1.3血壓:90 mmhg ~ 140 mmhg/60 mmhg ~ 90 mmhg,脈壓:≥30mmHg。

或者:12.0 kpa ~ 18.7 kpa/8.0 kpa ~ 12.0 kpa,脈壓≥ 4.0kpa。

4.1.4脈搏:節律規則,60 ~ 100次/分,高耐力運動員≥50次/分。

4.1.5體溫正常。

4.1.6皮膚無黃色色斑,無傷口感染,無廣泛性皮膚病,淺表淋巴結無明顯腫脹。

4.1.7五官無嚴重疾病,鞏膜無黃染,無甲狀腺腫。

4.1.8無嚴重殘疾,無嚴重功能障礙,無關節紅腫。雙臂穿刺處無皮外傷,無靜脈註射毒品痕跡。

4.1.9胸部:心肺正常,無病理性呼吸音和病理性心臟雜音,心率60 ~ 100次/分。

4.1.10腹部:腹部平坦柔軟,無腫塊、壓痛、肝脾腫大。

4.2獻血者的血液檢測要求

4.2.1血型測試

4.2.1.1 ABO血型(正負分型法)。

4.2.1.2 Rh血型(在有條件的地區和:;在否定率高的地區)。

4.2.2血紅蛋白測定:硫酸銅法:男性≥1.0520,女性≥1.0500;相當於男性≥120g/L,女性≥ 110g/L..

4.2.3丙氨酸氨基轉移酶:酮體粉法(僅初檢):陰性;費率方式:≤40臺;賴克法:≤25單位。

4.2.4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陰性(酶聯免疫吸附試驗(ELISA),快速診斷方法僅限於最初使用的非固定采血點)。

4.2.5丙型肝炎病毒抗體(HCV抗體):陰性(ELISA)。

4.2.6 HIV抗體(HIV抗體):陰性(ELISA)。

4.2.7梅毒試驗:陰性(RPR法、TRUST法或酶聯免疫吸附試驗)。

4.2.8復查4.2.1,4.2.3,4.2.4,4.2.5,4.2.6,4.2.7(其中4.2.3必須使用賴克法或速率法)。

4.2.9甲型肝炎臨床治愈壹年後,可參加連續三次獻血,間隔壹個月(以臨床檢驗報告為準)。

4.2.10瘧疾高發區瘧原蟲的檢測。

4.3免疫後獻血的規定

4.3.1可在接受麻疹、腮腺炎、黃熱病、脊髓灰質炎等活疫苗末次免疫後兩周,或風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末次免疫後四周獻血;被狂犬病咬傷後,最後壹次接種狂犬疫苗壹年後可以獻血。

4.3.2接受動物血清者,可在最後壹次註射後四周獻血。

4.3.3健康人群在接受乙肝疫苗和甲肝疫苗免疫後,無需延期獻血。

4.3.4接受乙肝免疫球蛋白註射者,壹年後可獻血。

4.4有下列情況之壹者暫時不能獻血。

4.4.1拔牙或其他小手術後不到半個月;闌尾切除術、疝氣修補術、扁桃體切除術三個月以內;大手術後不到半年。

4.4.2月經期前後三天,妊娠流產後不滿六個月,分娩哺乳後不滿壹年。

4.4.3感冒、急性腸胃炎恢復不到壹周者,急性尿路感染恢復不到壹個月者,肺炎恢復不到三個月者。

4.4.4某些傳染病:如痢疾恢復不到半年,傷寒恢復不到壹年,布魯氏菌病恢復不到兩年,瘧疾恢復不到三年。

4.4.5局部皮膚炎癥愈合後不到壹周,大面積皮膚炎癥愈合後不到兩周。

4.4.6口服抑制或損害血小板功能的藥物(如阿司匹林或類阿司匹林藥物)後不到五天。

4.4.7近五年的全血和血液成分輸血。

4.4.8被血液或組織液汙染的器械造成的損傷或傷口,紋身手術後未滿壹年。

4.4.9與傳染病患者密切接觸者,從接觸之日起至發病時,潛伏期最長。

4.5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能獻血:

4.5.1病毒性肝炎患者,乙肝表面抗原陽性,丙肝病毒抗體陽性。

4.5.2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AIDS)患者和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

4.5.3易感染艾滋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者、同性戀者和多性伴者。

4.5.4麻風病和性病患者,如梅毒和淋病。

4.5.5獻血者的血液導致受血者患有與輸血有關的傳染病。

4.5.6反復發作的過敏性疾病及過敏患者,如反復發作的蕁麻疹、支氣管哮喘、藥物過敏(急性發作期單純性蕁麻疹不允許獻血)。

4.5.7各種結核病患者,如肺結核、腎結核、淋巴結核、骨結核等。

4.5.8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種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心肌炎、血栓性靜脈炎等。

4.5.9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支氣管擴張和肺功能不全。

4.5.10消化系統疾病患者,如嚴重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胃腸炎、慢性胰腺炎等。

4.5.11泌尿系統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腎炎、慢性尿路感染、腎病綜合征、急慢性腎功能不全等。

4.5.12血液病患者,如貧血、白血病、真性紅細胞增多癥及各種出血和凝血疾病。

4.5.13內分泌疾病或代謝紊亂患者,如垂體和腎上腺疾病、甲亢、肢端肥大癥、尿崩癥、糖尿病等。

4.5.14器質性神經系統疾病或精神疾病患者,如腦炎、腦外傷後遺癥、癲癇、精神分裂癥、癔病、嚴重神經衰弱等。

4.5.15寄生蟲和地方病患者,如利什曼病、血吸蟲病、絲蟲病、鉤蟲病、囊蟲病、肺吸蟲病、克山病、大骨節病等。

4.5.16影響身體健康的各種惡性腫瘤和良性腫瘤患者。

4.5.17接受手術切除胃、腎、脾、肺等重要臟器者。

4.5.18慢性皮膚病患者,特別是感染性、過敏性、炎性全身性皮膚病,如黃褐斑、泛發性濕疹、全身性銀屑病等。

4.5.19有眼底改變的角膜炎、視神經炎、高度近視等眼科疾病患者。

4.5.20自身免疫性疾病和膠原性疾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肌炎和硬皮病。

4.5.21克雅氏病患者及有家族史者,或接受組織或組織衍生物(如硬腦膜、角膜、人垂體生長激素等)治療者。)可能感染了克雅氏病病原體。

4.5.22某些職業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塵肺病、有害氣體和有毒物質引起的急性和慢性中毒等。

4.5.23體檢醫生認為不能獻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4.6獻血量和獻血時間間隔

4.6.1獻血:凡符合獻血者健康檢查標準的獻血者,每次可獻血200ml或400ml。

4.6.2獻血時間間隔

4.6.2.1全血捐獻:六個月以上。

4.6.2.2機采血小板:每4周采集壹次。如果間隔時間小於4周,采集前血小板計數應≥150×109/L。

在4.6.2.3采集血小板後,可間隔4周以上再捐獻全血,然後在捐獻全血的間隔時間再捐獻全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