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直系親屬,是指職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本辦法自2022年6月65438+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65438+10月30日。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朱慶金桂[2065 438+09]4號)同時廢止。
保單原件可點擊獲取。
關於公積金提取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有產權的自住住房;
(二)償還有產權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三)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且在本市租賃住房的;
(四)我市批準的舊城區社區改造;
(五)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已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購房合同,但未足額支付首付款。
現有住房安裝電梯項目實施的,可以提取本人及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a)退休;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已經出境定居的;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兩年(含兩年)未重新就業的;
(6)非本市戶籍職工與本市終止勞動關系,未能在異地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且賬戶被封存滿半年的;
(七)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患嚴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重大疾病”僅限於: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術、冠狀動脈搭橋術、顱內腫瘤開顱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
此外,指出全款購買異地產權自住住房,應當在取得房屋產權證、全款購房發票、契稅完稅證明其中壹項之日起六個月後辦理提取手續。通過贈與、繼承等非購房方式取得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有產權的商業用房,不得提取。
論公積金提取的頻率和額度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擁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符合條件的職工可以在最後壹次交款發票或契稅完稅證明載明的當月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住房支出。
職工償還有產權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期間,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夫妻雙方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實際償還的貸款本息總額。職工及其配偶在還款期內未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在本年度提取時提取上壹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累計余額。
職工提前足額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提前還款證明中載明的當月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夫妻雙方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提前還款金額。
職工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時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租住住房的職工可選擇以下方式之壹申請按月提取,每人最多可提取12個月的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具體要求如下:
(壹)職工未能提供登記租賃合同的,從當月起申請提取,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本市規定的提取限額。
(二)職工提供登記的租賃合同的,應當在住房租賃登記有效期內申請提取,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租金支出,職工及配偶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本市規定的提取限額。員工提取金額按租賃月數核定,最早核定日期從2021,12,1開始。租賃月數超過12個月的,最高租金壹次核定12個月。在同壹租賃期內,多人承租同壹套住房的提取金額不得高於上述標準。
(三)在本市租賃住房的,所有人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租金。已租賃退出的員工,在租賃的情況下不得再次申請退出。職工及配偶租住多套住房的,只能申請壹套租賃住房。提取額度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參照本市租賃市場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執行。
對我市批準的城市舊住宅區改造,職工及配偶可按個人實際投資額(不含政府獎勵資金)提取壹次。
對已有房屋安裝電梯項目的實施,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可從其實際投入(不含政府獎補資金)中壹次性提取電梯建設費用(不含電梯運行維護費用)。
職工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已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網購合同,且未足額支付首付款的,可每套住房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余額支付首付款。符合條件的提取人應同時提交提取申請,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網上購房合同約定的首付款金額。
以上來源:青島瑞麗
另外大家關心的青島商貸細節流出來了。這只是網傳,最後請以官方為準。預計近期會有消息,敬請關註。
流出規則的主要內容如下:
1.需要是2017 1到2021 12 31的商業貸款,合同約定利率浮動。
2.必須是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住房)且已辦理房產證為家庭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唯壹住房。
3.借款人主貸款人必須已繳存公積金6個月以上(不以家庭為單位,主貸款人無公積金,家庭成員不能申請公積金)。
4.如發生業務轉移,需在銀行提前償還商業貸款部分及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與商業貸款剩余部分的差額。
5.必須經商業貸款銀行認可,借款人、收入、流水、資信調查必須符合貸款條件。
6.從未使用公積金辦理過購房貸款(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
企業對公貸款細則來源:青島樓市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