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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技術市場條例(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技術市場秩序,保障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以及其他與技術交易相關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三條凡有利於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技術和技術信息,均可進行交易,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技術交易當事人在技術交易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技術市場環境,引導技術市場健康發展。第六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本市技術市場的主管部門。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負責技術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技術市場管理工作。第七條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管理技術市場,支持技術市場的發展。第八條在技術市場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和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第二章技術市場秩序第九條在技術交易中,買賣雙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過中間人交易。

技術交易可以通過招標、投標和拍賣的方式進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科技項目應當進行招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技術交易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第十條技術交易當事人進行技術交易活動,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訂立技術合同,統壹使用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監制的黑龍江省其他營業發票,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技術交易優惠待遇。第十壹條在技術交易活動中,賣方應當保證其技術的真實性,並對所提供的技術享有合法的處分權;中介機構應當保證自身提供的技術信息的真實性及其來源的合法性;買方應按照合同規定使用技術並支付費用。第十二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技術貿易機構,應當有明確的專業技術領域和與之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獨立控制的資金。第十三條技術交易會的舉辦者不得進行虛假宣傳,不得非法牟利。第十四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查驗技術廣告的內容與有關技術文件、技術鑒定證明等證明材料是否壹致,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內容虛假或者證明材料不全的技術廣告。第十五條在技術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非法壟斷技術,阻礙技術進步;

(二)侵犯他人專利權、技術秘密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利的;

(3)虛假宣傳;

(四)串通投標;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簽訂技術合同;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三章技術市場服務第十六條鼓勵設立各類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為技術交易提供場地、技術信息、技術演示、技術評估、技術經紀、技術產權交易、技術招標代理等服務。第十七條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登記,按照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開展技術交易服務活動。第十八條技術市場各類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對會員的職業道德、行為規範和執業技能進行自律管理,為技術交易提供信用服務,定期公布技術交易當事人的信用信息。第十九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設技術市場信息網絡平臺,收集和發布技術成果供求信息,拓寬信息渠道,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第二十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技術市場進行統計和分析,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第二十壹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安排資金組織技術交流、交易活動和技術市場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技術市場發展。第四章技術市場保障第二十二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設立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具體負責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第二十三條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活動。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涉及國家秘密和當事人商業秘密的技術合同負有保密義務。第二十四條技術合同生效後,技術交易的賣方或者中介人可以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申請認定登記。同壹技術合同不得重復認定和登記。

未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有關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