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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作業的安全規定?

1術語和定義

1.1提升操作

使用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和電梯等起重設備進行作業。

1.2吊具和索具

起重設備的輔助裝置,如鋼絲繩、滑輪、索環、平衡器、銷子、吊孔、輪胎和吊鉤等。

1.3起重設備的標準載重量

制造商標明的最大提升能力與吊臂的長度和半徑有關。

1.4提升重量

在貨物起重中,貨物和所有起重設備在起重臂頂部的最大總重量。

1.5工作半徑

吊貨中心垂直線與吊臂旋轉中心之間的距離。

1.6動臂角度

水平直線與穿過吊桿鉸鏈銷的滑輪中心軸上部之間的角度。

1.7腿

壹種可延伸的固定臂,用於增加起重設備的穩定性或負載能力。

2起重作業的分類

根據起吊重物的質量,起重作業分為三個等級:

a)壹次吊裝作業中吊裝的重物質量大於100噸;;

b)二次提升作業中提升重物的質量大於等於40t且小於等於100t;;

c)三級提升作業中提升重物的質量小於40t。

3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3.1按照國家標準對起重機械和工具進行日檢、月檢和年檢。對檢查中發現的起重機械和工具進行檢修,並保存檢修檔案。

3.2起重作業人員(起重指揮人員、電纜操作人員、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起重作業指揮和操作。

3.3吊裝作業負責人應制定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設備(屬地)部廠(部)長批準後實施。該計劃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起重機的類型和制造商;

b)吊桿的長度;

c)吊桿的角度;

d)操作半徑範圍;

e)貨物的重量;

f)貨物的規格、尺寸和重心;

g)提升的支撐(固定)點;

h)提升過程中的各種障礙;

I)起重所需的起重機和索具的類型。

3.4三級以上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計劃。吊裝物質量雖小於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度高,造價高,在特殊工況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並經批準。

3.5使用兩臺或兩臺以上的起重機械起吊同壹重物時,起吊和運行應同步進行;每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其額定起重能力的80%。

4吊裝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4.1運行主管部門確認從事指揮和運行人員的資格。

4.2應討論相關安全事宜,並確認安全措施的實施。

4.3起重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起重機械和吊索進行安全檢查和確認,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

4.4起重作業單位使用汽車起重機械時,必須確認安裝了汽車防火罩。

4.5設備管理部門應檢查吊裝區域的安全狀況(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和障礙物)。在警戒區域設置警戒線,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示牌,並指定專人監管。非操作人員不得入內。

4.6吊裝單位負責人應核實施工現場的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和6級以上大風時,不得安排吊裝作業。

4.7將起重機駛入某壹區域時,應先估計地面和地下土壤的情況,以確保起重機的穩定性,且不會損壞地下設施或傷人。

4.8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作為吊裝錨點。未經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審核和核算,建築物、構築物不得作為定位點。

4.9確保起重機吊鉤的安全螺栓和安全舌處於良好狀態並正確使用。

4.10保證起重機的水平度,其傾斜度不超過1%;確保提升纜繩始終垂直;把貨物放在吊桿正下方。

4.11液壓支撐板的尺寸至少應為液壓支腿橫截面積的三倍。

4.12載荷表必須粘貼在起重機的駕駛室內。負載表必須與使用的特定起重機壹致。起重機手冊必須隨時可用,並且必須完整可讀。

5吊裝作業中的安全措施

5.1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示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操作人員禁止進入。安全警示標誌應符合《安全標誌及其使用指南》(GB2894)的規定。

5.2起重作業不應在輸電線路附近進行。確需在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起重機械的安全距離應大於起重機械的倒塌半徑,並符合《電力工業安全工作規範》(DL409)的要求;如果不能滿足,應在切斷電源後進行操作。如果吊裝場所有含有危險物質的設備和管道,應制定詳細的吊裝方案,並對設備和管道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如有必要,停止車輛,清空物料,並在更換後進行提升操作。

5.3當有大雪、暴雨、大霧和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進行室外作業。

5.4作業前,作業單位應檢查起重機械、吊具、索具和安全裝置,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

5.5吊裝應按照規定的載荷進行,索具和索具應經過計算後選擇使用,吊裝不得超載。

7.5.6管道、管架、電桿和機電設備不得作為吊裝錨點。未經土木工程專業審核核算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作為定位點。

5.7吊裝前,試吊。試吊期間,檢查所有機器、工具和地錨的應力。如果發現問題,將吊起的物體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後,再次試吊,確認正常後正式吊起。

5.8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標誌,按照《起重指揮信號》(GB5082)中規定的聯絡信號進行指揮。

5.9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a、根據指揮員發出的指揮信號;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止信號都應立即執行;吊裝過程中如有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沒有命令,任何人不得離開崗位。

b、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提升;

c、使用兩臺或兩臺以上的起重機械起吊同壹重物應同步進行,每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其額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時,不應自由下落(滑動);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止;

(1)無法看清現場、懸掛物體、指揮信號不明;

(2)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有人,吊物或漂浮物上有人;

(3)重物捆綁、系牢、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繩打結,繩不均勻,斜拉重物,有棱角的吊物與鋼絲繩之間無墊片;

(4)重量不明,與其他重量相連,埋於地下,與其他物體凍結;

7.5.10公司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a、服從指揮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b、不得使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混用不同種類或規格的索具;

c、吊物綁紮應牢固,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壹垂直線上;起吊物體時,檢查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吊運零散零件時,應使用專用吊籃、水桶等用具,吊籃、水桶不得裝滿;

d、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被吊物體保持安全距離,用伸縮或撐桿、吊鉤協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起吊索具不應解開。

f、第(10)條不應該解除與工長的關系,工長要相應處理。

5.11如果操作人員因任何原因與指揮人員失去聯系,操作人員應立即停止壹切操作,直至聯系恢復。最好通過以下方式聯系:可視聯系、有線電話、無線對講機(無線對講機的波段要和其他任何波段都不壹樣)等。

5.12確保貨物裝卸過程中工作區域和起重機活動區域沒有無關人員。妳還應該確保當起重機裝卸卡車時,汽車和駕駛室內沒有人。

5.13在貨物起吊的調整、升降或起重機移動(轉動)過程中,應鳴響喇叭進行警告。

5.14在整個作業過程中,貨物的擺動可由導向繩和牽引器控制,禁止將導向繩纏繞在身體任何部位。

5.15註意檢查吊裝區域是否靠近易燃易爆物品,在防爆危險區域作業要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5.16起吊重物就位前,嚴禁解開起吊索具。

a)確保沒有負載懸掛。

b)在所有手動操作的繩索卷筒上設置安全制動爪。

c)如果起重機無人看管,鎖定所有制動器和鎖。

d)離開駕駛室前關閉起重機。

6.操作員應遵守的規則

6.1根據指揮員發出的命令信號進行操作。緊急停止信號,不管是誰發出的,都應該立即執行。

6.2公司人員應服從指揮員的指揮,及時報告險情。

6.3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面有人或漂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作業。

6.4禁止起吊超載或質量不明的重物和掩埋物件;不要捆綁或提升未知質量的重物,這些重物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壹起。

6.5剎車和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鎖定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壞達到報廢標準時,禁止起吊。

6.6吊裝應根據規定的載荷進行,吊索和索具應經過計算後選擇和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當吊起的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檢查剎車,經過低高度、短行程的試吊後,平穩吊起。

6.7重物未拴牢、系牢、吊掛不牢,可能因吊掛不平衡而滑動,或重物斜吊物與鋼絲繩之間無襯墊時,不得起吊。

6.8吊鉤不得直接纏繞重物,不同種類或規格的索具不得混用。

6.9起吊物應捆綁牢固,吊點中心與起吊物應在同壹垂直線上。

6.10當看不清現場、被吊物和指揮信號時,不得起吊。

6.11起重機械及其吊桿、吊具、附件、鋼絲繩、纜風繩和懸掛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如果不能滿足,應在切斷電源後進行吊裝作業。

在電網附近進行起重作業以及移動起重機時,應保持的最小距離如下:

6.12停工和休息期間,不得將吊物、吊籠、吊索和吊索懸掛在空中。

6.13起重機械工作期間,未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在有負載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6.14在下方起吊物件時,嚴禁自由墜落(滑落);不要使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止。

6.15在管道附近作業時,貨物的任何部分在移動過程中與管道邊緣的距離不得小於2m。

6.16用異型起重機械(如履帶式起重機、輪胎式起重機、橋式起重機等)吊裝時。),除符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異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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