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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後,繼母是否有權追回老人出售的財產?

房產數額巨大,因其繼承權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雖然這是壹個沈重的話題,但我們必須理解它。對遺囑和繼承的相關規定有哪些常見的誤解?

案例:

原告姚女士及其弟弟妹妹訴稱,1970年,父親與其繼母鄭女士再婚,繼母還帶了自己的兒子徐。1998,父親被公司分到壹套房。2013年3月23日,父親去世。但不久前,他們到朝陽區房管部門查詢發現,2010,10年2月,繼母向朝陽法院申請成為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父親的監護人,在三元不知情的情況下。此後,繼母作為監護人將該套房以52萬元低價賣給徐某,徐某將該房屋抵押,向銀行貸款1.2萬元用於消費。

三元將繼母鄭女士及母子倆告上法庭。朝陽法院審查後,於10月27日2015 10判令撤銷繼母的監護人身份。法院審理後認為,鄭女士母子惡意串通,隱瞞事實,認定老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對於原告要求將涉案房屋所有權恢復到其父親名下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老人已經死亡,客觀上已不可能恢復到其名下,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關於遺囑和繼承的六個常見誤區;

誤區壹:有沒有法定繼承,有沒有遺囑,都不重要。

有人認為繼承受婚姻法和繼承法管轄,即妳不立遺囑或者老人不立遺囑,繼承時就不會亂,法律規定來就來。所以,有沒有遺囑沒什麽區別。

除了法定繼承,還有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也就是說,對於公民的財產繼承,如果在財產所有權之前就有遺囑,只要遺囑合法有效,就必須按照遺囑繼承,而不是法定繼承。這樣,有沒有遺囑就不壹樣了。

誤區二:只要立了遺囑,壹切都沒問題。

按照人們壹般的理解,只要立了遺囑,喪事就已經安排好了。其實沒那麽簡單。有遺囑不代表立遺囑人的意誌可以完全實現。比如出現以下情況,繼承遺產就會有麻煩。

首先,遺囑繼承可以順利進行,前提是遺囑必須合法有效。如果遺囑最終被認定無效,遺囑繼承顯然是不可能的。

其次,遺囑對財產和財產線索不清楚。比如,遺囑人在遺囑中只寫明了自己有多少財產,但是他們以什麽形式存在,財產在哪裏,這樣的遺囑實現起來就非常困難。比如我在遺囑裏只說了我有多少錢,不知道錢在哪家銀行,存單在哪。可想而知後人“尋寶”有多難。如果找不到相應的證件,這些財產無異於“損失”。

第三,遺囑保存不當,等於沒立。在實踐中,有的人收起了遺囑,有的人並不知道這件事。試想,如果立遺囑人突然去世,那麽沒有人知道他立了遺囑。如果沒有找到遺囑,那麽這樣的遺囑就等於沒有。

第四,成為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並不壹定意味著妳會得到遺產。根據我國法律,繼承人在下列情況下喪失繼承權。具體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了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嚴重虐待被繼承人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誤區三:立遺囑不是自己的事情,還得子女接受。

父親劉夫婦名下有兩套房產,家裏還有三個孩子。兩位老人害怕遺產的“分配不公”會在將來造成子女之間的矛盾。“如果孩子不接受遺囑方案,我們立遺囑也沒用?”在講堂現場,劉大師說。

遺囑是立遺囑人處置其個人財產的行為。只要遺囑是他真實意思的表達,內容合法有效,遺囑就是有效的。立遺囑不需要繼承人同意。遺囑是否生效與繼承人是否接受遺囑無關。

誤區四:孩子在壹起才能立遺囑。

孫阿姨現在也在擔心立遺囑的事。她有五個孩子,但只有兩個在北京,壹個在國外,另外兩個在外地。孫阿姨最近身體越來越不好。讓她擔心的是孩子到不了,她的遺囑也沒法立。

子女立遺囑不需要到場,也不用提前告知。但是繼承的時候,所有繼承人都要到場。當然,這時候如果有些繼承人由於各種因素不能親自到場,也可以委托他人。比如出具委托書,委托某人代為辦理繼承事宜。當然,這種委托書最好公證。

誤區五:所有和我有關的權利都可以處理。

齊大爺有三個孩子,家裏的房子是租的公房。最近有傳言說這個小區要拆遷了,齊大爺就開始琢磨如果等不到拆遷的那壹天,房子該留給誰。老人也知道房子不是自己的,但壹旦拆遷,就意味著壹定要有“拆遷”。所以,誰來“繼承”這個租賃權,成了老人的壹塊心病。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七項,分別是: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生產資料;公民財產權中的著作權和專利權;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目前,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公房租賃權是否包含在最後壹項“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中,也就是說,公房租賃權是否可以視為遺產,並沒有明確的答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承租人無權單方面處分承租權。

誤區六:只要是老人的血,就壹定有傳承。

梁肖的母親說,她離婚時,孩子判給男方撫養。梁肖的父親經常出差,所以梁肖基本上和他的祖父母住在壹起。去年,梁肖的祖父去世,但長孫梁肖沒有得到任何財產。對此,梁肖的母親非常不解。她認為這是梁肖的叔叔們欺負人。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產按以下順序繼承:第壹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從法律上可以看出,兩個序列中都沒有孫子或外孫、外孫女,也就是說第三代不在法定繼承人之列。所以,孩子的父親在世時,孫子不能直接分享祖父留下的遺產。

誤區七:不贍養老人就分不了遺產。

張女士來自壹個大家庭。她年近60,有6個兄弟姐妹。目前只剩下壹個媽媽。張女士在家裏排行老三。現在,照顧老人的重擔幾乎全在她身上。“我有點累也沒關系。讓人氣憤的是,有些人既不貢獻,也不付出。”張女士抱怨道。她認為,母親“去世”後,老人如果沒有盡到生前的孝心,就沒有資格分割家產。

不贍養老人或者贍養義務較少的人,在道德上應該受到譴責,但從法律上講,這種人不壹定有繼承權。壹般來說,這種“不孝”子女在不贍養老人但沒有證據證明對老人造成傷害的情況下,仍然有繼承權。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2-21。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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