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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規劃學會中國規劃學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學會名稱為中國策劃學會(英文全稱為CHINA WIT COMMTTEE),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機關登記註冊。(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中國規劃學會是中國規劃師自願加入的自律性規劃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學術機構。

第三條協會宗旨:遵守政府法律法規,遵循國際慣例和規則。規範和發展規劃行業,研究和宣傳規劃理論,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培養國際優秀規劃人才,提高規劃師的職業規範化、系統化和科學化水平,全面推進我國規劃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會總部設在香港銅鑼灣怡和街1號香港大廈G座12號,秘書處設在中國北京。

第二章職責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職責範圍

(壹)、建立《規劃師資格認證標準》和《規劃師資格認證工作規程》,做好規劃師、規劃總監和規劃經理的培訓和資格認證工作。建立《策劃機構資質認證標準》和《策劃機構資質認證工作程序》,做好策劃機構評級和培訓工作,制定我國策劃行業應遵守的自律公約。

(二)督促會員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行業慣例,約束和規範市場行為,協調會員之間的行業關系。

業務關系,接受當事人的協商。

(四)、維護規劃師和規劃機構的合法權益,代表規劃師向政府部門反映同樣的願望和建議。

(五)組織對計劃市場的調查研究,為會員提供市場調研、信息咨詢、培訓等服務。

(六)、接受政府委托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工作是基於自力更生、自治和自收自支的發展方針。業務範圍包括:

(壹)規範和發展規劃行業,研究和宣傳規劃理論,培養國際優秀規劃人才,提升規劃師職業規範化水平,全面推進我國規劃事業發展;

(二)接受國際機構、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特別委托,開展規劃研究和規劃服務;

(3)開展中國規劃師和規劃機構資格認證工作,根據《規劃師資格認證標準》、《規劃師資格認證規則》、《規劃機構資格認證規則》,舉辦各類規劃論壇、規劃專題研討會、規劃師年會、優秀規劃師(規劃機構)評選認證等活動;

(5)積極組織國際創新型專業人才、規劃師、研究機構和有關部門,繼續修訂完善規劃師資格認證標準、規劃師資格認證規則、規劃機構資格認證標準和規劃機構資格認證規則,開發規劃師課程體系和教材。

(六)研究、傳播、推廣規劃理論和實踐經驗,選拔中國優秀規劃人才,編輯出版《規劃師》雜誌,完善咨詢和信息服務;

(七)、發揮橋梁作用,建立學術研究與實踐經驗相結合的規劃專家隊伍,做好政府部門和企業的委托工作;

(8)推進策劃人員素質建設,提高法律意識,依法規範自身行為,促進策劃隊伍健康成長;

(9)調查分析規劃行業市場經濟規律,總結新經驗,預測新趨勢,及時推廣先進經驗的規劃成果,組織規劃論壇和成果展覽;

(十)、組織策劃機構、培訓機構和相關單位開展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積極打造中國社會規劃師資格認證和策劃機構資格認證品牌;

(十壹)、按照自立、自治、自收自支的原則,加強本協會的自身建設,提高本協會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成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凡願意承認協會章程,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成為協會會員;

(1)組織(單位)成員:

1.依法註冊的策劃機構;

2.國內有代表性的規劃研究機構。

(2)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首先應具備策劃師資格,並符合以下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有意願加入本會,在策劃和創新研究方面有顯著成績者;

2.本協會會員單位現任領導;

3、規劃研究機構、相關專家學者。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表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壹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委員有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會員有權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會員可以優先獲得我們的服務;

(四)、會員有權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及批評和監督;

(5)本會會員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制定的規則,執行本會通過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給的任務;

(四)、接受調查,如實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所需資料;

(5)按期繳納會費(含宣傳費:會員500元,理事1000元,執行理事3000元)。

第十三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卡)。會員壹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四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五章組織結構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秘書長等。;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17條會員大會之任期為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換屆選舉的,須經董事會批準,但換屆選舉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能和權力

(壹)、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選舉和罷免校長、副校長;

(五)、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選舉執行董事,確認增補或調整董事和執行董事;

(八)、授予榮譽理事、榮譽會員稱號;

(九)、授予名譽校長稱號;

(十)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年舉行壹次會議;必要時,可通過通信方式舉行。

第二十二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必要時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確認提交理事會審議的議案;

(三)根據會長的提名,確認秘書長;

(四)審議批準秘書長提出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準設立或調整專業委員會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協會建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原則上每半年召開壹次。行長辦公會議的主要職責;

(壹)決定秘書處個別董事、執行董事、顧問和領導成員的調整;

(二)審議任命名譽理事,授予名譽理事稱號;

(三)、批準專業委員會的設立和調整;

(四)、決定協會工作、業務等機構的設置和批準各機構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研究和處理壹些緊急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協會在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三)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職前須經董事會批準。

第28條本會負責人為會長。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長在主席的領導下工作。秘書長由會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批準;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報院長批準。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審議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決議和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大文件;

(四)代表協會處理有關重大事項;

(五)監督秘書長的工作;

(六)組織協調各分支機構的工作。

第三十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負責秘書處的日常事務;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的決議;

(三)根據工作需要,領導秘書處工作,並經主席批準,決定秘書處內設機構和管理人員的任命;

(四)、內部管理制度,並報行長辦公會議批準;

(五)向會長提名副秘書長和相關行業規劃專家組的主任、副主任;

(六)任命規劃學會各部門領導成員和相關規劃專家組成員;

(六)處理行長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壹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經費;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協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會員退出俱樂部或被俱樂部除名時,不得要求其返還已繳納的會費、資金或捐贈的資產。商業投資依本會商業合作條例辦理。支出用於:

(壹)、專職人員的工資、福利和顧問補貼;

(2)協會日常辦公、會議、差旅、接待等費用;

(三)舉辦各種活動的業務費用;

(四)、獎勵經費和其他必要的開支。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五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應當遵守政府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社會捐贈或者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相關信息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登記主管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應當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機關審核並報登記機關批準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壹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作等原因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提出。

或者理事會提議終止協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協議的終止,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單位批準。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應當在登記主管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核準成立之日起生效。